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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领域的财产法:探索NFT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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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丨元宇宙的财产法:探寻NFT规则

元宇宙的财产法则:探索NFT规则

首先,超宇宙的法律规则

元宇宙是整合了各种新技术的互联网新应用和社交形态。它基于增强现实技术提供沉浸式体验,基于数字孪生技术生成现实世界的镜像,基于区块链技术构建经济系统,在经济系统、社会系统和身份系统上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紧密结合,并允许每个用户生产内容和编辑世界。

从法治的角度看,超宇宙的法律由人格法(数字身份)、组织法(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行为法(智能契约)、财产法(NFT和数字货币)和金融法(分布式金融技术,DeFi)组成。因为NFT是元宇宙的虚拟入口和虚拟资产,NFT正成为构建元宇宙内部交易体系的关键中介,元宇宙的商品体系和虚拟交易体系需要借助NFT技术来构建。NFT的法律规则因此成为元宇宙中最重要的财产法。

第二,什么是NFT?

NFT在英文中称为“非好玩的代币”,翻译过来就是异质股权证书、异质代币或者异质通票。NFT是区块链实物商品或数字原生商品的正确表达。通过加密技术并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相关联,它可以记录最初的出版商、发行日期以及关于这一特定对象的每一个未来流通信息,因此每一个NFT在区块链都是独一无二的,每一个NFT都是不可分割的。

NFT和NFT所承认的财产权在概念上必须严格区分。NFT本质上是一种数字凭证,它存储在持有者的地址中,由一个公钥和一个私钥管理,而该地址通常进一步存储在持有者的钱包中。此外,NFT的地址记录将公布在NFT的分布式账本中,并通过区块链进行管理。即发生交易时,凭证必须经过账簿的校验节点校验,变更账簿记录后,才能传递到转入方地址完成交易。另一方面,当NFT承认权益的对象是实物时,实物通过传统仓储技术保存在物理空间中;当NFT权益识别的目标是数字资源时,它可能存储在区块链或星际文件系统IPFL中。

第三,NFT作为网络的虚拟财产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NFT是一种新型的网络虚拟财产。因为它符合网络虚拟财产的以下要求:(1)经济性:自然稀缺性和人为稀缺性是——NFT发行的限制条件;(2)特异性:——NFT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边界和内容清晰;(3)可转移性:——区块链作为NFT的底层设定,独立于特定人。

第四,NFT的财产法规

NFT的财产法规包括权利公示规则、权利主体规则、权利行使规则和权利保护规则。(1)权利公示:传统财产除集中公示(登记)和分散公示(占有)外,采取分散集中公示(区块链);(2)权利主体:从个人所有到按份共有;(3)权利的行使:从许可(知识产权的许可)到出售(财产的出售);(4)权利保护:自动执行智能合同。

其中,物权公示制度是物权法的核心。NFT的设计目的是认证和表征特定的产权权益,然后可以应用高度不可篡改的分散账本技术来增加产权交易的可靠性,从而促进产权的流通。为此,应在法律上做出以下调整:首先,承认区块链宣传的合法性及其宣传效果和公信力。在立法之前,法院可以通过物权习惯法认可NFT的公示性和公信力,从而增强NFT交易的稳定性。第二,NFT对其承认权益具有产权证的性质,使NFT的善意取得可以取代NFT的善意取得承认权益。根据中国法律,具有此类所有权凭证效力的典型案例是仓单和提单。

动词(verb的缩写)关于NFT法律地位的争议

NFT在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证券方面的法律地位存在争议。从NFT的逻辑来看,首先要明确NFT本身的法律性质和NFT承认的权益的法律性质。NFT承认的权益纷繁复杂,可以是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等。但就NFT而言,其存储形态是数据权利,感知形态是知识产权,效用形态是网络虚拟财产,其经济本质观察和效用形态决定了其法律地位。

这一立场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原告齐策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法院指出,NFT交易模式本质上属于以数字内容为交易内容的买卖关系,买方取得的是一项财产权,而非一项数字财产的使用许可,也不是一项知识产权的转让或授权。NFT数字作品的交易对象是作为数字商品的数字作品本身,交易的法律效力也表现在产权的转移上。

六、NFT与证券事业部

从国家监管的角度来看,最大的争议在于NFT能否成为证券。近期,国家网信办继续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它指出,随着虚拟货币的兴起,投机、投机和欺诈等相关活动加剧。一些网民被投资虚拟货币高收益等虚假宣传所迷惑,盲目参与相关交易活动,给自己的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为此,国家网信办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关闭了989个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旗号,诱导网民投资“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的微博、贴吧账号和微信官方账号。蚂蚁链表示:“我们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数字收藏投机行为,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以数字收藏为名从事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活动;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对数字馆藏价格的恶意炒作,运用技术手段确保商品价格反映合理的市场需求;坚决抵制数字馆藏中任何股权交易、标准化合同交易等违法行为,反对数字馆藏金融产品化。”

NFT的股份出售可能确实构成了证券发行。比如在美国,只要能通过豪威检验,即符合“金钱投资”、“对一般企业的投资”、“盈利预期存在”、“盈利仅来源于他人的努力”这四个条件,就属于证券法的调整对象。一些非金融交易在其初始阶段可以被定义为债券,因此可以适用证券监管框架。在判断NFT能否构成证券时,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1)发行人是否建立了“二级市场”?(2)是否具有“现实功能”:生成时能否提供有价值的使用功能?(3)“量/量”是否达到一定规模?(4)证券化是否有激励机制?也就是说,出版者和持有者的主要利益与国际关系有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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