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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论“超宇宙”主体组织模式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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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 高一乘|论“元宇宙”主体组织模式的重构

华东人民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兼跨学科研究院元宇宙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高以成,区块链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元宇宙”不仅是未来数字经济的核心,也是移动互联网产业结构和数字经济结构的重构和重建,它将对包括产业经济在内的整个经济体系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它的发展不仅关系到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也与创新创业息息相关。技术创新给组织模式带来了巨大的变化。DAO(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出现不仅对工业经济时代的公司制度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也为主体组织模式的重构提供了思路。不妨从道的结构优势入手,探索新的数据利益分配模式和众筹金融的消费者保护模式,增加社会总福利。Coken理论为数据的共享和保护提供了原创的中国方案,这是核心要素,并在数字经济中继续做强、做优、做大。同时,将PDA分析范式应用于“元宇宙”主体的重构,有利于促进组织的责、权、效的统一,促进平台间的互联互通,让数据财富充分流动,确保人们在网络空间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首先,提出的问题

习近平指出,当今时代,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是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机遇,是新一轮国际竞争的关键领域。同时,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可以帮助市场主体重构组织模式,平滑国内外经济周期。因此,发展数字经济已经成为国家战略。元宇宙与数字经济密切相关,可以成为进一步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起点和引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元宇宙”、“区块链”等新兴领域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将为扩大就业、优化收入分配结构做出贡献,从而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元宇宙”的概念源于1992年美国科幻作品《雪崩》,并广泛出现在影视作品中。“元宇宙”的定义要结合以人为核心的新知识体系,包括科技、组织、行为、治理“四位一体”。以人为核心,必须保证用户在网络空间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保证线上线下的统一。从科技角度看,“元宇宙”以区块链技术为底层技术,辅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支撑不同的应用场景;从组织形态来看,实现“元宇宙”的全方位数字化产业化和数字化,既是工业经济和社会的重构和重塑,也是人类经济和文明的新形态和新阶段;从主体行为看,“元宇宙”成为数字经济新赛道,激发主体主观能动性,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激活国内统一市场潜力;从治理的角度来看,需要改革元宇宙中的治理体系,以充分发挥数据的价值,并结合“链式治理链”、“共享选票”等数据治理理论,促进数字文明建设。

公司制等组织模式,股票等利润分配模式成就了工业文明,但资本家垄断了大部分利益,压榨底层劳动者。公司集中了资本、科技等生产要素,这种集中化的趋势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马克思认为,股份公司制把资本的使用权和资本的所有权分开了,从而把劳动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分开了。公司的特点之一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以股东本位原则为核心的公司组织结构无法体现员工的意志,从而拉大了贫富差距,激化了社会矛盾。同时,公司制度旨在降低交易成本,数字经济时代最大的价值来自于交易本身。以“大爆炸”为核心的数字经济迫切需要一种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匹配交易的组织模式。数字化时代,用户数据反映了需求方的信号,成为影响消费者行为的关键因素之一。很多官僚型公司之所以失去竞争力,是因为自上而下的组织结构无法及时有效地控制这个信号。

重大技术创新通过改变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逐渐影响法律制度。去中心化的自治组织以区块链为基础设施,其在“元宇宙”中的意义不亚于大航海时代的公司制。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制度的演进要求建立与生产力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经济结构和上层建筑。道的出现,解构了以公司制为核心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重塑了劳动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关系。以公司形式为基础的监管体系可能会因为主体组织模式的更替而出现法律空白。社区系统的出现为扁平化的组织模式提供了模式,并打通了到达消费群体的最后一公里,尤其是嵌入式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属性的DAO可能成为元宇宙中组织大规模生产和协作的最重要方式。道作为元宇宙的基本单位,为元宇宙主体组织模式的重构提供了新的可能。

然而,道系统理论研究的不完善制约了这种组织模式的发展。早在2016年,全球首个DAO问世,成为当时最大的众筹项目,但DAO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遇到了智能治理的问题。道目前的发展困境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区块链技术应用带来的技术局限。比如道的链条很快被黑客攻击,智能合约代码中的漏洞被利用,导致当时市值超过6000万美元的以太坊(ETH)被盗。最后,社区不得不通过硬分叉的方式收回这部分数字资产。第二类是DAO组织模式带来的局限性。比如道用代码写社区规则可能不够完善,嵌入算法逻辑的智能契约可能与法律冲突。本文从重构元宇宙主体组织模式的必要性入手,在厘清道的法律性质的基础上,运用PDA(平台、数据、算法)分析范式,扬弃道的利弊,试图在法治的轨道上构建开放共享、促进创新、以人为本的元宇宙主体组织模式,以进一步做强做优数字经济。

