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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课题组|NFT政策研究报告

苏宇、冯洁瑜、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苏宇、课题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同济大学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冯洁瑜、南京大学副教授赵、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

非同质令牌(译为“非同质令牌”,缩写为NFT)的兴起是区块链领域的一次显著创新。近两年来,全球NFT热潮迅速升温,成为区块链产业乃至整个数字经济发展的热点。作为未来区块链领域一个引人注目的重要应用,NFT蕴含着广泛的战略机遇,但也潜在着巨大的社会和经济风险。我们应全面、深入、客观地看待NFT的潜在优势和劣势,对NFT的风险管理做出精准、高效、适当的制度安排,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NFT业务试点,并以风险可控和敏捷管理为原则,逐步推进NFT市场和行业的发展。

一、NFT发展现状:机遇与风险

广义的NFT分别起源于以太坊和基于比特币的染币;从狭义上讲,NFT是由以太坊智能合约的一系列标准发展而来,对整个区块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本报告中提到的NFT通常是基于以太坊智能合约默认的。自2017年以来,NFT市场发展迅速。从2018年到2020年,NFT全球市值呈现双增长,NFT全球市值持续快速增长:2018年,NFT全球市值仅为4096万美元,2019年达到1.4亿美元,2020年达到3.38亿美元,2021年达到139.819亿美元。其中,收藏品和艺术品的NFT约占三分之二,一级交易数量与二级交易数量持平。一系列数据表明,NFT市场正在快速发展,并随着元宇宙的发展而不断扩大。总体而言,NFT市场和商业的快速发展可谓机遇与风险并存,为各国发展数字经济提供了极具吸引力的新选择,也使区块链治理面临新挑战。

(一)NFT带来的机遇

1.区块链经济的又一个重要增长点

NFT市场的爆发式增长为区块链经济开辟了另一个增长空间,在全球范围内已经初具规模。相对于价值空洞、内容单调的同质化数字代币的炒作,NFT有更多改变和发展的可能,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国际奥委会官方授权的冰盾盾NFT的流行就是一个例子。NFT的市场规模最终可能达到数千亿美元甚至更大,发展潜力巨大。

2.区块链电子客票的建立

NFT的技术特点适合携带区块链电子客票。与传统电子票相比,NFT可以实现更强的可追溯性、防伪和防篡改功能。还可以通过各种智能合约的灵活交易、租赁、使用和编程开发新功能,形成功能强大、应用广泛的区块链电子票系列,彻底解决各种证书、票据、文件、凭证、票证的鉴真、溯源和利用问题。

3.区块链战略的新维度

NFT与各种相关智能合约的结合,可以促进大量的金融创新和价值流动,形成新的金融工具。毫无疑问,许多所谓的“金融创新”可能存在各种风险,但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NFT将不可避免地构成各方争夺的重要阵地。尽快争取NFT的主导权和话语权,有利于开拓区块链战略的新维度,在未来的国际金融斗争与合作中占据主动。

4.数字创作的新空间

NFT的主流商业模式包括三个参与者:NFT创造者、NFT交易平台和NFT买家。有的平台只是帮助创作者将作品制作成NFT,自行收取铸币税,在NFT转卖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一般5%-10%);对应的创作者获得买家在第一次销售时支付的价格,然后在每次转售中获得一定比例(一般为3%-5%)的分成。一些平台为了降低内容管控风险或者提高作品质量,会采取邀请艺人入驻的模式,只允许受邀艺人代表平台官方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创作。这时候平台和艺人又多了一个利益分配机制,鼓励艺人数字化创作。

5.元宇宙的潜在价值结构

元宇宙的概念类似于“数字双胞胎”。这个概念最早出现于1992年,是通过计算生成的与现实世界平行的虚拟世界。此后,超宇宙的思想逐渐吸收了区块链、5G、VR、AR等技术,内涵日益丰富。在这个虚拟的数字世界中,NFT正在成为构建元宇宙内部交易系统的关键中介,其中商品系统和虚拟交易系统一般需要借助NFT技术来构建,以确保商品防篡改、防伪造、数量稀少、交易记录可追溯。

总之,NFT不仅可以应用于数字文化艺术市场,还可以广泛用于制作几乎任何具有唯一标识和限量的可追溯电子证书。它在物流服务、教育管理、电子政务、智能司法等领域都有应用潜力。理论上还可以承载数据开发利用的精细收益分配机制,助力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在未来的数字经济和数字社会中,NFT的底层技术比现有的应用更加重要和关键。功能和智能合约的结合可以在区块链的帮助下完成相当复杂的操作,创建丰富灵活的股权结构和控制系统。

(二)NTF风险

NFT的发展潜力与风险密切相关。NFT涉及的风险比较复杂,包括技术安全风险、交易合规风险、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金融活动违规风险等。

1.技术安全风险

(1)区块链的安全风险。以太坊、比特币现金等公链的安全性本身并不是绝对可靠的,所有公链的共识算法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必须依靠理性经济人假设和硬分叉的留存手段来支撑其安全基础;中小型公链更容易受到计算能力攻击。区块链的安全是第二位的,NFT智能合约发行的安全是更直接的问题。在以太坊,曾经有89%的智能合约代码存在安全漏洞或隐患,这对于各种基于智能合约的应用来说是一个巨大的风险因素。虽然在DAO事件后以太坊出现了智能合约的形式化验证机制,但对于越来越多的ERC标准和越来越复杂的大型智能合约,高度模式化的形式化验证机制并不能完全保证相关智能合约不存在安全漏洞。

(2)私钥的安全风险。由于NFT的私钥由收藏者本人持有,一旦发生隐私泄露或被盗,很容易导致藏品被盗。随着NFT价值的扩大,私钥的价值也在增加,电子钱包或其他持有私钥的载体更容易受到攻击。最近某知名艺术家市值300多万的NFT被盗,就反映了这种风险的客观存在。

(3)交易安全风险。首先,由于平台本身或者智能合约的代码存在漏洞,黑客可以通过攻击漏洞转移钱包中的资产。甚至在很多情况下,受害者因为点击了钓鱼链接而遭到黑客攻击,从而损失了大量NFT资产。其次,如果平台运营方存在泄露系统漏洞等信息的“内鬼”,或者平台本身成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也可能危及平台内用户的数字资产。第三,交易平台本身是为了交易方便和效率而背离区块链“去中心化”特征的产物。如遇重大特殊情况,境外交易平台可配合西方国家的制裁,随时冻结资产。此外,NFT元数据的安全性也存在一些风险。如果网页和分布式存储协议无法访问,或者存储元数据的集中式服务器停止运行、停止访问,或者数据被删除或丢失,整个链条上的NFT都将陷入危机。

2.交易合规风险

NFT交易往往涉及同质代币(一般认为是虚拟货币),这可能引发交易平台和相关业务的合法性问题。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进一步通知》),明确规定“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严禁一切相关业务活动,这是NFT最大的风险。

NFT交易需要一个交易平台,而平台本身存在一系列合规风险。比如,平台提供NFT数字藏品发行、交易、拍卖等服务的,应当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资质、拍卖资质、网络文化经营资质或者艺术品经营活动备案,否则可能引发非法经营风险。

