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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的算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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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的算法规制

市场经济活动中有多种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原因是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交易双方无法建立有效的信用机制。区块链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共识机制,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互联网计算机系统是区块链技术的基础设施,加密算法是区块链的技术基础,算法信任是区块链技术的核心机制。由此,区块链科技实现了人际信任、机构信任和机器信任。区块链技术涉及到几种算法,比如哈希算法、非对称加密、智能合约等。它们的技术特征和功能各不相同,共同构成了区块链技术的共识机制。

区块链是去中心化的,其数据的真实性、不变性以及参与者的可识别性都是由算法来保证的。但是,当它被推到逻辑极限时,算法治理最终可能导致系统的高度标准化和确定性;人们可以自由决定自己想要遵守的具体规则集的体系,但做出选择后,就不能偏离这些规则。2016年的道事件,就是犯罪分子利用智能合约算法的漏洞,盗取客户巨额资金的典型案例。因此,算法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甚至重塑信用机制,也可能侵害当事人利益甚至社会利益。算法不仅是技术问题,也是法律问题。

一、区块链的算法逻辑

区块链技术是参与者的“点对点”电子系统,它首先依赖于信息的分布式存储,而参与者数据在信息交换过程中的真实性、不可篡改性和工作量证明是通过特殊的算法逻辑来实现的。

(一)区块链算法是“上帝”

在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交易双方通常要经过长期的沟通来保证信用机制,或者依靠第三方来保证交易安全。没有银行或政府等第三方机构的确认信息,我们仍然无法确认交易对手的身份,建立商业活动所需的信任关系。这些中介很可能出于商业目的或国家安全目的收集我们的数据并侵犯我们的隐私。根据比特币发明者中本聪的说法,这种系统天生受制于“基于信用的模式”的弱点,无法实现完全不可逆的交易,因为金融机构将不可避免地出面协调纠纷。金融中介的存在也会增加交易成本,限制实际最低交易和支付规模。

只要交易中存在第三方,就必然会产生机会主义、代理成本和交易成本,这些问题都是不可避免的。没有第三者能克服人性的弱点,没有利益追求,除非是上帝。著名密码学家尼克萨伯(Nick Szabo)在1997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提出了这一假设:“你可以想象一个与最值得信赖的第三方上帝3354达成的理想协议,代表所有人的利益。各方把自己的信息发送给上帝,上帝可靠地确认并反馈结果给各方。是上帝交易过程的最终决定权。所有涉及隐私的信息都由上帝保管,所有参与者都无法获得与自己无关的信息。”在现实生活中,上帝是不存在的。尼克萨伯的想法在当时只是概念性的、理想化的,在实际操作中是不可能实现的。11年后,中本聪发明了比特币,其底层技术——区块链让这个幻想变成了现实。

在比特币系统中,参与者之间的交易是“点对点”的,通过区块链技术建立去中心化的第三方协作机制。区块链是共享可信的分布式公共账本。网络中的每个节点都参与所有比特币交易的认证和备份。当用户发起交易时,信息将被广播到整个网络。通过计算竞赛获得簿记权的矿商将交易记录为一个新的区块,并将其连接到区块链。所有交易信息一旦被记录,就无法篡改。在区块链系统中,算法基于客观数据,根据特定的计算方法自动运行,不受任何人控制和支配。交易双方完全信任算法,而不是第三方。所以算法扮演的是上帝的角色。

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区块链中的密码算法

区块链交易不需要第三方信用的根本原因是它使用了密码学原理来保证交易安全。可以说,没有现代密码学的发展,就不可能产生比特币和区块链技术。通过将交易信息数字化,然后对数据进行加密,区块链可以被所有人见证,只有当事人有权解密和知道信息内容。上述交易过程由两种密码算法完成:一种是非对称加密算法;第二个是哈希算法。