2.从数据地球到元宇宙:挑战与机遇并存。

数字平台产生的大量数据需要更广阔的应用场景才能实现更高的价值。以物联网、区块链、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智慧城市为代表的新技术集群与商业服务、文化产业、产业等实体经济相互作用、不断融合,推动工业经济向数字经济快速转型。从“生产大爆炸”到“交易大爆炸”,实现了全球数据大爆炸。同时,随着带宽、计算能力等硬件设施的快速升级,智慧城市、智能供应链等匹配应用场景的出现也是大势所趋。“元宇宙”规则的竞争是国家间竞争的重要形式之一。哪一方的组织模式能够推动创新,使核心生产要素在市场竞争中充分发挥价值,哪一方就能在数字经济中占得先机。值得注意的是,“元宇宙”被明确写入各地的“十四五”产业规划中,以争取在这一轨道上的先发优势。例如,武汉、合肥等地的许多政府都将“超宇宙”写入了政府工作计划,北京通州、上海、浙江等地也开始建立“超宇宙”相关产业。元宇宙不仅是技术和产业,也是组织模式理论创新的新契机,更是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节点。

(一)构建超越时间、地域、民族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有必要提前布局“超宇宙”,既能防止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渗透,又能以互利合作的姿态推进“一带一路”。目前,全球主要大国对全球化的共识已经不可挽回地破裂,特别是在美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争端中,我们可以看到其重组全球产业链或价值链的意图。网络空间是人类共同的活动空间。各国应加强沟通,扩大共识,深化合作,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不可否认,在互联网时代,社交平台或网络社区在意识形态的传播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例如,脸书教的出现成为了阿拉伯之春的导火索。道存在于网络空间,但作为未来组织模式之一,具有人类社会的共同体属性,必须坚持“两个建立”,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元宇宙”,也将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影响力和引领力。

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技术创新将推动人类共享未来共同体的构建。人民之间的时间和空间限制将被稀释,全人类之间的沟通障碍将减少,形成日益融合的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观。与资本主义世界的贫富分化不同,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和目标。塑造嵌入分配正义的“元宇宙”,可以防止马太效应,促进橄榄型社会结构的形成。同时,在智能社会中构建以正义为核心的价值体系,运用先进的智能技术,可以减少贫富不均和社会分化。以和平共处、合作共赢的中国理念,致力于促进全球经济共同发展,冷静应对西方冷战思维和霸权主义的零和博弈,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理念,积极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和完善全球治理体系的理念是在丰富的外交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充满了时代精神和人文情怀。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大国博弈背景下“元宇宙”产业竞争的主导权,为数据地球的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最终,在同一个地球村,人类将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

(2)守卫流动入口的元平台

元平台被视为平台的平台,成为数字经济的基本框架,为其他平台开展业务活动提供了场域。以太坊等“元宇宙”中的组织,将成为上面定义的元平台,成为超级流量入口。DAO平台运营商如何实现互联互通是一个理论和实践上的难题,融入“元宇宙”的手段还是需要回到这个话题上来。元宇宙的发展会产生破坏性的创新,其表现之一就是数据和流量入口的新革命。从最初的军事互联网,到电脑端互联网,再到现在的智能手机移动互联网,沉浸式体验不断提升,数字双胞胎社会逐渐成型。目前,手机是连接移动互联网的重要工具,已经成为巨大的数据流量入口。智能手机占据了大众的大量注意力,挑战着传统纸媒的地位,因为它们成为了进入移动互联网数字世界的唯一入口。然而,未来“超宇宙”的入口不仅包括智能手机,还包括VR眼镜甚至脑机接口等前沿科技手段,将产生多种模式到达数字世界。要实现不同数字设备之间的互联,需要新的组织理论和分析范式。