3.网络信息安全风险

区块链可以用来在全球范围内传输各种数据,所有节点都可以同步存储这些数据。我国区块链领域实施的首个部门规章《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就是针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带来的非法网络信息传播风险而设计的。NFT的网络信息安全风险主要在于附加信息的交易。这些信息和交易记录本身一样不能被篡改或删除,会引发政府极力防范的违法犯罪信息传播风险,冲击整个NFT的合法性空间。

4.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NFT项目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主要有三种:一是侵犯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未经授权发行具有图片、音频、视频等知识产权的NFT艺术品等。二是侵犯了改编、汇编权,如未经授权改编、汇编他人具有知识产权的图片、音频、视频,发行NFT艺术品;第三,侵犯其他合法权益:如未经授权,出版含有商标或他人肖像、声音等元素的NFT艺术品。2021年6月,Roblox因涉嫌侵犯音乐版权被美国国家音乐出版协会(NMPA)起诉,赔偿金额高达2亿美元。2022年4月,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中国“NFT第一案”。本案中,原告合法享有某动漫形象的财产权,而被告作为一个元宇宙平台,允许用户在其上发布未经授权的NFT作品。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侵权NFT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两个案例都是这种风险的典型例子。

5.违反金融活动的风险

NFT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可能成为其中最具影响力的风险

(1)洗钱风险。NFT通常用虚拟货币(或数字代币)购买。由于虚拟货币具有非中介化、无国界、非人格化、匿名性、交易速度快、全球流动性高等特点,而以NFT为载体的数字艺术品容易产生高溢价,因此利用NFT显然存在洗钱风险。特别是以太坊2.0的公链设计,增加了相对自由的资产质押功能。有了灵活的质押合同加持,NFT很容易成为洗钱工具。传统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之一是判断交易价格是否合理。然而,NFT固有的特点使得监管机构很难通过其交易价格的规律发现涉嫌洗钱的线索。但NFT固有的特点带来的优势也决定了NFT生产者和购买者的信息以及交易过程都可以在区块链上记录。如果监管机构能够利用这种技术优势,就可以追踪和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范围。

(2)非法集资风险。NFT的基础是令牌,它在技术上与普通的数字令牌同源。事实上,在NFT的幌子下,虚拟货币投机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如果NFT的发行影响了金融秩序,监管部门可能会将其认定为“虚拟货币”或“虚拟货币衍生品”,相关的集资项目也很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项目。与NFT有关的非法集资甚至集资诈骗的风险也延伸到了元宇宙。2022年2月1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以下简称《风险提示》)。055-79000提醒投资者,要注意以下四种以“超宇宙”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的方法:编造虚假的超宇宙投资项目;打着超宇宙区块链游戏的旗号诈骗;恶意炒作元宇宙地产圈钱;变相从事超宇宙虚拟货币非法牟利,这种非法集资风险也必须由NFT防范。

(三)其他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NFT曾经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唯一令牌,但后来出现了“可分割的NFT”,使得NFT在支付场景中被分割使用在理论上成为可能,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NFT对金融、外汇、税务系统的冲击,类似于普通的数字令牌(同质化通)。不仅如此,NFT还可能通过智能合约被用作区块链赌博的赌资,就像普通的数字代币一样。这方面的违法犯罪风险比较普遍,不可避免。尽管NFT存在上述风险,但日益完善的区块链技术和市场实践也为NFT的风险控制提供了必要的支持,NFT的风险整体上仍完全可控。探索NFT的稳健发展仍然是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前沿课题,事关全球区块链经济战略主动权的争夺和数字经济底层结构的完善。简单的禁止是不可取的,这样才能避免未来全球数字经济浪潮中重要岗位争夺的被动局面。平衡NFT的潜在社会和经济价值与风险管理需要一个开拓性和前瞻性的机构计划,这需要对NFT的技术原则和法律性质、NFT风险管理的法律和政策框架以及准确的发展和管理计划有透彻的了解。

二、NFT的技术原理和法律性质

(一)NFT技术原理

从NFT的广义来看,其主要的技术路线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种:一种是形成一个通过染色的方案,主要是利用比特币交易的附加功能来记录比特币以外的数字资产;第二,根据以太坊(EthereumRequestforComment,以下从行业习惯上简称为ERC)规定的一系列“标准”,使用以太坊的智能合约来生成通行证。这里以ERC方案为代表,对以太坊的NFT技术原理进行了简明的解释。

ERC方案是目前NFT的主流方案。ERC系列标准为以太坊智能合约规定了不同的接口,不同的接口及其组合决定了一个通行证可以实现的功能,从而产生了各种通行证,极大地激发了数字经济的想象力。与NFT相关的ERC主要有ERC-721、ERC-998、ERC-1155等。其中,ERC-721真正确立了“NFT”的概念和地位。在ERC-721之前,ERC-20定义了以太坊发行的通行证(令牌)的标准接口。ERC-20签发的通行证是同质通行证。同一个智能契约发出的所有通行证,都可以视为民法上类似于“物种”的客体(但不能简单认定为“物”)。在ERC-20的基础上,ERC-721为每个通道增加了tokenId和ownerOF等接口。理论上,每一张通行证都可以是一个唯一的、不可分割的物体,这一度形成了大众对异质令牌的最初印象。然而,ERC-998和ERC-1155的出现改变了这一局面。ERC-998提出了“可组合NFT”,既可以包含NFT,也可以包含齐次传球。此时,可组合的NFT是“父通行证”,其包含的通行证是“子通行证”。这样,父通行证就可以看作是一个可分的通行证,但问题是只有父通行证才能交换所有子通行证,不完全可分。影响较大的ERC-1155更彻底地实现了NFT的分裂。可以定义智能合约中各类自创通行卡的数量,也可以为不同类型和数量的通行卡创建“通行卡包”来打包交易。

除了上述ERC标准,涉及异构令牌的主要ERC标准还有ERC-725和ERC-735(身份存储和认证)、ERC-809(实现NFT的可出租性)、ERC-1190(实现复杂股权结构)、ERC-1948(允许NFT附加可变存储信息)等。以ERC-1190为例。基于ERC-1190发行的NFT在创建时包含两种“文件”:创建证书和所有权证书。许可证的初始所有者可以单独出售所有许可证,许可证的所有者可以以NFT的形式出售或出租数字资产。此时,被创建的许可证的所有者将自动获得一定份额的收益;创作证书的拥有者也可以出售创作证书,获得一次性收益,起到类似于“抛售”的效果。随着ERC标准的不断发展,更丰富的股权结构可能会继续被设计和实施。

NFT的技术原则为NFT的安全奠定了基础。随着智能合约形式化验证机制和一系列ERC标准的实践和打磨,智能合约的安全性日趋成熟。只要能够有效地限制智能合同的设计复杂度,按照常规的标准模式设计合同,并指定专业人员进行检查,避免出现未经市场验证的新合同标准,那么合同的安全性就能得到保证。面对区块链攻击的风险,交易平台需要开发基于技术完备的可靠节点的联盟链,利用IPFS和各种网络安全技术防范网络攻击,设计交易回滚功能,为交易安全提供终极保障。一旦攻击者成功突破,交易平台可以回滚攻击前的交易状态,或者采取事先声明、交易者普遍同意的硬分叉措施,同时启动交易安全应急预案,暂停交易,恢复节点,避免纠纷和损失。

