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网站|NFTS NFT 什么是NFT?和超宇宙有什么关系?如何认定侵权?杭州法院这次会给你说清楚的

什么是NFT?和超宇宙有什么关系?如何认定侵权?杭州法院这次会给你说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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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是啥?和“元宇宙”啥关系?侵权怎么认定?杭州法院这次审理给你讲讲清楚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黄通讯员杭虎发

要说现在最火的是什么,数字收藏就是其中之一。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产业模式的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出现了许多为NFT数字作品交易这一新的商业模式提供服务的网络平台。

但是,目前的法律还没有对这个比较新的事物进行明确的界定。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本案积极探索了NFT和NFT数字作品的性质、NFT交易模式下行为的界定、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的属性、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方式,并形成了相应的司法审查标准。这是一个涉及NFT数码作品的新型典型案例。

也许有人还不知道NFT是什么。先来看看吧。

这是原告齐策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之间的纠纷,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当庭宣判,判令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接种”NFT作品,同时赔偿齐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

漫画家马创作的《我不是》漫画形象(以下简称“胖虎”)近年来成为热门爆款IP。某知名平台也发布了《我不是胖虎》系列NFT,《猛虎上山》、《猛虎下山》每个时间段限量8000份,引起了极大关注。经授权,奇策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的独家版权财产权和维权权。

只有奇策公司发现,在被告经营的Metauniverse平台上,有用户以899元的价格投放了“胖虎疫苗”NFT。这幅数码作品与马在微博中发布的插画作品完全一致,甚至右下角还有作者微博的水印。NFT的数字作品一旦铸造出来,就很难像传统的互联网信息那样容易处理。被告作为专业的NFT平台,应当履行更高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对其平台上发布的NFT数字作品的所有权应当进行初步审查。被告不仅没有履行审核义务,还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费用。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这项工作涉及“胖虎疫苗”

被告科技公司辩称是第三方平台,涉案作品是平台用户自己上传的,无需承担责任;其只有事后审查的义务,已经将涉案作品打入地址黑洞,履行了通知和删除的义务,无需停止侵权行为;没有公开涉案作品对应NFT的具体区块链和节点位置,以及适用于NFT涉案作品的智能合同内容的义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经营的“超宇宙”平台作为NFT数字作品的交易服务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

NFT作为基于区块链和智能契约的新一代创新应用,以其非均质和智能的技术特征,被公认为元宇宙经济系统的核心支柱。同时,NFT作为区块链技术的创新应用,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面显示出一定的潜在价值。

本案在充分考察NFT技术原理、NFT交易流程和商业模式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界定了NFT和NFT交易平台的法律属性,明确了NFT交易平台的注意义务和法律责任,从而明确了侵权的性质和停止侵权的范围。特别是在停止侵权的措施上,探索了断链、将NFT信息地址放入黑洞等措施。达到阻止侵权内容传播的最大效果。引导网络平台践行科技向善理念,合理选择应用场景,规范区块链技术应用,充分发挥NFT在推进工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中的积极作用。倡导底层商品的知识产权,支持正版数字创意作品,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NFT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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