如果对Metauniverse平台的运营商监管不明确,恶性竞争或限制竞争的商业行为都会破坏数字市场的生态。在平台竞争的典型案例中,社交平台以即时通讯软件为客户端,通过流量传输阻碍其他数字企业不同产品的数据开放共享,影响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评价贡献,凸显了数字经济时代流量竞争的法律风险。平台整合了多个上下游市场,既成为多边市场本身,又成为多边市场的参与者,从而形成复杂的竞争结构。例如,使用移动互联网进行社交是最优先的基本通信需求,这使得免费的即时通讯app成为最大的数据流量入口。在线时间越长,数据流量越大,产生的信息越有价值。因为即时通讯行业具有自然垄断的特点,当一些平台拥有最大的社交数据流量入口时,掌握了供求关系的信号,就会形成具有强大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的数字时代基础设施。如果平台滥用其相对市场优势地位,可能会对数字市场商业环境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三)基于数据价值的创新数字市场商业模式

数字时代商业模式的多样化,推后了组织模式的更新换代。数字文明包罗万象,元宇宙中的身份、商业、娱乐等元素构成了这个庞大网络的关键节点。这个网络既分散又相互联系,形成了分权与集权的悖论。一些主体不仅是网络中的节点,扁平化的权力结构也表现出去中心化的特征,并通过资本、数据、技术等生产要素优势的积累,权力形成了中心化的新趋势。元宇宙平台中的操作者不会被主任务所束缚,也不会被迫在元宇宙中进行交易,而是会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利用元宇宙提供的工具和平台实现价值。尤其是“元宇宙”游戏中的“玩赚”模式,逐渐将个人从公司和地域的限制中解放出来,趋向于自由人的联盟,将个人的价值最大化。比如网络名人商业、带货直播等新的商业模式应运而生。而以股权分配为基础的公司制并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商业模式,追求中心化的节点和逐利性很难保证平台企业不作恶。比如一些短视频创作者,在获得海量关注后,因为利益分配不均,与所在公司产生股权纠纷。原因在于,全新的商业模式不仅需要资本、科技等传统生产要素,还需要数据,进而改变了劳动与生产的关系

道模式虽然有利于集体理性决策,但不同道之间并没有统一的价值共识机制。分权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等于放松管制或无政府主义。在DAO中没有决策者和其他参与者的区分,其中个人将通过组织内部的激励机制获得与其贡献相对应的价值。每个参与者都可以轮流担任策展人,因此与传统的集权式组织相比,决策层的地位和作用明显弱化,以适应高度复杂和不确定的市场,从而避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DAO中的Token持有者匿名投票,无法知道其他参与者的身份信息,使得集体决策更加理性,扁平化的结构更容易实现自我修正。而不同的Dao相对封闭,没有统一的形式,可能会阻碍数据的流动和统一数据要素市场的建立。

第三,“超宇宙”背景下组织重构的深层逻辑

构建自下而上的“元宇宙”主体组织模式,需要摒弃道模式的优劣,赋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在计算机科学中,道被认为是一系列复杂的智能契约或智能契约系统。一旦道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侵权等法律问题,如果无法确定具体适用哪些法律规定,就会导致责任追究难、事后救济缺失等问题。根本问题是道的性质需要辨析。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模式之一,与道开放共享的组织理念不谋而合。以普通选票作为数字市场的利益分配机制,可以促进“元宇宙”中的分配正义。

(一)道是股权众筹(We Finance)的表现形式之一

鉴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目前有“众筹说”、“公司说”、“合伙说”、“商事信托说”、“准组织说”来界定道的法律主体性质。“公司论”的主要观点是道是有限责任公司,参与人享有与有限公司股东类似的权利义务,比如参与人只限于出资。这种认定方法有利于实际操作,法律性质的认定有一定的连续性。

“合伙论”的主要观点是,道被视为没有独立人格的合伙企业。道在本质上符合合伙企业的主要特征,即利润共享、盈亏共担、风险共担。有学者认为,所有参与人(忽略地位较高的发起人)地位相同,应承担有限责任,因此道可以类推适用于合伙共同经营。但出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考虑,投资者应当承担有限责任,保荐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所以道最终应该定义为有限合伙。有学者认为算法主体应定义为“准组织”,可参照适用法规进行管理。然而,该算法的真正法律性质需要深入讨论,而不是为了付诸实践而仓促决定。

在英美法系下,也有学者承认道为商事信托。与传统信托相比,商事信托的目的是经营企业,在组织和业务运作上类似于公司,受托人类似于公司董事,提供集中管理方案。与“公司论”不同,受托人还应对证书持有人承担信托义务。

“众筹论”认为,道的法律性质应被认定为数字经济中新型股权众筹的表现形式之一,应区别于传统众筹。传统的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集资项目,筹集资金。在数字经济理论中,区块链科技赋能的We Finance是指基于前沿信息技术,实现支付结算、融资等协同管理功能的创新经济模式它具有快速、方便、高效、低成本的优点