NFT的法律性质

NFT的主要风险是法律风险。要把NFT纳入法治轨道,首先要明确其法律性质。NFT的性质不应根据一个已有的应用模式或参照物来确定,而应被认定为一种加密技术证书,能够最大限度地容纳不同类型的NFT应用,防止对NFT的性质和价值进行一刀切的评判。

1.NFT不是钱

数字通行证也可以翻译为“数字令牌”。Gai同质化通的灵感来源于比特币,大部分都是基于货币设计的。但是,大量NFT的技术架构并不是以货币为导向的架构,也不是以货币作为其设计模板,而是以有限数量的独特物品作为其模板。这使得它的价值在大多数情况下缺乏足够的细分尺度和连续性,不具备货币的价值尺度性质。不仅如此,在目前的法律和政策框架下,NFT作为一种货币也存在巨大的法律问题,因此有必要在法律性质上将其从虚拟货币中切割出来。它不是主权国家作为货币发行的,也从未被任何一个国家正式承认为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显然,它在法律上不能作为货币对待。

2.NFT不是民法上的东西

虽然NFT有与事物非常相似的应用(如“星牌”),但我们仍然不能简单地认为它属于事物。《民法典》第115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定权利是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显然,NFT不是一个真正的财产,这与现存的动产的例子有很大的不同。同时,也没有法律规定其中的权利为物权客体。从更深的意义上说,NFT也难以适应相关的物权法律制度。例如,NFT的质押和补偿操作完全依赖于智能合同的成立,而民法典第18章第1节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几乎都不适用。同样,NFT也不符合民法中的物权请求权制度。NFT的权力组合完全依赖于智能契约的设置,几乎可以任意设置比例权力结构,不受民法学说和民法典规则的限制。不仅如此,NFT还可以作为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的载体,尤其是像电子身份、旅行卡这样的电子证书,很难完全适用物权法律制度的保护框架。

3.NFT不应该被简单地认定为虚拟财产

这种确定性有两个基本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合法性的基础。《风险提示》明确禁止包括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在内的一切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依法取缔。其范围不仅包括虚拟货币,还包括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概念。虽然这里的术语只是“资产”而非“财产”,但这也使得具有类似定性特征的NFT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如果不与虚拟货币和其他公链加密资产进行质的彻底切割,NFT可能难逃数字代币的错误。第二个问题是应用场景。即使能完全区分“虚拟财产”和“加密资产”,也不利于NFT在中国应用场景的拓展。NFT不仅可以应用于数字文化艺术市场,还可以广泛用于制作几乎任何具有唯一标识和有限数量的可追溯电子证书。在电子政务、智能司法等领域有应用潜力,不一定是“资产”或“财产”。简单地识别为虚拟财产不仅可能阻止NFT的应用,而且不利于有效地与已被识别为虚拟货币的数字令牌切割NFT。

4.NFT应该被描述为加密的数字证书。

如果如上定义NFT不可行或有困难,则应考虑还原其技术本质,将其定义为加密数字证书,将加密数字证书切割为技术载体及其附加值设置。每个加密数字证书可以连接什么样的数字文化产品、金融产品、电子文档甚至法律文档,都可以通过法律规范明确限定。具有NFT的技术特征,可用于支持具有唯一标识或有限标识的电子证书的可追溯、可验证流通。在中央网信办、中宣部、国务院办公厅等18家单位联合发布的2021年10月提及的“区块链纳税服务”、“区块链版权”、“区块链贸易金融”、“区块链股权市场”等多个方面具有巨大的应用潜力。只有采用加密数字凭证的自主表征,才能在合法性层面实现对载体本身和指向内容的切割,先保证技术核心的合法性,再对其应用进行分类监管,逐步探索出可行的业务空间和市场边界。

总的来说,NFT的法律边界是它今后将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将NFT明确定义为加密数字凭证,并保留多次变更、差异化发展和合法切割的可能性,可能是目前监管形势下最好的定性方案。

三。NFT治理的法律和政策框架

(一)NFT管治的法律架构

目前,中国尚未建立专门针对NFT的法律体系。与NFT治理关系最密切的法律制度包括区块链监管法律制度、反洗钱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

1.区块链监管的法律框架

(1)指导区块链发展的法律框架

这一框架主要由三个法律规范组成:一是科技促进立法,不仅包括科技促进或进步、奖励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还包括促进科技创新的地方性法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这方面的立法敦促政府为区块链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提供经济激励和制度便利。二是有政府管理和利用数据信息的法律法规,如信息化条例、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政府数据或政府数据管理办法等,其中有开发利用NFT技术的空间。如《进一步通知》第十三条规定:“市政府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用户认证系统,通过数字认证、生物特征识别、区块链技术等服务于线上线下融合。三是包括建设数据或信息平台的法律规范,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等。其中,也可以找到发展区块链和应用NFT的规范性支撑。例如,2017年制定的《关于组织申报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先进理念和技术,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体系、服务方式和监管模式,改善和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和管理能力。“如果NFT市场有相关的项目或业务可以纳入这种引导性和支持性的法律规范,有望得到更多的法律支持。

(2)防范区块链风险的法律框架

这个框架主要包括三个条款:一是关于防范网络风险的法律条款。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密码法都是这方面的重要规范。055-79000中显眼的“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和“完善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响应、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也指向了防范网络风险的目标。此外,地方立法的作用也不容忽视。比如部分地区信息技术领域的监管立法,包括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的规定和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等。可以随时适用于区块链的治理。第二,关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家安全法》中。根据这些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有“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长期法律责任,目前对数字代币的严格监管与央行的这一责任密切相关。第三,宪法和刑法关于预防和惩治犯罪的法律规定。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是我国宪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政府职责。刑法、反恐怖主义法、青少年犯罪法和其他立法也包含大量关于预防和惩治犯罪的法律规范。近年来,公安机关在侦破涉区块链犯罪案件方面取得了不少成绩。人民法院判决的相关罪名包括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盗窃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2.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中没有与NFT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来,反洗钱法将在NFT治理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尚未公布,因此仍难以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从理论上讲,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涵盖了通过NFT的洗钱操作,而《反洗钱法》中设定的一系列反洗钱义务无疑将严格限制以NFT为基地的洗钱活动。

3.版权法律制度

各种以NFT形式出现的文化产品,必须符合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才能上链。目前,虽然《著作权法》中的一些条款没有考虑到NFT的相关内容,但它们对数字收藏等NFT业务的未来发展具有潜在影响。例如,《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协商一致行使;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对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和质押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全体合作作者。这里的“其他权利”还没有明确界定是否包括NFT的演员权和发行权。再如,《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出版、表演、制作音像制品的,应当取得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果此类作品被用于铸造NFT并发行,则不清楚该条的规定是否适用。未来,版权相关法律制度将不可避免地面对和处理这些问题,这些问题将对NFT的基本权益结构产生深远的影响。

