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区块链技术集成应用对新技术创新和产业变革具有重要作用。”而法律和技术是解决人类社会基本问题的手段。它们可以在许多领域相互促进、相互融合。要让科技繁荣发展的成果更好地辅助法治,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
第一,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改变了治理结构中的法治。
区块链技术是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它旨在用数学方法处理社会关系,因此可能取代法律的部分规范作用。从根本上说,区块链是一种法律技术或制度技术,它将直接改变法律的形式。
私法领域的应用。201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理查德泰勒(Richard taylor)和法学家卡斯桑斯坦(Cass Sunstein)都讲过很多利用人的认知规律来设计技术的例子,从而在不诉诸法律强制的情况下诱导社会有益的行为。法学家Lessig在网络法经典著作《代码》中多次强调“代码即法律”,它控制着人们的上网行为。基于区块链技术,尼克萨博的“智能合同”理念得以实现。智能合同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术语,而是合同双方根据已达成的承诺自动解决纠纷的执行机制。该合约的智能运营模式适用于数字资产交易市场。只要满足程序员编写的代码需求,合同中的义务就会自动履行。同时,每个契约通过网络传播并存储在每个节点中。当需要进行共识校验时,各节点使用自己存储的账簿进行校对。智能合约的优势在于可以自动处理交易,存储交易信息,具有可追溯性、不可逆性和安全性,不需要第三方。
关于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司法区块链技术推进司法自治机制和电子证据鉴定机制,减少主观干预因素,利用区块链“信息痕迹”的特点,使信息以安全、可控、不可更改的方式向区块链所有节点广播、交叉审计、共同问责。基于此,2019年5月22日,依托杭州互联网法院,结合蚂蚁区块链,构建了“全流程记录、全链路可信、全节点见证、全方位合作”的长三角司法区块链平台信任机制,实现了“自愿签约-自动履行-履行不能智能立案-智能审判-智能执行”的全流程。司法自治机制在技术上突破了人类语言中主观主义的局限,避免了因语言不严谨或用词不当造成的双方误解;智能化方面,减少人工干预,实现立案、审判、执行程序公开、信息对称、内容公正、操作智能化。在人力方面,促进了司法的便利化,实现了“一键立案”的执行。
同年6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及6个省市高级人民法院、3个互联网法院等25家机构正式发布《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摘要:从《区块链电子数据存管白皮书》的系统设计原则和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数据存管的可行性特点出发,科学合理地阐述了《区块链司法存管白皮书》的应用。与一般电子证据相比,区块链技术有效实现了证据自证伪、自证背书的功能,通过去中心化的技术手段改善了电子证据采信率低的现状。区块链技术也对传统的证据法律规范显示出强大的修补作用。
二、监督
法典与法律规范的结合。劳伦斯莱西格在《代码:塑造网络空间的法律》一书中提出了“法典即法律”的观点。其实代码就是程序,世界上没有没有漏洞的程序。任何计划在理论上都有漏洞,尤其是仍处于发展阶段的区块链技术。因此,需要为区块链的落地构建一个完善的标准体系,并为区块链本身的架构、数据、安全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同时,通用技术也不是完全中立的,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往往具有一定的商业倾向。因此,软件开发商和设备制造商需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基本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数字代码。但是,仅仅依靠这些技术基本法不足以调整基于区块链技术在经济社会领域产生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比如如何认定数字货币的性质,智能合同与传统民商事合同的法律区别是什么,这些问题都需要解决。
与自治和其他治理相结合。法律法规可以规范代码,从而避免代码的不良后果。然而,区块链的分散性和智能合同代码的属性造成了法律责任和标准化方面的新问题。法律并不能简单的通过一纸法令来阻止软件开发者的自主研发。因此,应建立和完善区块链行业监管机制,既包括审慎监管,又包括禁止越界、试错和创新发展。共同探索区块链监管新模式,提升监管科技效率,降低监管成本,保障行业与监管并行发展,营造区块链科技健康发展的环境。
第三,区块链技术的路径:与法治的融合而不是替代
技术可以用来弥补现有法律运作模式的不足,但不能完全取代法律。区块链最终会成为自由技术还是受控技术,还取决于国家如何通过法律和政策调整发展方向。突破,就像互联网本身一样,区块链经历了从突破现有的法律框架,突破现有体制的束缚,到被法律驯服和利用的过程。当然,这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远远没有完成。衔接,区块链的发展取决于它是否有一个有效和合法的治理结构。它不仅需要能够控制数字技术运行的准则(“自律”),还需要国家法律体系规定的传统规则(“法律”)。回归,正如张文显教授在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上指出的:“我们要善于创新法律这一人类最伟大的发明来驾驭人工智能等技术发明,引导日新月异的网络信息技术在与时俱进的法治轨道上造福人类社会。”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