非对称加密算法意味着加密和解密数据需要两个不同的密码。相反,在对称加密算法中,加密和解密只需要一个密钥。非对称加密算法在区块链的应用将交易中的密码分为公钥和私钥。由于角色不同,区块链系统中的参与者持有不同的密钥。当他们是交易的见证人时,他们只持有公钥。当他们是交易的一方时,他们持有公钥和私钥。在区块链,数字签名可用于验证信息发送者的身份。用户可以发布自己的公钥,然后发送可以用公钥验证,用私钥加密的信息。如果信息的接收者可以用公钥解密加密的信息,则可以证明该信息的身份是真实的。区块链系统采用非对称加密算法。一方面赋予全网用户通过公钥验证所有交易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只有交易双方才能通过私钥获得每次交易的具体内容,保证了分布式存储网络中点对点信息传输的安全性和交易双方的隐私性。

使用区块链这个名称的原因是为了形象地将每个交易信息数据的载体比作一个块。下一个块验证前一个块,所有块按照产生的顺序相互连接,所以是区块链。前一个块的信息数据传递到下一个块,由哈希算法完成。哈希算法又称为“安全哈希函数”,也称为信息摘要。摘要是对文章内容的总结。读完摘要后,我们可以大致了解文章的主要内容。哈希算法也有这个功能,它可以用非常简单的信息描述任何信息集。它是一个特殊的数学函数:给定输入,很容易得到输出,但由输出计算输入是不可行的。

区块链使用哈希算法从交易中生成数据摘要。当前块包含前一个块的哈希值,后一个块包含当前块的哈希值,依此类推。包含散列值的块被串联以形成区块链。在区块链系统中,除了创建块之外的所有块都有一个头。块头包含了本块和前一块的相关指示信息,包括版本号、时间戳、难度目标、前一块的哈希值、随机字符串等等。哈希算法是区块链的底层技术,它的上述特性赋予了区块链技术的可靠性。

(三)共识算法是共识机制(Consensus)

非对称加密算法和哈希算法的结合构成了区块链系统最重要的因素:——共识算法,也称为共识机制。如果区块链想要实现分权的目标,就必须通过共识算法来实现。因为记录在区块链上的数据对所有人都是可见的,并且很难否认和追溯修改,所以互不认识并因此互不信任的群体可以依靠这种新的数据结构来协调他们的活动。最初的区块链都是公共区块链,参与者是分散的,没有集中化。然而,在分布式存储计算机系统中,很难实现参与者之间的信任。

区块链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增加发送信息的成本,降低信息传输的速率,增加一个随机数,保证这段时间内只有一个参与者(矿工)可以传播。其加入的成本就是“工作量”。区块链中的每个参与者都必须完成随机散列算法的计算工作量,以便将消息传播到各个城邦。如前所述,区块链系统的每个节点都进行分布式记账,通过哈希算法保证每个事务块中信息传输的连续性和真实性,通过非对称加密技术保证信息传输的正确性和所有节点的一致性。因此,所有节点对区块链系统中的所有信息和数据达成共识,并根据同一套合作策略行动,形成共识机制。

不同类型的区块链有不同的共识算法。因为参与者越分散,权威的集中机构越少,越难形成共识机制。区块链系统的中心化程度越高,一致性算法越简单,中心化程度越低,一致性算法越复杂。因此,对于区块链的三种主要类型来说,公链的共识算法是最复杂的,相对而言,效率最低,资源消耗最大;私有链的共识算法最简单,效率最高,资源消耗最低。联盟在中间。

一般来说,公链的共识算法是工作证明(POW)和利害关系证明(POS)。比特币和以太坊分别采用上述两种共识算法。这种共识算法下的数字货币就是工作量证明的体现。对于不需要数字“令牌”的联盟链或私有链,共识算法大多采用更传统的一致性算法,如拜占庭容错(PBFT)、Paxos和RAFT等等。

(四)区块链算法3354信任机

区块链通过自己的算法逻辑,让陌生的参与者实现相互信任,达成交易,无需任何第三方介入。在这个过程中,信息不对称、代理成本、机会主义等影响交易安全的不确定因素并没有消除。只有通过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的算法,参与者都认可系统中客观交易数据的真实性。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保证了交易的绝对安全。这不是任何传统意义上的人或机构之间的信任关系和信用机制,而是参与者对区块链科技的信任。所以2015年10月刊《经济学人》说:区块链是一个信任机器,让互不信任的人可以协作,而不需要经过任何一个中心化的组织。