4.互联网信息服务法律制度

中国对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建立了专门的法律制度。055-79000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九条第二款也规定:“经营覆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电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为《南京市政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业务覆盖范围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核批准,为《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两个牌照都适用于互联网增值服务。055-79000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以下简称经营许可)。”

(二)NFT治理的政策取向

NFT的治理不仅基于法律规范,也基于政策。甚至可以说,它直接决定了NFT市场乃至区块链经济的走向。总体而言,NFT风险治理的政策取向包括三个方面:区块链发展与治理政策、虚拟货币风险治理政策和NFT风险治理特别政策。

1.区块链发展和治理政策

中国的区块链发展和治理政策可以概括为以下取向:积极认可分布式存管;对数字代币的严重打击;智能合约谨慎观望;对区块链平台服务的大力支持。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对区块链政策作出了战略总基调。055-79000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电信条例》等政策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对区块链的发展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各地也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区块链发展和风险管理的政策文件。总体而言,在区块链政策方面,国家没有对地方政策空间进行明确限制。关键是不要违反强制法,不要触碰虚拟货币政策的“雷区”。只要NFT市场和业务能够有效地与虚拟货币和非法金融活动隔离,政策仍有积极的改进空间。

2.虚拟货币风险管理政策

NFT不同于公链虚拟货币,但由于它们同属一个源头且关系密切,NFT风险管理必须考虑虚拟货币的治理政策。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发布《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明确提出“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这一基本定性延续至今。从2013年开始,国内对数字代币的监管越来越严格。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发布《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ICO(代币首次发行)和虚拟货币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国内虚拟货币交易规模明显下降。《“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在2018年明确提到,一些以“区块链”为名的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进行非法集资、传销和诈骗的事实”,将防范范围扩大到所有以区块链为名的集资活动。2021年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和发改委等11个部门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彻底消除了虚拟货币几乎所有相关业务的合法空间。只要被认定为虚拟货币,甚至只要涉及文字或语境

2022年4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一是不得将证券、保险、信用、贵金属等金融资产纳入NFT基础商品,不得变相发行和交易金融产品;第二,NFT的非同质性特征没有因为拆分所有权或批量创建而被削弱,变相进行代币发行融资;三是不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等服务。)、连续上市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违反规定进行NFT交易、变相设立交易场所的;四是比特币、以太坊、TEDA等虚拟货币不作为NFT发行交易的定价和结算工具;五是对发行、销售、购买主体进行实名认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信息和发行交易记录,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第六,不直接或间接在NFT投资,不为在NFT投资提供融资支持。上述六项要求明确界定了NFT商业的法律界限。虽然《七部委公告》本质上不具有法律效力,甚至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也是对NFT市场的明确警示。遵守这六项要求将有助于避免招致后续更严格的监管措施。

四。NFT的差异化应用和分类监管

基于NFT的技术原理和发展现状,NFT实际上可以看作是一个应用场景丰富、影响广泛的区块链应用集。目前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已经勾勒出NFT市场的总体法律边界。但是,鉴于NFT的多样性和众多的应用,对于社会经济价值和风险程度不同的NFT,监管的方式和力度应该有所不同。根据NFT申请的不同类型实施分类监管,不仅符合NFT的发展规律,也为NFT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地方实践探索开辟了思路。

(一)NFT应用的差异化情景

根据NFT所依赖的应用场景,NFT可以分为虚拟空间资产、独立使用物品、指定可兑换物品、特殊标记门票等。可以考虑按此分类逐步推进NFT的市场发展和风险管理。

1.虚拟空间资产

虚拟资产主要依靠“超宇宙”等平台,国外的这类平台都需要使用虚拟货币进行NFT交易。一些虚拟空间,如沙盒、分散土地,有“土地”出售,也可以在二级市场交易。这类资产可以借助以太坊钱包购买。虚拟空间资产没有实际价值,但很可能在未来的“元宇宙”秩序中占据重要地位,并可能附加一定的文化表达和信息交流功能。

2.独立使用文章

独立物品型NFT开创了NFT的浪潮,自《加密猫》以来一直是NFT的主流应用。这种NFT已经成为并可能继续成为未来NFT市场的主流项目。这类项目的代表名称是“数字收藏”,主要是各种数字艺术作品(包括图像、视频、音频、游戏道具等。).它可能包含一些使用价值,但它的价值更多的不在藏品本身,市场价格基本反映了其唯一性的申报价值。

3.指定兑换项目

NFT所链接的实体指定了可兑换商品的类型,具有明确的使用价值,可用于可追溯性管理、物流服务等领域。然而,现有的NFT项目表现出明显的泡沫化倾向。例如,2019年,限量出售的带有NFT标志的UNISOCKS袜子一度飙升至16万美元一双,显然含有更多泡沫。目前这种NFT并不是市场的主流,而且由于实物伪造的可能性始终存在,短期内很难吸引到大的投资,所以NFT对于相应实物的赋能还是有限的。

4.特别标记的票

特殊票种的NFT目前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发,但未来将是一个社会效益巨大、发展空间广阔的领域。目前,一些NFT项目已经在这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实践。例如,日韩的一些学校正在探索向学生发放NFT式的毕业证书,并致力于实现毕业证书更强的防伪和溯源功能。著名演出票务集团LiveNation也在探索使用NFT票,可以有效解决防伪、收入分配、“黄牛票”等问题。理论上所有的凭证、票据、证书等。在物理世界中可以通过NFT发布,它们的功能和流程可以通过智能合约精确控制。

(二)NFT的分类监管路径

基于NFT的不同类型、社会经济价值和风险基础,需要对监管政策进行有效分类和设计。基于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政策和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可以考虑优先发展具有特殊标记票和指定类型可兑换物品的NFT,对具有虚拟空间资产和独立使用物品的NFT采取相对谨慎的监管立场。

1.虚拟空间资产

NFT这种虚拟资产类型,发展潜力大,经济价值可观,但社会效益不明显,容易形成过度投机,资金脱离实际走向空虚的局面。055-79000已经表明“超宇宙”的合法性仍处于有待进一步观察的状态。“超宇宙”一旦完全形成,其吸纳资金的能力极强,不利于国家货币政策和金融宏观调控的精准发力。更何况中国不是超宇宙的“家”,在超宇宙发展NFT项目是有风险的。如遇战争等特殊情况,相关交易渠道甚至可能被外国势力直接冻结。而且在日益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超宇宙的信息流和内容的演变难以预测,盲目参与国外的超宇宙项目很容易引发政治风险,也不容易赢得中央政府政策的充分认可。所以这方面的市场探索建议,暂时设置一定的限制,最多可以考虑在国内联盟链的基础上,进行带监管沙盒的试点。

