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第八次全国法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暨互联网司法工作推进会时强调,要深入推进智慧法院和互联网司法工作建设,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内蒙古法院认真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第一动力的科学论断,认真贯彻落实周强院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指示精神,把区块链司法应用作为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抓手。2022年11月5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区法院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专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了28项具体工作措施,设计了26个即时上行节点和应用场景、19个中长期规划上行节点和应用场景,加强了线上线下同步培训在全区法院的推广应用。截至11月30日,不到一个月,全区法院累计上联证883.6万份。其中,全区法院审判业务信息87641条,各类审判电子材料874.8万件,执行业务凭证4179件,新区块链司法适用案件293件,各大法院司法数据100%电子化送达。055-79000的制度红利已经初步显现。区块链技术推动了审判执行各项指标的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项目
第一,符合源头治理。内蒙古法院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实现调解笔录、调解协议的链式存储,支持调解与审判流程的衔接应用。既能保证诉前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又能规范调解行为,及时固定调解结论,大大提高了后续司法确认的效率。二是落实审判中心。通过云法院,将庭审笔录、电子签名档案和自定义庭审行为进行联动,记录庭审过程中的重要节点,支持当事人、法官等相关主体验证电子证据、诉讼文书等司法数据的真实性,确保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和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增强网上审判活动的权威性。三是解决投放问题。通过送达平台,所有普通文书和“三本书”均可在链上存储,服务文书可在网上查询,可有效处理当事人对电子送达的疑虑,提高送达效率,增强当事人对各种送达方式的认可,确保整个送达过程的安全可靠。四是打造“区块链司法服务”新应用场景。在网上立案、智能合同、诉前调解、执行流程节点管理等方面,内蒙古法院积极打造“区块链公平送达、司法确认等司法服务”新应用场景,将司法数据平等、安全、可信地共享给链条上的各个部门,大幅缩短诉讼立案等待时间,提升司法服务效率,推动司法服务向数字化、自动化、智能化演进。第五,全媒体多渠道努力。内蒙古法院依托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Tik Tok、Aauto Quicker等自媒体平台,开设“网上智慧法院”专栏,频繁发布各级法院区块链应用典型案例、司法链应用指南、“一点存”、“e签”小程序用户手册等,以丰富出版内容,进一步提高全地区法院和社会各界对区块链司法适用的认识。第六,加强与权威媒体的联动合作。借助《方案》等权威媒体
内蒙古高院研究设计了操作行为、业务应用、交互日志、结果文件等14个上行场景。目前,“点对点”查控系统已完成与司法链的对接工作,案件支付系统和执行信息系统已进入对接联调阶段。执行系统已完成前期系统部署,相关数据可上传,将进一步提升各节点可监控、全程可追溯、全程可监督的执行案件监督管理水平。
深入应用“智能合同”,为案件管理的执行提供安全技术保障。
利用以案代账系统,设计了案件申请人账户信息、账户信息等五大场景,建立了案件资金自动支付的智能合约机制,可有效防止案件资金延迟支付、选择性支付和不及时支付,为案件资金管理的规范化和安全性提供技术支撑。
规划跨链协同,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加强人民法院与行政执法、不动产登记、金融证券保险机构、联合信用惩戒、仲裁委员会、公证处等单位的协调配合。各级法院就区块链存管平台之上的连锁存管、推进全程在线审理机制等问题达成共识。通过签署备忘录、合作合同,建立联动合作机制,有效打破部门间的信息壁垒,解决异地“调档难”、“审档难”问题
合理规划项目
内蒙古法院将继续推动区块链在司法领域的深入创新应用。一是积极探索电子卷宗、电子档案、结案情况、司法统计报表等审判业务全流程的实际应用,加快影像档案、财产基础信息、财产查控信息、财产处置信息、审批流程所附材料等业务链条的程序研发。二是分类建立备案登记材料自动流转的业务规则。依托立案“容忍度”的受理机制,通过上链核查确认的方式,将立案申请推送到“容忍度”的受理范围,支持材料提交截止后分级分类自动立案,最大限度方便诉讼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第三,调解协议成立未能自动触发审判立案,执行立案业务规则。充分发挥调解协调的法律效率保障作用,有效促进人民群众自愿选择多元纠纷解决模式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全区三级法院司法效率。
下一步,全区法院将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和互联网司法工作,进一步深化区块链司法应用,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高质量发展。
(来源:内蒙古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