二、区块链算法的决策自动化

作为一种计算机技术,区块链可以是分散的。一方面,其独特的算法机制使所有参与者能够集体协作,保证了信息的共享性和真实性;另一方面,系统的运行必须不受任何人或组织的控制,以保证客观真实、全网一致、信息不可更改。区块链算法既是决策自动化的体现,也是决策自动化的执行机制。参与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事先写入特定的计算机程序,以充分保护所有参与者的权益。区块链的这一特点为智能合同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提供了最好的技术支持。

(一)区块链算法和智能合约

区块链是一个分布式系统,每个节点都是一个分布式账本,不仅记录着其他节点传递的信息。作为共识系统的一部分,它必须确保记录的交易已经完成并与共识一致。就比特币而言,这意味着系统会自动进行金融汇款。用户发起比特币交易后不能反悔。汇款对账和同步也是交易流程的一部分。这种机制被称为智能合同。和合同协议的执行都反映在这个平台上。

智能合约的出现要比区块链技术早得多,后者是由Nick Szabo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的。尼克萨伯(Nick Szabo)认为智能合同是一组以数字形式规定的承诺,包括当事人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这些承诺是由计算机系统自动执行的。智能合同是信息时代电子化、理想化的合同形式,但受到技术发展水平的限制。很长一段时间,它只停留在概念上,直到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作为区块链技术最早的应用形式,比特币的交易过程是完全自动化的。比特币系统基于“可复制和共享的账本”,每个参与者都有一份完整交易账本的副本。智能合同是在区块链系统的可复制和共享账本上运行的计算机程序,它可以处理信息、接收、存储和发送价值。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同不仅可以充分发挥智能合同在成本效率方面的优势,还可以避免恶意行为对合同正常执行的干扰。智能合同以数字形式写入区块链,通过区块链技术的特性保证存储、读取、执行的全过程透明、可追溯、不可更改。同时,利用区块链的一致性算法构造了一套状态机系统,使智能契约高效运行。

如果把区块链看成一个数据库,智能合约就是可以把区块链技术应用到现实中的应用层。它是由计算机代码构建的分散式协议,存储在区块链中。一旦满足代码设置的条件,就会自动触发合同执行。可以说,智能合约和区块链技术都是完整的,前者拓展了后者的应用领域,后者保证了前者的性能。最新的发展趋势是,区块链允许人们上传小代码片段,即智能合同到区块链,从而实现智能合同在互联网每个节点上分散执行的效果,即区块链作为一项基础技术,可以自动执行智能合同条款,即使这些条款与法律或合同条款没有实质性关系。

(二)智能合同的运行机制

智能合同作为一种自动决策程序,既有计算机程序代码,又有传统合同要素,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智能合同的运行机制一般包括三个方面:

每一份智能合同都要有特定的条件框架,既符合合同法的规则,也是计算机编码所必需的。在合同法中,当事人作出承诺以换取其他当事人的承诺:如果X这样做,Y也会这样做。同样,条件框架是智能契约及其计算机代码的核心。在智能合同的写作中,条件语句是必不可少的。本质上,智能合约的自动运行只是按照一定的条件框架设计的计算机代码所编写的程序的执行。该框架由许多参与者共同制定,以完成智能合同的构建。

其次,基于区块链系统的智能合约通过哈希算法存储数据。用户在区块链系统上部署智能合约后,系统会自动将其分配给合约帐户,该帐户保存智能合约的可执行字节码。编码完成后,智能合约将上传至区块链系统,全网验证节点将收到相关信息。交易数据将存储在区块链上,智能合约账户的状态数据将存储在自己的账户中。所有数据将永久记录在区块链系统中。

第三,通过验证程序代码来完成智能合约的执行。每个节点收到交易信息后,会自动验证其签名,保证交易的有效性。各验证节点对某笔交易达成共识后,智能合约会自动执行,并通知交易双方和全网。同时,智能合约自身的状态机会判断自身合约的状态。当合同中的所有事务按顺序执行时,状态机会将合同的状态标记为完成,并将合同从最新的块中删除。否则,将其标记为进行中,并将其保存在最新的块中,以等待下一轮处理,直到处理完成。