2.独立使用文章

使用独立物品的NFT主要是各种数码收藏品和游戏道具。这种NFT初期风险有限,关键是二级市场的风险管理。投机、洗钱、非法集资等问题,基本都是以二级市场的存在甚至活跃为前提的。目前,中国的NFT市场也被称为数字收藏市场。主流的NFT销售或交易平台主要有阿里拍卖、蚂蚁连锁粉丝、魔芯、NFT中国等。大多处于一级市场阶段。目前国内监管政策虽然没有公开正式的规定,但二级市场的合法性空间仍然不足。虽然不禁止在公链上直接买卖NFT,但是要建立一个公链NFT的交易平台,保证技术安全和足够的法律空间,还是比较困难的,尤其是如果平台想接受虚拟货币的支付,更不可能被允许。对于自主使用商品种类的NFT,可以优先通过数据交易平台提供二级市场咨询服务,利用特殊的区域政策红利,通过国内联盟连锁试点NFT二级交易市场,逐步与公链运营环境对接;当风险控制机制成熟时,我们将提出完全开放NFT二级市场和建立一系列风险控制机制的政策建议,并争取中央政策的支持甚至正式立法。

3.指定兑换项目

指定可兑换商品的NFT具有较大的法律空间,本质上相当于一种可流通的权益凭证。在现实世界中,已经有类似的商业模式(如提单交易)可供参考。NFT和智能合约的结合,可以在交易模式和权利安排上做出更多的创新和改变,既可能实现灵活的交易甚至融资,也可能带来一定程度的金融风险。此外,还可能以指定可兑换项目的外观为幌子发行其他类型的NFT。对此,此类NFT业务的监管政策应主要侧重于检查和评估相关智能合约的风险水平,限制投机和高风险金融操作空间(例如,禁止一定限额以上的预售业务,限制转让差价和频率,禁止借款买入或建仓等。),并对这类可能引发高风险活动的NFT进行及时检查和预警,适时形成有效的技术标准,努力推动交易模式的形成和完善。

4.特别标记的票

NFT特价机票应该成为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这种NFT可以进一步分为金融票证和非金融票证。对于具有金融功能的票,由于NFT可以根据智能合约进行复杂的操作,理论上应该满足审慎监管的要求,到期后应该发行一张票,特别是防止通过NFT进行无控制的杠杆操作。对于非金融票,只要满足数据安全和技术安全的前提,方便群众办事,就应该鼓励发行,为老年人提供智能化服务,做好NFT版和非NFT版的衔接。非金融票证是NFT在社会生活中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的部分,最有可能得到决策层的认可。如果能在这方面率先探索出一些成熟的应用实例,整个NFT在中国的发展前景将会更加光明。

总的来说,在NFT可能引发复杂金融风险的情况下,首先应放弃质押融资、期货交易、复合股权结构设计等华丽的金融操作空间,选择更为谨慎的分类试点探索方案:一是以特殊标记票和指定可兑换项目类型探索NFT,力争在部分NFT项目上做出明确、普惠的社会效益,同时验证NFT平台和业务的安全性,直到相关技术更加成熟,风险更加清晰,国家和社会都意识到为止。

动词(verb的缩写)NFT交易的合规点

NFT市场业务的发展需要建立合规体系,全方位防范NFT的技术、法律和政策风险。上述法律规范和政策文件为遵约制度提供了基础。鉴于以数字馆藏形式出现的NFT是当前NFT市场的主要热点,本报告以数字馆藏为例来说明当前NFT商业合规机制的主要内容。

(1) NFT平台资质合规

1.访问链的类型

由于带有数字令牌的公链还难以解决合法性问题,国内平台接入链主要是联盟链。头部互联网公司,如阿里、腾讯、JD.COM、网易等。都是用自己备案自建的联盟链。其他NFT平台一般与第三方联盟链合作,少数平台使用海外公链。即使你接入了公共链,你也不能使用虚拟货币或同质代币来交易NFT。

2.区块链备案

NFT的铸造、发行和交易都依赖于区块链技术。根据《风险提示》的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办理备案手续并备案。在NFT交易平台的模式下,平台为发行方提供数字收藏铸造服务,发行方利用这些服务上传待发行作品、创作者信息等。形成具有独特标志的数字系列。从形式上看,该平台也符合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特点,因此需要获得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目前,国内NFT平台运营中的接入链尚未完全备案,可能存在违规风险。公链因其性质无法备案;少数联盟链尚未备案,可能面临违规风险。数据平台开展NFT业务时,应审核NFT相关区块链和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3.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1)互联网信息服务(ICP许可或ICP备案)。根据《进一步通知》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从事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只需申请备案。

目前,NFT平台以自营模式或发行方入驻的方式向平台用户展示各类数字收藏信息。业务涉及信息发布平台和交付服务,平台通过收取技术服务费、燃气费、专利费等方式直接或间接盈利。属于典型的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所以需要申请ICP许可证。如果平台是公益性NFT网站,且不直接或间接获得任何收入,只需要记录非经营性网站即可。但少数平台通过微信小程序运营数字采集业务,没有自建网站或开发app。根据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依托微信、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的小程序、微信官方账号或智能终端设备的应用开展业务,没有其他独立运营平台的企业,不需要获得《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办理增值电信业务。因此,如果平台仅通过微信小程序和微信官方账号开展数字采集业务,可以进一步向属地管理局核实是否需要办理相关证照。

(2)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对于发行方进入模式的数字收藏平台,或者平台开放二级市场供用户在此平台交易NFT,平台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电商平台的作用,但交易对象仅限于NFT,相对比较纯粹。根据《倡议》,通过公共通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交易处理的业务属于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需要申请涵盖“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范围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4.其他资格

(1)艺术品经营活动的记录。如果NFT铸造、发行或交易数字艺术品,则涉及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根据《倡议》第五条的规定,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需要向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拍卖业务资格。如果NFT平台以拍卖形式出售,也可能涉及取得拍卖许可证,或者与取得拍卖许可证的拍卖机构合作进行拍卖活动。

NFT发行合规

1.发行方式合规。

NFT发行和ICO从字面上都涉及通用通票的发行,但与ICO不同:ICO发行同质代币,即虚拟货币,在国内不被认可;但NFT发行的是非同质数字资产,其基本模板是“物”而不是“钱”。一般来说,理论上发行虚拟货币没有风险。用可分令牌标准NFT,比如ERC-1155,来掩盖ICO的本质就是另一回事了。通过ICO融资时,投资者一般购买的是代表企业产品、服务或分红的权利或凭证。与传统企业IPO需经过证券监管机构审批和监管不同,通过ICO融资难以用现金流、资产实力和盈利模式进行评估,存在非法证券、非法集资等财务风险;而NFT的发行一般以单个NFT对应的数字或实物资产来评估价值,往往不需要众筹。两者的基本逻辑是不一样的。但在“多事件”的特殊模式下,NFT发行人仍应注意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根据《风险提示》,结合以往发行空币案例,发行人应严格控制发行量,建议发行量不超过1000份;严格控制流通:尽可能寻求有意义的物理值映射;避免金融证券化,避免债权金融赋权,禁止集资发行。

2.交易方式的合规性

NFT不能以虚拟货币或同质代币交易。055-79000已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列为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依法取缔。055-79000要求比特币、以太坊、TEDA等虚拟货币不得作为NFT发行交易的定价和结算工具。因此,在NFT所服务的实体基调下,人民币(包括数字人民币)大概率交易将成为必要的监管。