笔者认为应采用众筹理论,因为无论是公司理论、合伙制理论、准组织理论还是商事信托理论,都没有体现道共识的内涵、技术所蕴含的去中心化本质以及智能合约所带来的自动化特征。具体来说,首先,凝聚共识包括一系列的理念和认识,如道成员通过签署共识协议达成的共识,以及对工作证明等共识机制的认可,但合伙企业的主要特征并不涵盖这一内容。《超宇宙》中共识的内容涵盖了很多方面,比如技术、价值观、理念等等。其次,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使其系统内的各种信息充分互动。随着传统中央结构的模糊化,传统的等级制度和人工管理方式的束缚被打破。节点与组织之间的业务往来不再由行政隶属关系决定,而是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实现了节点之间的平等和组织形式的扁平化,促进信息对称,建立信任对称。道的参与者是由彼此的资源、优势互补等激励驱动的,这与传统的公司制度有着明显的区别。在元宇宙中,信任不仅仅是由各国政府提供,更是基于大数据等信息资产的透明信任机制。第三,在智能合约中,代码就是法律,预设的程序仍然可以自动执行,无需人工操作,而传统企业没有人工就无法继续运营。同样,《超宇宙》中的监督也可以依靠编码法则建立的RegChain实现链式监督。道组织依靠智能合约运营,可以一直运营,对不需要全局决策的交易自动决策,提高运营效率。

(二)走出自我封闭:道塑造的开放系统

传统的企业组织模式不一定适应新数字经济的发展。开放模式的代表之一是众筹金融。We财务是核心系统,区块链是关键技术,而Coken是共享权利。首先,在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大背景下,中国的股权众筹严格来说并不是公开融资,而是基于互联网的私募融资,即带有公开广告的私募。在促进道稳健发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护We金融的消费者权益是以人为本的应有之义。在我国监管体制下,We Finance应在股权众筹的基础上加强投资者审核,防范结构性金融风险。根据不同的风险承受能力,对投资者进行分级,细化投资者保护。其次,区块链的出现使互联网从“信息互联网”向“价值互联网”飞跃。从数字货币到“区块链供应链”金融,数据驱动技术将有助于做大蛋糕。同时,以区块链为底层框架的链式链式管理体系,将单边监管升级为综合治理,从而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社会整体福祉。最后,将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中不可或缺的代币升级为共识、多元创造、万物共享的共同票证,将有助于超宇宙新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如何在开放系统中实现全方位的财产和隐私保护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We理财存在资金托管风险。为防止元宇宙中用户的数字资产被窃取,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应采用“链治链入法链”的方式解决道中的安全问题。区块链技术是DAO的底层技术,针对前者的安全方案可以帮助实现DAO中的安全环境。具体来说,它将把基于语言的法律转化为计算机可读的代码,从而丰富风险管理手段,弥合区块链技术目标和社会价值之间的差距。面对影响区块链系统安全的女巫攻击、双花攻击、私采攻击、日食攻击,应建立以区块链智能合约为核心的协同治理技术框架和共同安全风险指标体系。区块链生态存在的安全隐患主要是指不法分子利用区块链技术的民主性和强大的计算能力,私自篡改区块链,达到破坏区块链系统安全的目的。实现典型道业务场景下监管法律法规的形式化契约表达,满足多维度监管需求,提高监管法律法规编码准确性,进一步实现“区块链监管=法律链”。

(三)价值交换机制和普通投票权理论的时间证明。

元宇宙中产品或服务的交换需要一个与其发展相对应的价值共识机制。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下,任何形式的ICO(首发币)都被认为是非法的,虚拟货币被认为是没有法律补偿的,所以不应该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原因如下:一方面,公链虚拟货币难以得到有效监管,存在巨大的洗钱风险;另一方面,强大计算能力支撑的虚拟货币存在能耗过大的问题,不利于中国双碳目标的实现。与虚拟货币不同,目前普通票的底层技术是联盟链或私有链,其主要目的是便于建立“以链管链,以法入链”的协同监管体系;总票不需要强大的计算支持,而是根据个人贡献的数据锚定价值。人民作为海量数据的贡献者,是总票的最大受益者。