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奥利弗哈特和本特霍尔姆斯特罗姆。哈特的主要贡献在于不完全契约理论。所谓不完全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完全预见合同履行期间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因而无法达成内容完整、设计详细的合同条款。一般来说,不完全契约有两个原因:一是有限理性;第二,交易成本。这是所有传统合同都无法回避的问题。智能合同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转化为计算机代码,并通过区块链系统保证其运行的客观合理性和自动化。智能合约一方面是基于软件的bit算法,可以消除影响合约履行的人为因素,保证交易安全;另一方面,区块链算法的自动决策大大提高了合同履行的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说,智能合约中的代码不同于现有的合约形式。与其说代码代表契约,不如说代码本身就是契约。

以太坊:区块链算法决策自动化的最佳范例

比特币是区块链技术的初步应用,十几年的成功运营充分验证了区块链技术的可行性和应用价值。然而,比特币是一个封闭的区块链平台,用户不能在其协议的基础上进行扩展。而且比特币只是一种虚拟货币,除了在少数用户中具有替代法币的价值交换功能外,并不能满足社会生活其他方面的需求。基于此,作为比特币底层技术的区块链被抽象化,试图超越数字货币,应用到更广泛的领域。

2013年,普通比特币社区程序员Vitalik Buterin提出了以太坊——“下一代加密货币和去中心化应用平台”的想法,意图建立一个具有智能合约功能的开源公共区块链平台,并于2015年7月将这一想法付诸实践。与比特币系统不同的是,以太坊采用图灵完备性,即程序员编写的各种代码语言,加上一个运算规则,可以在图灵机这样的虚拟机中进行完美的运算。的编程语言。图灵完备性原本是指虚拟图灵机代替人类进行数学运算,将其与区块链技术完美结合,为区块链算法的决策自动化提供了代码解决方案。基于以太坊平台的应用是智能合约,协议用多种编程语言实现,为区块链技术的广泛应用提供了无限可能。

第三,区块链算法对现行法律体系的挑战

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决定了它是一种颠覆性的技术手段,甚至被认为掀起了“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浪潮。与此同时,区块链技术,尤其是其独特的算法,势必给现行法律制度带来巨大的挑战和机遇。

(一)区块链算法改变担保和信用机制

在大多数情况下,商业交易发生在陌生人之间。陌生人之间交易的基础是相互信任,彼此都相信对方会如约履行承诺。一项交易的达成、履行和完成的过程充满了许多不确定因素,对于当事人来说,其中蕴含着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的风险。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传统法律制度设计了较为完备的担保制度。但无论是人还是物的担保,都是在商业交易本身之外引入“第三方”来抵御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在没有任何保证的情况下,交易的安全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关各方的信用。商业交易是因为信用机制而达成的,并没有完全脱离“第三方”的干预。

区块链科技出现之初,其目的就是“去中心化”或“去中介化”,在各方之间直接进行“点对点”的交易,不需要任何第三方的介入。该功能的实现得益于区块链技术采用的特殊算法机制。区块链科技的算法机制充分消除了交易双方之间的不信任,降低了交易的不确定性,使得交易双方之间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难以发生。换句话说,区块链算法使得交易不再考虑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不再考虑事物是否有担保,甚至不再考虑交易对手的信用。该算法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所以传统法律框架下的担保机制和信用机制在区块链世界用处不大。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区块链排斥法律规则的适用,只是改变了传统法律体系的运行机制。区块链技术基于法律框架。它不仅在通过预设智能合约来约束和引导人们的行为时引入了技术,而且依靠技术让信息更透明、数据更可追溯、交易更安全,大大降低了执法成本。呈现出法律规则与技术规则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法律与经济相互融合、逐步趋同的趋势。法律的限制和执行逐渐变得智能化。

(二)合同法视角下的智能合同

智能契约是区块链算法的核心,也是区块链技术对传统法律体系的最大冲击。智能合约可以通过区块链系统实现交易自动化,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具有积极意义。但是,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智能合同至少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在法律框架下很难确定智能合同的内容。智能合约是一种计算机语言,以代码的形式呈现,运行在区块链系统中。如何在编辑时体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应该由技术人员、法律专业人士和区块链系统的使用者来制定,是否可以将法律框架下与当事人权利义务相关的“法、法”编辑成代码,放入智能合同等。这些问题让法律人很困惑,至今没有一个满意的答案。