3.遵守交易平台的辅助义务

NFT起源的时候,交易双方可以直接看智能合约的编程来确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愿意为自己承担责任;然而,随着NFT交易的不断普及,大量不了解相关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参与交易,可能引发法律纠纷。数字馆藏的交付几乎与交易同时完成,NFT附带的智能合同也自动执行。如果这里面出了差错,后续挽回的成本是很高的。因此,发行人应确定发行物的权利(权益)范围,交易平台也应认识到NFT交易定制的特点,借助平台交易规则和交易页面显示规则,帮助交易双方就交易内容达成共识,避免因对交易标的理解不一致和对平台规则的误解而产生交易纠纷。

4.特殊分销模式的法律风险

(1)盲箱和隐性货币发行风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无理由退货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目前流行盲盒发行NFT。用户在付费前并不知道盲盒中收藏的具体内容,因此具有一定的“幸运契约”性质。发行人需要关注盲盒的定价,尽可能匹配藏品的自身价值,不要偏离太多。此外,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已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可借鉴采取相应的合规措施,重点关注概率的公开性、价格与价值的匹配性、禁止金融营销、干预二级市场、投机、过度营销等。尤其是盲箱中有隐藏物品的(即常规系列之外概率较低的收藏款式),更要注意宣传概率和价格控制的问题,规避赌博风险。

(2)授权发行。“赋权”是NFT数字馆藏领域一个既定的流行概念,是指在已发行的数字馆藏NFT上附加各种类型的增值权利。授权的集合对持有人更有吸引力,发行人还需要注意特殊的法律问题,包括:优先抢购其他集合权。是指一旦购买了被授权的NFT藏品,就有权获得第一次抢购指定范围内其他藏品的机会,一般是平台授权(有机会抢购平台上的全部或指定藏品)或发行人授权(有机会抢购发行人指定的藏品)。在这种情况下,发行人应注意明确说明“授权”的范围、条件和时间,特别是如果授权是在NFT发行前进行的,应尽量明确授权范围,避免“发行人拥有最终解释权”的违法方式。(2)分享商业化带来的收益。意味着一旦NFT被用于其他商业场景获得利润,NFT持有者就可以分享相应部分的利润。这种情况也是买家在购买前非常重视的决策因素。发行人应注意避免夸大宣传,对于尚未开展的商业行为或未来可能达不到的商业运营效果,尽量不要提前承诺,否则可能构成欺诈。另外,在商业运营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应的交易数据,以便在履行赋能时给有疑问的买家解释依据。这种赋权具有较强的金融功能和突出的金融监管风险。目前不建议开展这类业务。道投票权等具有个人属性的权利。这种赋能主要绑定在一些集合上,如虚拟剧情、道组织令牌、创始人头像等。通常这类藏品具有个人属性,价值较高,关系到收藏者参与社区治理的权利和社区未来的运营。发行人要注意设计更详细的投票规则,在此之前可以告知收藏者,具体权益以日后公布的规则为准。

(3)版权绑定和分发。一般来说,NFT和版权是相互分离的。大多数NFT销售条款规定,买家只获得数字馆藏的所有权,版权本身仍掌握在发行方手中。但这种情况对购买者的限制太大,于是逐渐出现了将版权和NFT绑定到用户的情况。这种情况对购买者有很大的诱惑力,相当于将作品除个人权益外的所有版权转让给购买者,突破了单纯意义上的收藏授权,使购买者可以充分行使其衍生开发、转授权等后续权益。发行人应注意明确界定发行时所约束的具体权利。如果是系列作品,应该尽量提前告知发行计划,避免购买版权的用户因后续大量类似版权的发行而导致权益贬值。此外,还要特别注意作品本身的原创性或者取得必要且充分的第三方授权,避免一旦买家将版权投入大规模商业使用,权利本身就存在瑕疵,进而买家必然会追究发行方的赔偿责任。

(4)发行后追加授权。NFT出售后,一些出版商可能会结合买家的反馈或自己的一些新想法,添加一些版权授权。典型的是,cryptofunk出版社在出版了上千套主题系列作品集后,通过铸造“NFT公开信”的方式告知买家,可以“随意更换我的作品,最好贴在便池上”有些买家确实在看到公告后开始二次创作。这就相当于增加了买家的修改权,修改权,发行权。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个公告肯定是有法律效力的,只是授权的内容和范围比较模糊。如果买方在未来的各种场景或商业运营中使用修改后的版本,或者用于侵权或非法渠道,可能会给发行方带来风险

(5)版税奖励池。这种模式通常是为了鼓励用户购买或者给已经购买的用户反馈。版权方或平台拿出一部分版税或平台佣金作为奖励池,分发给购买藏品的用户。这种模式要注意规避传销风险,避免将版税全部收进一个池子,避免将版税分配与新用户挂钩。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平台尽量不要用平台的技术服务提成来打赏。一旦催收涉及炒作等问题,平台可能会受到牵连。如果一定要参与,尽量把提成转化成提成,或者有强有力的炒作控制措施作为配套措施。

三。NFT交易合规

1.一级市场交易合规性

(1)1)NFT交易的标的物

对于数字收藏形式的NFT,NFT数字作品的交易对象是作为数字商品的作品本身,典型领域是数字收藏、游戏、物联网中的身份认证,其中后两者侧重于保护权利人,数字收藏是交易的主要对象。NFT交易合规可分为形式程序合规和实质内容合规:形式方面,NFT交易双方依法交易的NFT必须是合法发行的NFT;非合法发行的NFT不得买卖,发行和交易遵循各平台的平台规则。在实质层面,主题应合法合规。目前,NFT没有被列为违禁品,因此NFT可以作为权利证书进行交易。但是当买卖NFT时,你需要

注意其内容,如果内容含有不当言论,或尺度介于艺术和色情之间,则可能予以禁止。在国内对标的物自身内容的审查要尽可能严格。

(2)NFT交易平台的义务

①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现阶段的NFT应用主要是在数字收藏品、游戏IP等领域,因此须重点审查知识产权权利归属。NFT交易平台对权利归属的审查要尽可能严格,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卖方发行的文创类NFT权利并不归属于卖方,或者卖方对NFT上的内容并不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平台应尽可能与权利人或者知识产权人沟通。无法确定真正的权利人和知识产权人的,应禁止该NFT买卖。为防止卖方侵权,平台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和基于通知-删除规则的投诉机制,同时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采取必要措施。为防止买方侵权,作为卖方,应当在签订网络购物合同时,明确提示买方权利的范围,以及违约/侵权的责任;作为平台服务方,建议确定有效的方式来提示交易双方明确交易的NFT所包含的权利,以减少纠纷。

②交易安全保障义务。随着NFT价值得到更多关注,各类安全事件也频繁发生。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据电子商务法第30条、第31条等法律法规采取技术措施及其他必要措施,保证交易安全。

③经营者身份核验并配合监管的义务。参考电子商务法中有关电商平台的一般规定,NFT交易平台应当对平台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进行身份核验,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平台应当根据消费者请求提供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平台对平台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负有一定的监管义务,并应当配合监管部门履行税收等市场监管职责。

