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集资诈骗典型案例
2019年,大同警方破获一起特大集资诈骗案。骗子打着投资“区块链”、“LCC光锥币”的旗号,短时间内集资诈骗人民币100余万元。
所谓“LCC锥币”的全称是光锥币。其宣传资料称,“LCC由南非顶尖的区块链技术团队开发,是由中本聪创造的BTC底层程序衍生出来的P2P电子加密数字经济”。如果不太了解这个名词的意思,宣传词里有一句更直接的推广用语:“只涨不跌”。鉴于这样的宣传和炒作,“LCC锥币”骗局迅速积累了大量资金。据调查,LCC及其衍生产品“数字货币”的投资者约有5万至8万人,涉及资金总额可能高达数十亿元。
高额回报的诱惑是大量投资者容易陷入虚拟货币非法集资骗局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投资人采取“起得早,出得早”的态度,让后来者接手。但是,众所周知,犯罪嫌疑人更加狡猾,在投资者察觉到异样之前,钱就已经被转走了。“区块链”也成为庞氏骗局的工具。
风险警告:
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的“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基于区块链概念被炒作用于非法集资和欺诈的事实。
3部门提示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
近期,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反弹,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正常经济金融秩序。
为进一步落实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公告如下事项:
正确理解虚拟货币的本质属性及相关经营活动。
虚拟货币网络货币
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该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发行和融资代币,交易虚拟货币衍生产品,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出售代币等犯罪活动。
相关机构不得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
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成员单位应切实增强社会责任,不得利用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注册、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虚拟货币或者使用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虚拟货币存储、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产品;以虚拟货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
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监控,依托行业自律机制,加强风险信息共享,提高行业风险联防联控水平;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采取限制、暂停或者终止相关交易和服务等措施
互联网企业成员单位不得提供网上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有偿导流等服务。用于虚拟货币相关的商业活动。发现相关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取证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防范财产权益损失。
虚拟货币没有真实价值支撑,价格容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和投资投机风险等多重风险。从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相关当事人自行承担。
消费者应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谨防人身财产和权益受损。要爱惜个人银行账户,不得用于虚拟货币账户充值提现、买卖相关交易充值码、转移相关交易资金等活动,防止非法使用和个人信息泄露。
加强成员单位自律管理。
各会员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监管要求,遵守行业自律承诺,坚决不开展或参与任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三协会将加强会员单位的自律监管。发现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管理要求的,将依据相关自律规范采取行业通报、暂停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并向金融管理部门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来源:恩施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