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锋在接受央行下属媒体专访时明确表示,停止ICO(首次代币发行)是必要的,也是及时的,必须区分区块链科技和ICO;但金融科技具有很强的风险特性,需要加强监管。美国金融科技穿透式监管和功能式监管的经验值得借鉴,但监管沙盒不适合中国。
区块链和ICO不一样
2016年4月开始,央行牵头多部委联合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10月13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实施方案。一年多来,专项整治工作组在P2P点对点借贷、第三方支付等领域频频出拳。特别是最近对ICO的规范整顿,没有像通常的“软着陆”,而是选择了“急刹车”,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一刀切”取消了在中国的发行和交易。
采访中,孙国峰给出了叫停ICO的解释。事实上,ICO涉嫌非法出售代币、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目前来看,停止ICO是必要的,也是及时的。但是,这并不妨碍相关金融科技公司、行业组织和科技公司继续研究区块链科技。区块链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技术。不仅可以通过ICO进行区块链技术研究,还可以通过各种技术进行研究。所以区分区块链技术和ICO,区块链技术可以用在很多领域和场景,包括一些社会管理场景。区块链和ICO不应该划等号,需要进一步拓宽区块链技术的研发视野。
调控政策实施后,上周末在京召开区块链会议,讨论区块链的“回归”和发展。
与会专家表示,在ICO融资逐渐增加甚至取代风险投资成为新技术融资主要渠道的同时,整个虚拟货币市场的价值自2017年初以来增长了811%,相当于1460亿美元。ICO确实存在很大的泡沫。而且很多ICO融资流入债券、有色金属、股票。ICO是否需要在支持科技发展上打个问号。ICO扰乱金融市场,区块链科技也将受到负面影响。
穿透式监管更适合中国。
孙国峰指出,金融科技仍然具有很强的风险特征,必须加强监管。他建议,国内金融科技监管应将微观功能监管与宏观审慎管理相结合。美国金融科技监管的一些经验值得中国借鉴,尤其是其穿透式监管和功能式监管。但是,监管沙盒一般不适合在中国广泛发展。
孙国峰表示,金融科技本身的金融属性决定了其强风险特征。从目前的风险来看,一个是来自金融科技本身的风险,一个是金融科技导致金融体系金融风险增大的因素。一方面,金融科技使得金融风险更加隐蔽、传播速度更快、影响范围更广,增加了金融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金融科技增加了金融业的脱媒风险;此外,金融科技还会涉及到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总的来说,金融科技还是有很强的风险特征,需要加强监管。
目前,国际金融科技监管模式大致可分为两类。一个是一些相对较小的开放经济体是国际金融中心,比如英国和新加坡。由于这些国家的市场很小,它们没有因金融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突出风险。与此同时,他们肩负着发展国际金融中心的任务,并将受到一些鼓励
他认为,美国的一些金融科技监管经验值得中国借鉴,尤其是其穿透式监管和功能式监管。在美国,无论金融科技以什么形式出现,都是根据所涉及的金融业务性质纳入相应的金融监管体系,比如P2P。有些业务涉及产权变更,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美国财政部监管货币服务机构。每个州都有资金转移法,要求在州政府监管机构进行资金转移登记。此外,美国还有《联邦消费者保护法》和联邦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从行为监管的角度保护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至于监管沙盒,作为国际经验,不排除考虑在个别地区试点,但整体上不适合在中国大范围推行。”孙国峰指出,中国金融科技的主要问题是缺乏监管。从国际经验来看,监管沙盒由部分初创企业实施,金融科技自我发展动力不足,需要鼓励。相反,中国的市场比较大,金融科技机构比较容易盈利,自身发展势头强劲。在这种背景下,如果再推行监管沙盒,会有很多大中小金融科技机构申请,可能容纳不了那么多机构。
孙国峰认为,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应注重微观功能监管和宏观审慎管理的结合。微观监管采用穿透式监管。根据金融科技的金融特性,由相关监管部门按照相关业务的类别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避免监管空白。宏观审慎管理是将金融科技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完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制度。他还建议将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科技公司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