④数据安全保障义务和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平台相应的数据安全能力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总体性的规定。NFT自营或交易平台依托于平台内区块链技术,可以一定程度上防范数据被篡改和任意破坏的风险,但平台仍应当重视数据安全保障义务,遵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数据分类分级保护要求,一旦发现数据安全风险,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个人信息保护法系统规范了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以及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NFT平台内不可避免需要核验平台内交易主体的身份,并且设置反洗钱机制等。而这些平台职能均会涉及不同主体的个人信息,且大多属于身份信息、财产状况等敏感个人信息,因而NFT平台需要重点关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有关敏感个人信息的内容,包括收集时的单独同意规则,以及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所需的影响评估和必要性说明等义务。

⑤用户信息内容管理义务。《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8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如NFT交易平台内允许用户自行发布NFT产品,或是用户可以就NFT产品进行交流、评价,甚至可以在平台所开放的社区内进行进一步的互动、讨论时,平台须对平台内的信息内容生态承担必要的管理和注意义务,避免平台内出现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坚持主流价值导向。

⑥反洗钱义务。所以铸造或者拍卖NFT的平台场所需要注意,在一方面要做好KYC工作,对于客户的实名认证要严格把控;另一方面也要完成好反洗钱策略设计,具体操作参照中国各银行反洗钱相关策略;此外也可以购买一些反洗钱的外包技术;并且由于NFT业务其底层是区块链技术,所以需要及时向网信或网安部门做好报备工作,报备NFT上线产品。在报备过程中也要自愿接受反洗钱考察,并且如果有需要,可以定时发报告给监管机构。

⑦名称的选择。虽然NFT目前未被明确纳入“虚拟货币”的范围,但考虑到实践中NFT行业与虚拟货币行业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且NFT的全称Non-FungibleToken亦明确包含“Token”一词,如未来NFT市场出现影响正常经济金融秩序的情况,以NFT之名行虚拟货币之实,监管部门亦可能将其认定为“虚拟货币”,进而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进行打击。因此,应从技术、发行数量、功能与场景等多个角度避免NFT具备货币属性,且禁止使用NFT支付以购买商品或服务,名称中不要包含“币”、“代币”等表述。⑧其他注意事项。NFT发行因为都是通过互联网(链上)发行方式,所以很容易构成“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三个非法集资特征要件,NFT属于非法集资新司法解释中的虚拟币概念,发行NFT是否构成非法集资,主要看是否同时符合这两点:第一,同时满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尤其注意“利诱性”;第二,任一满足“数额100万以上、吸收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给存款人造成直接损失50万元以上(特殊情况下25万元以上)、诈骗数额10万元以上”四个起刑标准。平台需要提醒权利人在铸造或者发行NFT时,严格注意避免承诺或变相承诺保本保收益,或者宣扬NFT未来巨大的预期回报等。

(3)特殊NFT商业模式下的合规要点

①众筹模式。众筹模式下,所有权人基于可拆分的NFT初始所有权发行代币,以众筹方式售卖NFT的部分所有权。当NFT正式生成并交易后,再按代币持有比例进行利润分成。众筹模式易引发NFT的炒作行为,《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规定“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从而抑制投资炒作风险。基于金融监管风险,目前建议暂时禁止众筹模式。

②合作社模式。合作社模式指由个人开发者合作形成有机团体,共同开发、购买和出售NFT,并根据DeFi协议进行投资分成。合作社模式下,NFT交易主体之间的往来频繁,用户实际上可以通过NFT交易完成资金流转,具备实现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性。平台须仔细核对NFT相关智能合约的收益分配设计,发现属于非法集资或其他违法金融活动的,禁止发行。

③抵押品模式。与传统艺术品类似,NFT具备动态变化的价值,可以将其作为抵押物以形成双向借贷市场。在抵押品模式下,NFT的定价是难题。在NFT不能简单作为代币处理且评估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协议价格应为主要定价方式。抵押品模式下,主要风险点在于资金池的管理。必须避免P2P金融监管风险,目前不建议做资金池业务。

④租赁模式。租赁模式指通过存入与NFT市场价值相等或超额的代币或抵押品来租赁NFT,并且需要为其支付一定金额的租金。该模式比较适用于游戏NFT,用户期望通过租赁的NFT获得更高的游戏收益。此种模式必须注重避免使用数字代币,如果存入人民币,则也需要遵守相关金融监管规则。

2.二次交易的规制

二手交易平台属于网络交易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受到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制。目前NFT二次交易尚未放开,如果未来充分开放二次交易,则二手交易平台同样需要遵守前述保障交易安全、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等基础性义务。

二次交易的平台方还需要注意《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此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二手交易平台对于NFT产品的售卖,必须先完善上述方面的合规体系,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

六、依托数据交易平台的NFT监管沙箱设计

通过上述合规体系,平台能够有选择、有步骤地开展NFT业务,避免法律和政策风险。然而,NFT的各种风险毕竟难以完全预见,在某些项目的技术、法律和政策风险没有较大把握时,可以通过监管沙箱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正式推出。“沙箱”(亦可称“沙盒”)概念来源于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领域,在其专业语境下,“沙箱”指一个严格受控的环境,程序在其中运行时的状态、所使用或访问的资源都受到严格的记录和控制。沙箱根据指令对全系统进行模拟,对一个程序的访问资源、执行环境按照规则赋予一定的访问权限,程序只能在建立的沙箱里面进行相关操作,既可以限制恶意程序的危害,也不会影响到其他程序和操作系统的正常运行。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将“沙箱”概念引入金融科技监管进程中,为金融创新行为首先搭建起一个可以类比计算机“沙箱”的相对隔离的真实环境,再引导其在此种环境下展开试运行,沙盒中的金融创新行为不会触发从事该行为的正常监管后果,最终根据测试结果来判定是否将之推向市场。自FCA于2015年11月正式提出“监管沙箱(RegulatorySandbox)”以来,监管沙箱在全球范围内飞速发展,得到欧盟诸多国家以及印度、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的应用,已经成为金融科技监管领域内可接受度较高的解决方案。总的来看,作为金融科技柔性监管的有效尝试,监管沙箱允许监管部门针对金融创新服务、产品或商业模式相对自由发展,并“定制”监管方法,在风险可控之前提下实现激励金融创新的效果。

NFT与虚拟货币的天然关联性及其金融化、证券化倾向,极易导致非法金融活动。对相关创新产品或服务实行监管沙箱,既可以为市场主体提供结构化的试验环境和有序发展的创新平台,也可以促进对NFT属性及其权利框架进行再认识和标准化,帮助监管部门形成更具前瞻性和开放性的监管方法。

(一)英国监管沙箱的基本设计

依照FCA的设计,监管沙箱的全生命周期内共有7个具体步骤,详见下图:

图1 英国监管沙箱运行流程图

进入监管沙箱需要在FCA网站进行线上申请。在收到申请后,FCA将按照资格标准对申请进行评估。FCA将资格标准具体划分为五项子标准,并给出了评估的积极指标和负面指标,详见下表:

