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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连锁游进行流动性挖掘的IDO是变相ICO吗?会构成不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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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链游进行流动性挖矿的IDO,是变相ICO吗?会构成非吸吗?

作者

李泽民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韩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关键词:连环游IDO移动挖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自从国家把虚拟货币挖矿列为淘汰行业后,挖矿就被全面禁止了。但近两年,随着DeFi衍生产品的发展,出现了各种流动性挖掘项目。

1.什么是流动性挖掘模式?流动性挖掘侧重于提高虚拟货币的流动性,鼓励项目方在代币流量池中通过智能合约生成主流虚拟货币与自身代币之间的交易对,然后将主流虚拟货币(通常为USDT、USDC等稳定货币)质押并存放在已建立的代币池中,获得相应的代币奖励收益而代币流池就是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交易所(不同于中心化的交易平台,去中心化的交易所完全简单的说,就是存放一些代币资产,在交易池中兑换另一种代币奖励。

参与流动性挖掘的参与者不仅可以获得交易池的反馈,还可以获得交易池上公布的交易对产生的代币奖励。获得的代币奖励还可以参与代币项目方的投票,共同参与代币项目的治理。

那么链游和移动挖矿有什么关系呢?刚刚,从交易池中获得的令牌具有治理价值,因此一些项目方创建了一个区块链游戏。通过参加连环游,他们可以获得游戏产生的代币,共同参与项链游的建设,达到一边玩游戏一边赚钱的目的(P2E)。

如果要参加连环游,就得在游戏中用主流虚拟货币换取项目方的代币。这个令牌是通过在分散式交换机上交换它而获得的。兑换代币后,可以使用代币购买装备和道具参与游戏。所以移动挖矿就成了参加链游的入场渠道。有些连锁游戏不仅作为入场的代币存在,还通过玩游戏作为奖励的代币存在,奖励代币可以在去中心化的交易所产生交易对,实现代币之间的兑换。

所以在很多投资人看来,链游就成了一种获取代币的方式,也就是投入虚拟币挖矿。以前矿机是用来挖矿的,现在天天花时间在里面打游戏来挖矿。所以连锁游就成了挖矿游。

2.IDO是伪装的ICO吗?在上述链游项目中,项目方利用去中心化交易所的智能合约建立虚拟货币和虚拟货币交易对,鼓励参与者存入主流货币获得代币奖励进入游戏模式,虽然名为流动性挖掘。但是和真正的挖矿完全不一样。

我们都知道真正的挖矿需要投入矿机硬件,消耗能源,网络消耗一定成本。用真矿机从输出的劳动价值中获得相应的代币奖励,代币具有技术价值、流通价值和应用价值。

而所谓的流动性挖掘,就是类似于“存钱赚利息”的方式去发行和派发代币。基本上没有开采成本,也没有值得肯定的公允价值。其实这种挖矿是一种叫IDO的虚拟货币发行模式(有的叫第一次DeFi发行,有的叫第一次DEX发行)。

由此可见,链游与IDO的结合与2017年9月4日提到的ICO并无本质区别。都是吸收主流币换取项目方代币。055-79000明确,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非法出售和流通,向投资者募集的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授权的非法公开融资。

从ICO到IDO,改变的只是项目的形式,本质上是钱的问题。2017年的ICO就是用一套白皮书,宣称获得了实力雄厚的VC对项目进行投融资,项目基本没有底层价值技术作为支撑,也没有信任基础;

后来为了解决信用机制的缺失,被交易所支持的IEO(第一次交易所发行)取代。简而言之,中央交易所被用来发行硬币。相比ICO,IEO有交易所背书,平台有交易所的平台货币作为交换机制,所以IEO是在大交易所上进行的。

虚拟货币发行模式改变后,IDO利用链游进行流动性挖掘成为了一种新的方式,而这种方式只是为了让项目更加真实可信。以前的ICO和IEO非常容易成为“养老板块”,因为背后没有足够的实体。然而,尽管有区块链游戏的支持,使用连锁旅游进行流动性挖掘的IDO仍然在发行或发行治理令牌。和ICO一样,最终目的都是一样的。

3.IDO会不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前所述,IDO利用链游进行流动性挖矿仍然是ICO的行为,但会不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关键要看是否符合非法性、公开性、诱致性、不特定性四个特征,即(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业务吸收资金的,属于非法;(二)通过网络、媒体、宣传、传单、手机信息等方式向公众宣传(公示);(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股权的形式偿还本金和利息或支付回报(利诱);(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不特定)吸收资金。

总的来说,在开放性和非特异性方面,IDO不会成为认同的问题。利用连锁游进行流动性挖掘的IDO,最初是通过社区、工会等多种形式在互联网上向国内公众宣传。

有争议的一般是非法性和利诱性,以及吸收虚拟货币换取代币,与法定货币(人民币)无关,能否认定为“资金”。

首先,违法性的认定不会是问题。《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明确提到,凡与虚拟货币有关的经营活动,如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的交换、虚拟货币的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的虚拟货币买卖、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的发行和融资、虚拟货币的衍生品交易等,均为非法金融活动,依法严格禁止和坚决取缔。在中国,没有发行货币的批准或许可。

其次,用连锁游进行液矿的IDO会有吸引力吗?需要分析链游支持的ID0是否有一定程度的还本付息或支付回报的承诺。比如有的连锁游会宣传多久能回本。连锁游的宣传形式如下:

如果上述回归本的宣传只是按照游戏规则,回归本的承诺内容在于玩家道具和角色的快速升级,旨在提高玩家的体验感,则不属于利诱承诺。如果是承诺玩家通过玩连锁游戏赚取利润,可能符合利诱。

再次,吸收虚拟货币换取代币是否可以认为是吸收“资金”?之所以会出现这个问题,是因为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增加了“以点对点借贷、投资入股、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可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于是,很多人直接认为,用虚拟货币换代币的行为,比如ICO,就是直接把虚拟货币定义为“资金”。

其实这是一个误区。司法解释明确提出,以虚拟货币交易方式吸收资金的,将构成违法,强调虚拟货币交易。虚拟货币交易当然包括“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的交换(法定货币交易),虚拟货币的交换(货币交易),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合约交易),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发行和融资代币,交易虚拟货币的衍生品”。所以,上述任何一项交易,只要涉及到人民币的兑换,就构成不吸引。

但是,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还是会面临一个问题,那就是无论是IDO还是ICO,都是虚拟货币的一级发行市场,但不属于二级交易市场,与虚拟货币交易市场不同。但是,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是相对于金融衍生品市场而言的。因为我们国家不承认虚拟货币金融衍生品的属性,所以没有区分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也就是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在9.24的风险提示中,代币发行也明确属于虚拟货币交易的非法金融活动。

此外,在此司法解释之前,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将募集虚拟货币代替硬币的行为认定为集资诈骗、非吸并传销犯罪的案例。这个问题在文章《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已经讨论过了。

总的来说,不涉及任何法定货币,通过虚拟货币募集资金的IDO,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率较大。

综上所述,以链游的方式进行流动性挖掘的IDO,就是以链游的形式发行币,仍然属于变相ICO。其本质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众融资,但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看是否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不特定性等特征,特别是是否符合利诱性。如果进行流动性挖掘的IDO链游,承诺的内容在于玩家道具和角色的快速升级,旨在提升玩家的体验感,但不是利诱承诺。如果是承诺玩家通过玩连锁游戏赚取利润,则可能符合利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项目中,如果不涉及法币,只涉及虚拟货币。司法实践中,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可能因为不属于“资金”而不排除入罪。

#流动性挖矿# #连锁游#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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