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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宇宙”可能使用加密货币作为支付方式有法律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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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可能会使用加密货币作为支付方式,法律支持吗?

“元宇宙”可能使用加密货币作为支付方式。有法律支持吗?

作者简介:张春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注:本文为原创,未经张春律师许可,不得转载。

百度百科给出了元宇宙的初步解释。元宇宙是一个通过科技手段链接和创造的虚拟世界,它与现实世界进行映射和交互,并具有一个新的社会体系的数字生活空间。元宇宙本质上是现实世界的虚拟化、数字化过程,需要在内容生产、经济体系、用户体验、物理世界内容等方面进行大量的改造。

上面的解释是关于元宇宙的。一般来说,元宇宙是一个模仿现实世界的虚拟世界(平行世界)。人们可以打扮成你想成为的任何人,在这个虚拟世界里买卖任何东西。看过电影《头号玩家》的人可能会有更深的体会。“商家”可以把钱放到虚拟世界里,也就是“加密货币”,比如领地、法力令牌、沙盒、AXS等等。这样的话,有点像游戏,我觉得他只是换了一种方式玩虚拟货币。

所谓的“东西”,其实就是玩家的“财产”。超宇宙似乎是在虚拟世界里“玩游戏”。其实也不能排除是洗钱的手段,因为里面的任何交易都是去中心化、匿名化的,导致源头无法起诉。如果有人用这种方式洗钱,很难追查。

比如我们想在这个虚拟世界买一套西装,在现实世界中,这套西装从设计到生产再到市场销售都需要一定的成本,但是在虚拟世界中,没有成本,也没有指导价,所以在虚拟世界买一套西装可以是几百也可以是几千.或者我们可以“左手转右手”,钱就可以洗出来了。这种方式违背了法律的初衷,不排除洗黑钱、贪污、受贿等赃款(当然也有部分玩家,只是普通玩家),公安机关也追查不到。所以,超宇宙的概念,在中国指望得到法律的尊重,是很难的。

因为虚拟世界的货币支付方式是用“币”进行交易,而“币”是怎么来的?其实可以说任何人都可以发行,只是说玩的人多了,那么“圈内人”就会“承认”硬币,但是很难评价它是否有真正的价值。

通用等价物是经济活动的基础,数字加密货币可能在元宇宙的交易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作为一个完整的世界,经济活动很可能发生在元宇宙中。货币是经济活动的基本条件。在去中心化的元宇宙中,数字加密货币是元宇宙货币的一种可能。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信息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提到:“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非法出售和流通代币向投资者募集的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属于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涉嫌非法出售代币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关注相关事态发展,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合作,按照现有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如发现涉嫌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二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应做好还款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理风险。对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和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将严肃查处。”

也就是说,如果你想在这个虚拟世界中进行交易,你需要发行货币,或者说买卖货币,而货币并不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所以虚拟世界的“钱”无疑是在挑战国内金融市场,这也是不允许的。

那么,我们需要讨论个人能不能玩?

张律师认为,现在我国法律没有禁止个人玩法,所以可以不禁止。所以个人暂时用虚拟货币在这个虚拟世界里玩是没有问题的。某明星投资70多万在虚拟世界买了“一块地”。有人会很好奇,为什么会有人出这么高的价钱买一块不存在的土地!其实这和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的生活是一样的。从政府手里拿地,盖房子,然后出租.会产生一系列的经济效益,虚拟世界也是如此。现在元宇宙这么火,很多人都会进去玩。如果有人玩,就会有流量。有流量就会有广告。提前加入虚拟世界,抢占先机。“盖房子”可以买卖、出租,外墙的广告位也可以出租.那么产生的经济价值就会形成虚拟财产。

那么个人能不能玩,就涉及到另一个问题了。行为人非法获取虚拟财产(数字货币)能否受到刑法处罚?

目前,实践中对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刑法适用还没有统一的观点,但大致可以分为几种观点:

一种认为虚拟财产不是财产,所以不是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罪的对象,但《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罪名。因此,虚拟财产受刑法保护,以计算机犯罪定罪量刑更为合理。事实上,这种观点在张律师处理实际案件中也遇到过;

第二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属于财产,既然属于财产,就可以作为侵犯财产罪的客体。虚拟财产被盗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骗取虚拟财产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非法获取虚拟财产既触犯侵犯财产罪又触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以重罪论处;

第四种观点认为,行为人非法获取虚拟财产,必然是通过计算机侵入被害人的信息网络系统,触犯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因此,从上述观点来看,虚拟世界中产生的“财产”在某种程度上是受刑法规制的。

这时,另一个问题就会出现。既然规定了,如何界定“财产”的价值?

这个问题也极具争议。最直接的问题是如何计算价值。虚拟世界中产生的财产,实际上会随着玩家的兴趣而波动,很难客观稳定地评估价值。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会有一些计算方法。以张律师办理的一起虚拟货币案件为例,司法机关根据当时行为人市场交易价格的波动情况,以最低值(按照有疑问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作为计算依据。这种计算方法不稳定,权威性差。张律师认为,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最终的认定标准。

以上是张老师的个人谈,有很多不足之处。关于元宇宙的概念,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张律师作为一个法律人,显然需要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仅作为概念使用的超宇宙,可能成为传销、禁烟、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在我国法律还没有完善到这种地步的前提下,不可能大力提倡这种技术,但是如果行为人非法获取虚拟财产(加密货币),就会受到刑法的制裁。

张春律师写于2021年12月2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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