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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NFT数字馆藏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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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NFT数字藏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据杭州互联网法院微信官方账号消息,杭州互联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NFT(非同质化通)数字采集交易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因迅速抢购的“NFT数码珍藏盲盒”被退还,原告索赔9万余元。法院判决原告个人信息填写有误,驳回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NFT数字馆藏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处置性、可交易性等物权特征,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特有的网络虚拟性、技术性等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案例:个人信息填写错误。

被告杭州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经营一家专门从事数码艺术品销售的电子商务平台,原告王(化名)是该平台的用户。

今年2月,A公司通过上述平台发布抢购公告,称将限量销售一款“NFT数字典藏盲盒”。公告记录了销售的细节,如价格、购买时间、购买数量等。并附有购买渠道的二维码。公告底部建议抢购时填写与实名认证一致的手机号,且只能抢购一个手机号。平台会剔除未注册认证、个人信息填写不正确等无效订单,并对无效订单进行强制退款。

原告王诉称,其通过本公告公示的购买渠道抢购到A公司销售的数码收藏盲盒一个,填写手机号码及个人信息后支付999元。但A公司一直没有发货,10天后强制退款给王。王认为A公司此举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如未能做到,则赔偿其损失99999元。

A公司辩称,为防止部分用户使用外挂软件非正常抢购数字馆藏,帮助用户更好地了解抢购规则,平台在销售商品前专门发布了抢购公告,并写明了注意事项。因王下单时填写的手机号和身份证号部分号码与实际信息不符,平台将进行退款。A公司认为合同未订立,即使合同成立,也已按约定解除,原告已接受退款,无实际损失。而且数字盲盒已经卖完了,所以合同无法继续。

裁判:驳回王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涉案交易标的为NFT数码藏品,而非NFT股权凭证。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双方交易的标的物是NFT数字典藏,因此需要先确认NFT数字典藏的法律属性。

NFT数字馆藏具有价值性、稀缺性、一次性和可交易性等产权特征,也具有网络虚拟财产特有的网络虚拟性和技术性等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涉案合同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也不违背我国防范经济金融风险的实际政策和监管导向,应受我国法律保护。

虽然A公司发布的抢购公告在形式上属于要约邀请,但公告中的销售、购买渠道、注意事项等细节符合要约的要求。王通过本公告提供的购买渠道选择数码商品盲盒时,上述内容可视为甲公司向特定相对人发出的要约。王通过提交订单成功作出“承诺”时,上述内容构成双方合同约定的一部分,不存在无效情形,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公告明确,鉴于未实名认证或个人信息填写错误,A公司同意其有权解除合同。从王提交的订单明细来看,其手机号第四位和身份证第六位不符合要求,属于个人信息填写错误的情况。甲公司将王支付的款项退还,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具体表现。王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没有相应的合同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A公司向王某退款的行为不存在违约或违法,王某要求杭州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赔偿99999元的替代诉讼请求,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王的诉讼请求。

“NFT数字收藏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杭州互联网法院微信官方账号就此案发布“法官声明”:

NFT数字收藏交易是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而诞生的新兴产业。NFT数字收藏的法律属性目前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界定。数字典藏交易的性质、法律如何适用、数字典藏电商经营者单方发布的合同终止条款是否构成无效条款或违约,都需要裁判予以明确。

作为一件虚拟的艺术品,NFT数字收藏凝结了创作者对艺术的原始表达,具有相关知识产权的价值。同时,NFT数字馆藏是基于区块链节点之间的信任和共识机制,在区块链上形成的独特的数字资产。因此,NFT数字馆藏属于虚拟财产的范畴。

NFT数字馆藏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交易双方的交易客体,应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交易转让涉及的标的物是网络虚拟财产,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中的有形或无形之物。从双方的交易表现来看,符合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形式。如果涉及NFT数字馆藏的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形式,可以参照我国法律关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

本案中,涉案交易均通过互联网信息进行,NFT数字馆藏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数字商品范畴。因此,本案所涉及的交易是通过互联网信息销售数字商品的经营活动,属于电子商务范畴,应受到《电子商务法》的规范。

双方“NFT数字采集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约定合同单方解除权的内容”的争议是否合法有效,应结合法律规定、行业合规需要和个案具体需要综合考察。当约定NFT数字典藏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基于我国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防范NFT数字典藏交易风险、促进NFT数字典藏合规经营的现实政策监管导向,或者NFT数字典藏平台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际需要,是正当合理的,应当确认相关格式条款的合法性。

需要指出的是,当NFT数字采集运营商通过格式条款作出的合同解除协议不正当时,用户要求继续履行或承担第三方费用以替代履行在实践中是可行的。因为NFT数字收藏的特点是“非同质”,每个NFT数字收藏都是独一无二的,不可复制的。一旦售出,不存在继续履行或第三方替代的现实可行性。同时,由于NFT数字收藏交易依托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技术,每一笔交易的时间、价格、买卖双方的信息都是可追溯、不可篡改的。在每一笔NFT数字馆藏交易都有记录的情况下,计算起来更加直观、准确、方便、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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