共票理论可以代替Token来凝聚不同Dao之间的共识,改善元宇宙中的价值交换机制。如图1所示,收集共识的普通投票可以在组织参与者和智能合约之间循环,也可以在智能合约和智能合约之间循环,起到普遍等同的作用。大众作为一张普通票的持有者,也可以成为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道的运行方式承担了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环节,形成了社会再生产的过程。理论上,元宇宙中可以有无数个Dao,基于共识形成的产业链和价值链,实现数据价值的最大化。以数据为中心的票务系统牢牢把握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双引擎,打破流量入口限制,实现跨境支付,以更好的姿态应对美元和虚拟货币的挑战。

图1从共同投票的角度看分权组织的运行机制

4.“超宇宙”主体组织模式重构的PDA分析范式。

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指出了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的发展目标。在数字经济中,出现了不同于工业时代的主体组织,衍生出了以牵线搭桥为核心的力量。为了避免重蹈以运动为基础的主体治理模式的覆辙,“元宇宙”主体组织模式的重建需要扬弃道的优劣,建立一种能够开放共享数据、激活数据价值、增加社会整体福利的组织模式。通过自上而下的政治动员来动员资源的体育治理,是我国典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严重影响组织效率,与法治理性格格不入。法治兴,民族兴;法治强,国家强。一方面,监管机构要防止不法分子打着“元宇宙”的旗号实施集资诈骗;另一方面,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处理对虚拟货币、“超宇宙”不动产等数字资产的恶意炒作。互联网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无时无刻不在发生。一旦错过第一次干预时机,很可能导致治理赤字的发生。PDA分析范式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原创数字经济理论。考虑到网络空间的跨越性,应从平台、数据和算法三个维度重构组织理论,促进责、权、效的统一。平台、数据、算法相互耦合、相互独立、相互关联,这种范式可以为“元宇宙”学科组织模式的重构贡献出中国独创的路径,如图2所示。

图2 PDA分析范式下“元宇宙”主体的组织模式

(一)“元宇宙”的发展始终是开放的、相互联系的。

“元宇宙”将实现万物互联,“元宇宙”中规则的制定必然涉及公共事务的治理。仅仅依靠组织自治不能满足维护各方利益的现实需要。平台治理的目标之一是平台去中心化。目前国内某社交平台通过设置小程序,进一步将生产要素集中化。虽然小程序比官方手机应用商店里的程序有一定的便利性,占用的内存也少,但应该注意的是平台的异化对现代社会的影响。异化是指人类原本创造的物质和精神产品变成了控制人类,甚至统治和支配人类的产品的一种现象。数字平台有权在其内部组织中制定规则、管理事务和解决争议。既可以防止竞争对手通过拒绝交易的方式在平台上搭建小程序,也可以通过权力寻租的方式纵容一些违法违规的小程序,比如一些非法采集人脸数据的小程序。还可以通过控制舆论来抹去对自己不利的信息。

平台异化的根源之一是资本无序扩张导致的平台垄断。社交平台利用网络效应获取用户数据,进一步塑造竞争优势。资本对数据资源的占有成为获取公共权力的重要途径,逐渐侵蚀政府权力。组织模式的重构必然带来权利、责任和利益的变化,也要求行政改革推进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以社交平台为代表的中心平台掌握核心数据,控制流量入口,扼杀竞争甚至制定竞争规则,而外围平台只能依附于前者成为相对下游的应用场景。

然而,基于道的社交平台的出现将对当前高度集中的社交平台模式产生巨大影响,并将改变流量的渠道。道通过去中心化技术实现组织间的互动、竞争与合作,不同于流量垄断模式下的寡头竞争。它打破了超级平台对各类主体机构,尤其是中小企业的集中控制,进而为他们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在多元化流量入口的竞争中,元宇宙中的道发展模式将为各类主体机构,尤其是中小企业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许多互联网公司都有可能进入超宇宙,创造许多新的就业机会。一般来说,企业组织需要注册才能作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道不必采用传统的公司或企业注册方式,也不必机械地考虑主体监管。与时俱进,了解线上线下相统一的原理,通过科技手段建立主体的智能注册方式,有助于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局面,从而拉动数字经济的增长。中小企业是创造财富、吸纳就业、贡献税收的创新主体。也是中产阶级占比最高的就业方向,最终促进人们的高品质生活。