其次,当智能合同用于记录全部或部分法律协议时,它们会带来新的挑战和缺点。它们不像书面协议那样私密,只要它们的密码没有公开披露,也没有用人类可读的语言解释,它们就可能有助于形成很少有人理解的标准化合同安排。更令人担忧的事实是,区块链智能合约的自主性和非中介性可以支持和促进犯罪活动。区块链技术可能会影响法律协议。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各方都可以依靠加密安全法来创建促进非法活动的智能合同。

第三,全流程自动化的智能合同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现实生活,可能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从理论上讲,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智能合约可以解决信任和担保问题。合同谈判、订立、履行的各个阶段都由计算机程序代替,可以排除不必要的人为因素甚至司法干预,不会出现违约的情况。从纯技术的角度来看,确实如此。然而,现实生活中的商业活动非常复杂。不仅当事人主观上可以约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且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客观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主张变更、解除或者免除违约责任。对于智能合同而言,上述情形并不能阻止合同的自动履行,可能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侵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道事件中,智能合约的自动代码运行在去中心化的分布式平台上,取代法律、中介、人际关系作为信任的载体。当黑客利用道智能合约中的编程错误非法窃取平台巨额资金时,其智能合约仍然自动运行,无法识别窃贼和合法客户,无法追回被盗资金。这是传统契约无法想象的。

第四,智能合约会增加新的成本。传统上,合同是灵活的,双方可以使用性能标准(通常定义的合同条款)来创建可执行的协议,而不完全知道未来会发生什么。双方还可以将商业惯例纳入协议,从而避免明确但多余的谈判。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非正式的修改或选择性的执行对合同进行动态调整。这两种形式的灵活性和合同履行的自由裁量权实际上提高了交易的整体效率。智能合约消除了上述灵活性,这可能会导致比它们寻求解决的问题更严重、更棘手的成本。

区块链算法下的权利保护

区块链技术的主要特点是匿名性,非对称加密算法的应用使用户信息的全网共享与隐私保护相结合成为可能。虽然在比特币这样的区块链系统中,交易内容和节点地址是公开可见的,但是每个节点都无法知道其他节点背后用户的真实身份。通俗地说,在区块链的世界里,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理论上,在完全去中心化的区块链系统中,节点信息的匿名性很难被突破,用户的个人信息也很难被他人侵犯。

区块链系统是特定用户用来从事某些交易或其他活动的载体。无论什么应用场景,都有两个不可或缺的要素:一是主体,即区块链系统的用户;二是行为,即商业交易或其他社会活动。因此,在区块链2.0和3.0的应用场景中,至少要在两个方面加强对用户权益的保护。以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为例:一是用户身份的匿名性。在各种金融机构之间有效和安全地共享用户数据的困难可能导致重复用户认证的高成本。这也间接带来了部分中介泄露用户身份的风险。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交易的一方或双方可能不愿意让另一方知道其真实身份。第二,交易的保密性。网上交易系统应尽可能少地披露用户的交易和账户信息,包括:(1)任何未经授权的用户都不能访问用户的交易信息;(2)未经管理员许可,系统管理员或网络参与者不得向他人透露任何用户的信息;(3)即使在意外故障或恶意网络攻击的情况下,也应始终安全地存储和访问所有用户数据。

四、调节算法和算法调节

作为解决节点如何形成共识问题的技术方案,区块链算法原本只存在于虚拟空间中,看似与现实世界的法律体系无关。但是,区块链技术一旦进入特定的应用场景,必然会涉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甚至公共利益,影响社会秩序。区块链监管的核心是采取适当的激励措施诱导市场行为者的故意行为,从而解决因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而产生的外部性。

