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网站|NFTS 门罗币(XMR) 黑客盗取平台虚拟货币建议判刑3.6-4.6年 最后获得缓刑!

黑客盗取平台虚拟货币建议判刑3.6-4.6年 最后获得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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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窃取平台虚拟币被建议量刑3.6-4.6年,最终争取到缓刑!

韩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广强律师事务所假冒伪劣、金融衍生品、数字经济、传销等经济犯罪辩护律师。重点应对有一定原因的虚拟货币发行、虚拟矿机、场外交易、合约交易等数字经济;商品现货、期货、金融期货、对外期货、买卖外汇、外汇套期保值等金融衍生品;制售假冒食品、药品、烟草制品刑事案件。

#盗窃虚拟货币的法律定性#

几名黑客利用技术手段入侵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盗取该平台的虚拟货币,最后通过其他虚拟货币平台实现。这是我处理的一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刑事案件。

基本情况:

a利用某种网络技术渗透到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取得该平台的拨钱权限,在该平台注册账号自行拨钱,然后通过某匿名聊天软件与B约定,将获得的M虚拟货币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变现。实现的方式是先兑换成USDT,再兑换成门罗货币,最后通过OTC实现人民币。

检方的指控逻辑:

公诉机关认为,甲、乙利用技术手段盗取他人虚拟货币,后以人民币变现30余万元。该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建议刑期三年六个月——四年六个月。后来在开庭前,公诉机关变更起诉,将我当事人的非法获利增加到60多万元。这种变化必然导致我当事人的量刑加重,所以情况非常不利。

辩护过程:

在阅读了文件并与各方沟通后,我认为对本案中指控的适用没有异议。但作为网络犯罪案件,尤其是虚拟货币案件,我发现本案的指控证据存在严重问题,主要集中在无论是入侵证据还是虚拟货币变现证据都不能证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基于此,我采取了证据不足的辩护策略。

针对相关证据能否证明A使用技术手段入侵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问题,我发现证据材料缺乏大量微量证据证明A使用技术手段入侵平台,发现无法锁定虚拟货币平台的入侵者是我的客户A。

其中,一般来说,必须有相关的入侵证据来证明入侵事实。根据Gen《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行为,应当结合全案证据,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设备信息、软件程序代码等作案工具;(2)系统日志、域名、IP地址、WiFi信息、地理位置信息是否能反映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轨迹;(3)操作记录、上网浏览记录、物流信息、交易结算记录、即时通讯信息是否能反映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四)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客观行为的其他内容。

但本案中既没有入侵网站系统的作案工具等物证,也没有入侵系统的系统日志、域名、IP地址、WiFi信息、地理位置信息等能够证明入侵轨迹的证据,只有被告人的供述。

同时,我看了论文也发现,在涉案虚拟货币平台丢失虚拟货币的当天以及前后近一个月的时间里,平台的服务器已经被多次异常访问,不同的IP地址进入平台提取虚拟货币。因此,不能排除平台虚拟货币的损失是由他人而不是我的当事人a造成的。

更难以解释的是,我的客户A入侵平台的时间与平台虚拟货币丢失的时间相差近一个月。即

基于此,在庭审阶段,我直接指出本案缺乏客观证据证明A侵入涉案系统的事实,不能排除他人侵入涉案虚拟货币平台盗取虚拟货币的合理嫌疑。

鉴于相关证据能否证实A变现被盗虚拟货币并获利的事实,当时的起诉书分两部分指控我的当事人获利:

一种是提取一部分收购的平台虚拟货币到第三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再兑换成USDT;在站台里;

二是将平台盗刷的部分虚拟货币多次转入B的虚拟货币钱包,再由B在第三方交易所兑换成USDT,转入我客户的虚拟货币钱包;

最后,我的客户通过第三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将收到的USDT兑换成门罗币,再变现为人民币。

后来发现证据材料有三大问题:一是被盗虚拟货币流通的部分钱包地址不是我客户的钱包地址;二是被盗虚拟货币与其他虚拟货币兑换时,钱包地址无法相互对应;第三,没有场外交易记录证明我的客户在第三方虚拟货币平台上实现了人民币。

根据我发现的证据问题,我给法院写了一份《关于涉案虚拟货币流转的情况说明》,详细论证了以上三大问题,并给出了结论:

1.侦查机关调取的涉案部分钱包地址不是本人委托人的钱包地址;至于被盗虚拟货币的交易记录,有的钱包地址无法一一对应,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实现被盗虚拟货币的事实;

2.侦查机关获得的关于被盗虚拟货币在与第三方虚拟货币平台流通时部分钱包地址交易的信息不一致;因此,无法确认我的当事人在第三方虚拟货币平台上实现被盗虚拟货币的事实;

3.现有证据材料缺乏将被盗虚拟货币在第三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兑换成人民币的交易记录,无法确认我的委托人将被盗虚拟货币变现为人民币牟利的事实。

案例结果:

经过庭审阶段证据不足的抗辩,最终与法庭达成最终妥协。开庭时,他采取了认罪认罚、退赃的策略,最终获得缓刑。

总结:

在针对虚拟货币的网络犯罪刑事案件中,往往需要仔细审查证据。从证据层面分析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是否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特别是在虚拟货币案件中,虚拟货币钱包地址的流通记录是否一一对应,行为人使用的钱包地址是否可以锁定。当发现证据存在问题时,应采取证据不足的辩护策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任何辩护策略都应该是灵活的,证据辩护的最终目的是在实质上为当事人换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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