(二)空间再造:实现数据价值的理想

“元宇宙”经济与数字经济的关系密不可分。数据是“元宇宙”中的核心生产要素之一,不仅反映供求关系,还涉及个人隐私,甚至关系到国计民生。在数据资源渠道被垄断的背景下,人们无法分享数字红利,社会福利水平下降。欧盟最近的数据法提案明确指出,来自不同行业的高质量和交互式数据促进了市场竞争和创新,并确保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应建立一个整合数据安全、数据保护和数据共享目标的数据治理体系,以创新驱动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主权争端使科技巨头与一些国家对立。在元宇宙中,数据无时无刻不在道中产生。如何确认数据是必须面对的难题。共票提供考虑公众贡献数据。通过区块链技术的合理使用,数据的价值是固定的,价值根据数据贡献的程度进行分配。基于数据贡献值的共票,可以保障数据要素的市场流通,为数据驱动经济赋能。

共同票理论有助于重构主体组织内部的利益分配机制。该理论不仅关注数据价值锚定,也为数据价值共享提供了新的思路。具体来说,首先是价值发现,在锁定高价值数据的同时,为数据用户提供路径指引;二是让每一个参与者分享数据共享的红利,通过区块链赋能数据,让每一个数据提供者都有参与数据共享的权利,从调动数据共享积极性的层面解决数据流通的激励问题。与卡尔多-希克斯的改进一样,把社会总福利作为一种衡量标准,但后者只关注这一标准,而没有对个体状况作具体考察。例如,制度改革有利于相对富裕的群体,但随之而来的成本却转嫁给了其他不太富裕的群体。——流向富人的财富会产生足够多的额外收益来抵消相对穷人损失的财富吗?共票理论通过社会资源的再分配,提高了至少一个人的福利水平,而其他人的福利水平并没有下降,这与经济学中的帕累托改进不谋而合。

平衡算法的社会价值取向

监管机构介入科技巨头对算法的应用,体现了“效率-公平”价值取向的体现。智能契约在DAO中的应用使算法成为自动决策的重要工具。算法的出现是基于可用的、可测量的数据,从数据信息的分析中得出一般性结论,从而指导网络空间的塑造。比如算法推测两个人之间的亲密程度,可以从聊天等互动的频率中得到。但是,大多数算法都没有考虑公平的社会价值。一方面,算法可能很难编码公平。另一方面,如果考虑公平性,算法的效率可能会变低,这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相悖的。如果用算法决策代替人脑决策,侵犯人权的可能性会大大提高。基于数学模型的算法往往被用来评价大量的人,这可能会损害相对贫困的社会底层群体的利益。从外卖骑手被困体制内等社会热点事件可以看出,在资本无序扩张的背景下,数字化企业开发的算法天然具有剥削底层劳动力的倾向。

道作为算法服务的提供者,应该履行提供这种服务的主体责任。数字时代,极少数精英可能通过超级算法掌握财富和权力,利用大数据操纵底层群众的心。少数精英将成为社会的主人,绝大多数人类将成为数字难民,造成一个完全不平等的社会。当用户受到或可能受到算法侵害时,DAO应提供算法逻辑的初步解释或给予用户离开自动判定的权利。算法会在DAO和用户之间建立沟通渠道,修改不合理的自动化决策,进而建立信任的桥梁。留下自动决策权,给了被算法欺负的群体最后的补救,通过退出自动决策过程,防止错误加错误的恶性循环。同时,在传统算法监管模式下,应加入科技监管手段,构建二维监管体系,科学审慎地平衡效率与公正之间的权重。

动词(verb的缩写)结论。

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元宇宙”主体组织模式的重构,为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促进共同富裕和数字文明中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奠定理论基础。DAO模式的完善将丰富数字经济主要组织模式的多样性,并结合开放平台原则和共票理论推动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以法治理性应对资本无序扩张等乱象,要求对各种资本活动进行法治化管理,以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在创新驱动的大背景下,面对数字经济的新业态、新模式,仍然需要保持科学审慎的态度,特别是强调人民群众的利益。在未来更高的社会形态中,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基本原则。这意味着在“元宇宙”中,每个个体都将实现人的内在价值,整个社会将成为“自由人联合体”。自由的人可以充分发挥和发展自然历史和人类社会历史赋予的一切物质和精神力量。在PDA分析范式下,我们应遵循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构建共建共享、鼓励创新、保障人权的组织理论。面对Web3.0的机遇和挑战,需要在重构元宇宙主体组织模式的过程中,坚定“四个自信”,坚持“两个肯定”,切实做到“两个维护”,使我国数字经济逐步走向世界数字市场体系的中心,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奠定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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