(1)技术是中性的吗?3354区块链算法监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技术是一种客观存在,不应该附加任何价值判断。它是有益还是有害,完全取决于应用它的人。所以有人主张“技术的价值是中性的”,意思是技术只是方法论意义上的工具和手段,政治上、伦理上、文化上是中性的,没有好坏、善恶、对错之分,即技术本身不包含任何价值判断。就区块链算法而言,其在加密货币中的应用可能会被不法分子用来从事洗钱、赌博、贩毒等犯罪活动,也可以用来发行合法的数字货币,成为金融创新的有益尝试。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必要对技术进行管制。另外,技术作为一种客观的、静态的存在,在不使用的时候是无法监管的。

存在主义哲学大师海德格尔说:“众所周知,我们的问题有两个答案。首先,技术是达到目的的手段。第二,技术是人的行为。这两个关于技术的规定本来是一个,因为设定目的、创造和利用目的的手段是人的行为。”这就把技术的客观存在解释为人的行为。海德格尔进一步指出:“现代技术也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因此,技术的工具性概念规定了尽一切努力使人们与技术建立适当的联系。一切都取决于技术作为手段的恰当运用。正如人们所说,我们必须“精神操纵”技术。我们需要控制技术。技术越是有脱离人类支配的危险,控制技术就越是迫切。”

可见,技术的工具性概念是有其目的取向的,这不是技术本身的问题,而是技术的创造者和使用者的行为。从规制的角度来看,一切社会活动都是由特定主体的行动来完成的。技术规制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规制技术的主体、创造者和使用者;第二,行为,调控技术的具体应用。区块链作为计算机、大数据、互联网领域的一种科学技术,是一种静态的客观存在,不会给社会带来任何危害。只是这种技术应用到具体场景时,可能会涉及到社会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因此,对区块链技术进行简单的监管既不必要也不可行。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区块链,结合具体的应用场景来讨论。

具体而言,对区块链算法的监管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一是从监管对象上,对区块链算法的制定者和使用者加强监管;二是从监管领域来说,要根据区块链算法的具体应用场景来监管;第三,从监管阶段来说,应贯穿区块链算法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即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相结合;第四,从监管的方法和路径上,应将区块链算法纳入现行法律体系的框架内,即“依法治链”。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努力实现用区块链算法机制监督区块链算法,即“以链管链”。

(二)依法治链:规范区块链算法

区块链算法在形式上是由计算机程序代码、密码和具体的操作方法组成的,远没有传统法律体系的严密逻辑和规范行为规则。但是,从它的规则本身、目的取向和行为结果来看,它可以被纳入

密码学原理是区块链算法的核心,是区块链分布式账本数据真实性、有效性和不可篡改性的关键。非对称加密算法、哈希算法、智能合约都离不开密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以下简称《密码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密码,是指通过特定变换对信息进行加密、保护和认证的技术、产品和服务。”区块链算法的主要功能是加密和认证数据,完全符合这里定义的密码类别。055-79000对区块链算法的监管意义重大,其对商用密码的大部分规定都适用于区块链算法。区块链算法的程序设计也应严格遵守《密码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的保护。此外,《密码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区块链算法的规定。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及服务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网络产品和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用户个人信息还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由此可见,组织或者个人利用区块链算法非法侵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在这里应当属于‘恶意程序’的范畴,是本法明确禁止的。同时,该法强调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并规定产品设计者和区块链技术提供者有告知用户其说明的义务,以保护用户的知情权。

2.智能合同受合同法框架的规范。

如前所述,智能合同给传统合同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甚至有人认为智能合同是合同法2.0版,是传统合同法终结的开始。对比传统契约和智能契约可以看出,法律体系和计算机代码形成了一个并行系统,在规范和逻辑方面相互并行发展。一个规范社会领域,一个规范信息系统。两者的交集在于智能合同是否应用于社会领域,以及如何将传统合同的标准化融入信息系统。具体而言,传统合同法从两个方面对智能合同进行规制:一方面,就智能合同而言,无论其形式和履行过程如何,如果其运行的最终结果对相关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就应当受到传统合同法的约束。例如,智能合同的有效性也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当事人对智能合同有重大误解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另一方面,在编写智能合约的编程语言时,要考虑其运行结果对参与者权利义务的影响,事前充分征求参与者的意见,将他们的合理诉求转化为编程语言,写入智能合约。对于已经开始运行的区块链系统,负责运行的平台要将运行智能合约的结果充分告知后来者。

