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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系列-元宇宙的元规则:虚拟资产的所有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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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系列 – 元宇宙的元规则:虚拟资产的所有权基础

在元宇宙的浪潮下,新技术、新思想甚至新生命不断涌入,也在拷问着现实的规律。比如之前某元宇宙平台爆发的第一次性骚扰,就是因为一个女玩家游戏的虚拟形象被另一个玩家的虚拟形象触碰了。有网友辩解称,不实际触碰就是性骚扰?起初,庞觉得很可笑。比如他在游戏中头部中弹,会被判谋杀罪吗?转念一想,可能要看具体场景,比如超宇宙大会或者演唱会。

本期阿胖尝试与大家探讨:通向元宇宙的实际法律、法规和规则(阿胖统一定义为“元规则”)。路在哪里?元宇宙需要定律吗?

在讨论元规则之前,最好先回顾一下元宇宙的定义。目前,元宇宙的概念尚未统一,学术界或实务界有多种观点,如:

学者朱家明认为,“元宇宙是一个与现实世界平行且独立的虚拟空间,是一个映射现实世界的在线虚拟世界,是一个越来越真实的数字虚拟世界”。清华大学新媒体研究中心《2020-2021年元宇宙发展研究报告》对元宇宙的定义是“融合虚拟和现实事物的新型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基于增强现实技术提供沉浸式体验,基于数字孪生技术生成现实世界的镜像,基于区块链技术构建经济系统,在经济系统、社会系统和身份系统上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紧密结合,允许每个用户生产内容和编辑世界”,同时强调元宇宙。Roblox公司首席执行官戴夫巴斯祖基(Dave Baszucki)认为,“超宇宙至少包括以下要素:身份、朋友、沉浸感、低延迟、多样性、任何地方、经济体系和文明。”

总结一下各界的观点,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超宇宙的本质就是在某种意义上通过技术将真实场景和虚拟场景自然融合。现实世界和虚拟的元宇宙之间可以直接发生实时交互,但人们很难区分它们。

元规则的主要问题:元规则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引起了很多讨论,比如:

元规则的制定者和有效性:传统意义上,规则的制定者往往是主权国家,它们专属于主权国家。在互联网时代,技术巨头对规则制定产生了显著影响。宇宙的责任主体:人工智能(AI)能否成为法律主体,如著作权人、发明人等。如果法律赋予其法律人格,其责任机制应如何设置?宇宙的财产与交易:数字化身享有姓名权、荣誉权还是其他人身权?它的所有权如何归属?数据安全和隐私安全: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在元宇宙中能否得到充分保护?在元宇宙时代,数据的公共属性和财产属性会产生怎样的冲突?元争端解决机制?黑物管?元宇宙本身的去中心化和匿名性使其成为滋生一些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元宇宙中必然会出现色情、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因为超宇宙是时空的,所以不同法域对违法犯罪的定义存在一定差异。如何识别超宇宙中违法犯罪的风险,如何处理和处理相应的司法案件,是未来法律需要关注和解决的另一个问题。

本期只讨论下元宇宙的财产归属。

对于数字资产的所有权,以美国为例。美国人普遍认为数字资产具有财产价值和精神价值,主要来源于他们的知识产权收入、网站运营收入、微博的广告收入、虚拟角色交易收入和网络世界的虚拟财产转让收入。虽然大多数数字资产只具有精神价值,但有些虚拟物品却具有可观的经济价值,比如虚拟游戏世界中“稀有”的游戏装备。在2005年的一次交易中,乔恩雅各布斯抵押了自己的房子,购买了一个价值10万美元的虚拟度假村。2011年,这个虚拟度假村的价值为100万美元。2012年,暴雪开通了虚拟物品交易平台,玩家可以用真金白银购买游戏装备。在暴雪旗下的《魔兽世界》中,玩家支付15美元就可以购买1000个虚拟金币。一位美国评论家写道:“基于个人数字档案的死者全息技术未来发展的前景,以及未来数字日期的潜在应用,用户发布的数字信息应该是有价值的。”即使交互式全息技术仍处于研发阶段,但越来越多的纪念物品以数字形式存储,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以往以物质为载体的存储路径。

作为信息技术塑造人类社会生活的产物,数字资产具有重要的财产价值和精神价值。随着信息技术对现实生活的深入渗透,数字资产正以几何级数逐年增长。然而,目前不仅在美国,在中国,数字资产的立法保护也严重滞后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其中,基于自由主义的对隐私的严格法律保护和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单方网络服务协议构成了数字资产继承立法的最大障碍。

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发布的《REVISED UNIFORM FIDUCIARY ACCESS TO DIGITAL ASSETS ACT (2015)》规定:“数字资产是指个人拥有的权利或利益的电子记录,不包括底层资产或负债,除非资产或负债本身就是电子记录。”维基百科对数字资产的定义是,“数字资产是任何二进制编码的授权文本或媒体资源,包括文本内容、图片和多媒体。包括网站及其内容、域名、应用软件、代码、电子文件、图片内容、媒体内容、电子货币、电子邮件、游戏账户、账户及其内容、社交网络账户及其关系和内容、云服务账户及其数据等。”

与此相关的是我国《民法典》第127条的规定:“网络数据和虚拟财产保护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做出进一步解释。一般来说,学界认为,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包括任何存在于互联网上并具有一定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形态,如网络游戏币、社交账号等。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指与网络游戏相关的虚拟物,如游戏账号、游戏币等。在越来越多的司法实践中,手机号(昵称)、虚拟货币、社交账号(粉丝较多的大V号)等逐渐被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并受到保护。此外,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也有不同的看法。比如,物权理论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的特征,但不是精神产品。它存在于网络空间,具有特定性,网络用户有权控制它,具有排他性。债权说网络虚拟财产是用户与网络运营者之间的合同关系。

在实践中,数字资产的概念最早出现在出版、音像等领域。当图书、音乐、视频等出版物以二进制形式出版时,为了便于分发和计量,著作权人将这种形式的文档称为“数字资产”。此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扩大了“数字化”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海量碎片化信息成为大数据时代的“石油”。它的范畴相应扩大,指的是二进制形式的所有信息。区块链技术出现后,比特币、ICO、STO等产品纷纷呈现在世人面前。央行也推出了数字货币,数字资产的外延再次扩大。数字货币,比特币等。都被归类为一类数字资产。从某种意义上说,数字资产的外延在不断扩大。中国人民银行之前发了一个(《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布后,比特币(BTC)、以太坊(ETH)等虚拟货币都被定义为虚拟物品,因此虚拟货币也属于虚拟财产的大范畴。

未来来了,但不会来。很显然,很多问题可能太“前沿”,现阶段无法讨论,虽然可以“想象”,但缺乏现实的基础。《人类简史》中提到,“想象力”是人类发展到今天的关键。我们无法确定超宇宙是什么样子,也无法确定它是否会来,但虚拟世界的丰富将是必然的,未来会有更多的人参与构建。伟大的哲学家康德曾经说过:“有两件事。我对它们思考得越深越久,它们在我脑海中唤起的惊奇和敬畏就越多。这是我头顶的星空,也是我心中的道德法则。”2021年是元宇宙元年,是人类仰望元宇宙浩瀚星空的起点。同时也不要忘记道德法则和心中的统治者,否则谁也成不了“头号玩家”,只能成为“暴走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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