表1 英国监管沙箱资格评估标准

FCA为评估申请设置了2至3周左右的期限,在申请经过评估认为符合资格标准后,FCA的高级决策小组将会进行第二次审查,最终形成接受申请与否的决定。在申请被接受后,FCA将与该企业开展合作:FCA会委派一名专员担任主要联系人,利用4周左右的时间建立最佳的监管沙箱方案,确定测试参数、结果措施、报告要求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对于准备开始进入沙箱的企业,FCA则提供了5种沙箱工具供企业选择,企业能够享受到简化授权流程、明确监管要求、灵活豁免、专业指导等帮扶措施,大体上呈现出有限度地放松监管的趋向。这5种沙箱工具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情形详见下表:

表2 英国监管沙箱的“沙箱工具”

监管沙箱内的测试期最长不会超过6个月,在测试期内,测试项目会受到FCA的持续监测和风险防控:第一,企业需要每周向项目专员进行书面汇报,内容涉及企业情况、主要进展、具体测试指标等;第二,FCA将审查企业的技术与网络适应能力,确保企业应对技术或网络灾难事件时具备恢复能力;第三,FCA会对授权进行附加限制,例如可能会限制企业在测试期间可以服务的用户数量或类型;第四,如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或影响金融稳定的风险出现,FCA有权随时终止测试。测试完成后,FCA要求企业利用四周时间制作并提交一份最终报告,FCA将对报告给出书面反馈,企业相应地有三种选择:测试结果理想的企业被授予牌照,下一步可投入市场进行推广;有进一步测试需求的企业可以选择继续参与下一轮测试;部分企业可能更改商业模式或放弃部分业务,从而改变牌照类型或从事不需牌照的业务。

(二)中国版监管沙箱的实践现状

中国早在2019年就已经启动了监管沙箱的试点工作,同样首先落地于金融科技创新领域。从申报机构来看,现有的项目单位集中在以银行为最主要参与者的金融机构或者科技公司,支付机构、征信机构等其他金融单位亦有参与试点;从应用领域来看,信贷、运营管理及支付等领域是金融科技创新监管中的重点,其中一些项目能够和区块链等前沿技术紧密结合进行创新。2021年9月,北京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作组和深圳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作组分别发布公告称,辖区内已有“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创新应用”完成测试,这意味着首批创新应用实现了“出箱”,首次实现了金融科技创新探索的“闭环”,是强化金融科技监管,探索金融科技创新管理机制的重要里程碑。和英国及FCA的实践相比,中国版监管沙箱存在以下特点:第一,在主体上以持牌金融机构为主,其它机构需要加强同持牌金融机构的合作以进入沙箱;第二,在项目属性上强调科技创新属性,大部分项目均是在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前沿技术领域取得突破的前提下,再有机结合具体的金融业务场景需求,但更多的项目仍然停留在技术手段、业务流程等方面的应用试点,业务方面的创新还不多;第三,在项目功能上重视服务实体经济,这体现的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基本定位;第四,进入监管沙箱的项目整体上保持较为稳健的创新步伐,技术上较为激进、实践性不强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创新项目不会进入到监管沙箱。

监管沙箱与区块链产业关系密切。在英国前五批监管沙箱实践中,区块链相关企业占比在22%-50%之间(分布式账本技术成为申请监管沙箱的最热门技术);我国第一个地方政府主导的监管沙盒实践也与区块链治理实践有关。但遗憾的是,由于NFT在实践中方兴未艾,加之NFT的金融属性没有得到监管机构的认可,目前各地均未对NFT“入箱”开展尝试,但伴随着NFT日益受到社会热切关注,未来有机会在可控的物理和政策环境下推动NFT入箱。

(三)依托数据交易平台的NFT监管沙箱

1.NFT进入监管沙箱的必要性

设计监管沙箱的初衷一方面是为了鼓励创新,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市场主体致力于追求利润最大化,并且受制于自身情形仅依据有限的信息而行动,他们既不掌握囊括竞争对手行为在内的体系化信息,也无法考虑(或忽视)自身行为后果对整个金融市场稳健运行的影响,NFT作为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不稳定因素,将其纳入监管试验的轨道,将进一步保障未来技术能够产出理想成果,风险投资不至于变成投资风险。对于尚处于“襁褓”阶段而言的NFT市场而言将起到有效引导引导、扶持和规范的作用。

2.NFT监管沙箱运行的基本流程

202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测试规范》《金融科技创新安全通用规范》和《金融科技创新风险监控规范》共3项金融行业标准,从不同角度对金融科技创新及其测试进行标准化。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测试总体上分为三个模块:测试声明——测试运行——测试结束,具体流程详见下表:

表3 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测试流程

此外,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试行汽车安全沙盒监管制度的通告》也有较有参考价值,其规定企业就前沿技术或新功能新模式申请进入沙盒监管,需要经过申请、评估、测试、报告、退出等五个阶段,详见下表:

表4 汽车安全沙盒监管工作流程

结合《测试规范》和《通告》,依托数据交易平台的NFT监管沙箱的整体运行流程可以初步设计如下:

图2 NFT监管沙箱的运行流程

3.NFT监管沙箱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各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普遍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视为监管沙箱评价的一个重要因素。主要包括:其一,要求测试机构需提前告知消费者项目持续时间、面临风险等相关的基本信息;其二,要求消费者必须是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参与测试,部分国家和地区还要求测试机构要取得消费者的书面同意书;其三,要求测试机构与客户建立高效的双向消息交流机制,既可以让测试机构及时地向消费者发布测试和突发情况,又可以让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有效投诉;其四,要求测试机构有适当的风险补偿措施和退出机制,一旦遭遇风险消费者不会承担太多损失。对于NFT产品来说,由于产品价值和交易平台建设都处于良莠不齐的阶段,消费者很容易陷入不理性的消费情绪中,其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都有可能遭受损害;交易虚拟性强,消费者更难以依法维权,也不能完全寄希望于经营者主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NFT监管沙箱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升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来,在沙箱阶段即切实强化前述四方面的制度建设。

结论

NFT是未来全球范围内数字经济制高点之一,不仅构筑未来虚拟世界的底层价值基础,更可以在广泛的社会经济领域发挥正面作用。尽管NFT可能引致各种各样的风险,但只要采取了必要的技术与管理措施,稳步开展试点探索,可以实现风险可控条件下的市场培育。应当在合法范围内探索NFT市场和业务的发展空间,充分挖掘NFT在社会民生方面的用途,积极谨慎应对NFT带来的各种风险,以主动作为的姿态迎接全球范围内数字经济前沿发展的挑战,对于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探索发展NFT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稳健、渐进的方针,坚持分业务类型、分应用场景的渐进探索路径,坚持社会民生价值优先,坚持分类监管、合规先行,做好合规制度体系建设,运用好监管沙盒等有助于保护试点稳妥推进的制度手段,防止NFT市场和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不健康、不规范的苗头和趋势,有力防控NFT相关的社会经济风险,严厉打击假借NFT名义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NFT的探索发展始终在法治轨道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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