3.智能合同形成的新产权

智能合约中的POW(工作量证明)和POS(权益证明)是其共识算法,也是对参与者权益的确认和证明,在功能上形成了一种新型的产权。比特币的“挖矿”机制是通过智能合约共识算法的运算,对一些“算力”节点进行支付的奖励。通过“挖矿”行为获取比特币,从法律上来说,属于物权原始取得基础中的劳动生产。在承认数据权利的前提下,应该承认其合法性。这个机制后来被发展成Token,作为智能契约一致算法的证明。区块链的令牌机制通过加密来决定资产的真实性和唯一性

区块链技术起源于比特币。自2011年2月罗斯乌布里希特推出“丝绸之路”网站以来,加密货币一直在挑战世界各国政府的监管能力,给各国法律体系带来巨大冲击,甚至是噩梦。加密货币不仅可能被用作犯罪工具,还可能冲击各国的法定货币体系。目前大多数国家不承认比特币、以太坊等加密货币的法定货币地位,但也很少有国家完全否认其财产属性。智能合同形成的新产权应该区别对待,不应该全盘否定。应该完全禁止假借区块链的名义发行ICO,应该承认区块链共识算法中的代币机制是一种新型的产权。

(C)\”按链管理链\”:利用算法监管区块链。

传统的法律体系是建立在社会的网格化、阶层化和组织化基础上的。对于新兴的区块链,缺乏监管手段来解决分散的分布式记账技术问题。导致以集权为监管对象的法律与新兴技术所带来的问题并不匹配。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加强区块链技术的相关立法工作,构建完整的监管框架;另一方面,根据区块链技术的特点,我们应该利用区块链来规范区块链,并“以链制链”。

1.建立区块链技术标准,建立区块链系统测试机制。

一个自称区块链技术的项目或产品是否是真正的区块链,只能用区块链的技术标准来衡量。055-79000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商用密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目前,区块链技术的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正在制定过程中。标准一旦确定,所有的区块链算法都必须严格遵循。区块链算法的设计和实施机构应主动接受商用密码的检测和认证,以净化区块链市场,有效打击和防范市场上的“假区块链”和“假区块链”。

2.建立区块链产业信用机制

通过向公众开放的平台,区块链企业可以记录服务和发布相关信息,从而发挥公示公信的作用。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安全法》,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该规定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区块链技术的规范性文件。旨在明确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和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的健康发展,规避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安全风险,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提供、使用和管理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3.加强区块链行业自律

真正掌握和理解区块链技术的,是区块链行业的从业者。他们也是区块链技术合规法律发展的最大受益者。如果区块链行业野蛮生长,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政府一定会加强监管。如果利用区块链技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侵害了公共利益,即使是少数从业者所为,其外部效应也会影响到其他合法合规的企业。因此,在区块链行业建立一个行业自律组织,从业者相互监督,共同制定执业规范和技术标准,不仅有利于区块链行业的规范发展,也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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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科技的出现并非来自空中楼阁,其未来的发展也离不开互联网和科技的原始脉络。作为数据存储机制,必然遵循数据结构发展的既定规律。算法是区块链技术的核心,其运行机制客观合理,发展规律更容易捕捉。对算法的深刻理解和正确理解是应用区块链技术的前提,如何利用其特殊算法解决实际问题是关键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的发展,借助共享经济和平台经济,算法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已经脱离了单纯的技术领域,成为一个涉及经济、伦理、法律的社会问题。所以这也引发了学术界对算法的研究热潮。学者们在算法研究领域提出了包括“算法歧视”、“算法合谋”、“算法透明”等许多有价值的命题,并给出了一些具有重大理论和实用价值的解决方案。但是,区块链算法有其特殊性,上述许多问题在区块链技术中没有体现,或者不重要,或者有不同的表现。本文对区块链算法的研究只是一个粗浅的尝试,也是一个开始。希望区块链从业者和学术界同仁继续这个话题,深入挖掘,合理利用区块链算法,让这场伟大的技术革命真正增进社会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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