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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克东律师,北京贺红余伟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部主任律师,主要从事职务犯罪、创业经济、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的辩护。办理了一批重大职务犯罪(厅级)、重大金融经济犯罪(涉案数百亿)、企业家与辩护团队的经济纠纷。
导语:2018年以来,金融监管趋严的态势从未停止。
2019年,币圈经历了大起大落。10月份,刚刚受到国家鼓励发展区块链技术热潮的鼓舞。11月通报大检查整改,94危机一夜重燃。12月,我以为可以等到2020年。月底又一波刑事案件宣判,各大智库也发布了币圈刑事案件数据报告,再次给币圈人敲响了警钟。
即使队伍逃往国外,警方也是重拳出击,实施跨境抓捕。2019年6月,涉案金额超过200亿、被称为“币圈第一钱”的PlusToken平台彻底崩盘。创始团队在瓦努阿图销毁犯罪证据时被警方抓获。
据多方报道,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例,2018年和2019年涉及处罚的案件至少有350起,而且这还只是生效案件,不包括尚未判决、裁定但未生效、未公开、未纳入的案件。我们认为,事实上,远远不止这个数额。
可见,犯罪风险是当前币圈面临的主要风险点,也是高压线。
庞老师通过研究相关案例,整理出币圈人士最容易涉及的七大犯罪风险,以供参考。
一、偷矿机偷电——盗窃。偷矿机在“挖矿”的过程中并不是很常见,但偷电却是很常见的问题。有数据显示,币圈犯罪中,盗窃占40%左右,主要是偷矿机和偷电,尤其是后者。在“开采”的过程中,“电”的消耗是一笔不小的开支。高收入、高计算能力、高功耗催生了一系列矿机盗窃案、窃电案。
案例:
2019年12月24日,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巨大“矿机”窃电挖矿案,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江苏最大的窃电案。为降低运行比特币“矿机”的高额电力成本,被告人兰某峰等三人于2017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间,通过变压器短路等方式,持续窃取国家电力开采比特币。被告人王等7人提供帮助,从中获利。其中,主犯兰某峰涉案金额13781383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余9名被告分别被判处3年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二。令人眼花缭乱的资板3354非法集资。最典型的“非法集资”就是养老板块模式。十几页的白皮书,几页的ppt,几天就能集齐高额资金。相关融资主体通过非法出售和流通代币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或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本质上属于未经授权的非法公开融资。即使在集资过程中募集了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这些网络虚拟货币也更容易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资金”。
在禁令下,一些公司发明了IFO、IEO、IMO等ICO模型,误以为可以规避ICO风险。事实上,中国金融领域一直采用“穿透式”监管模式3354。不管怎么包装,怎么改,都要剥去层层外衣,看到内核的本质。只要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的四个特征,就足以构成犯罪,主要涉嫌两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然而,另一方面
三。空手套白狼诈骗罪——。当一个新概念刚刚进入大众视野的时候,总会有一群人打着“区块链”、“比特币”的旗号,用“空手套白狼”去骗另一群人的钱。
诈骗不需要太多技术含量。一些项目方、投资代理或做市商等。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豪华创始团队”,借用国内外各类官方政府信息,宣传“超高收益保证收益”,或通过交易导师、小组学习等方式,以数字代币投资的方式诱导投资者非法获利。类似的套路还有期货现货交易、邮币卡、证券交易所等。都涉嫌诈骗。
案例:
2019年12月23日,太原首例在区块链交易虚拟货币的云币平台诈骗案告破,抓获犯罪嫌疑人72名,受害者300余人,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
据悉,犯罪嫌疑人添加了30倍的虚假杠杆,篡改虚拟货币交易图直至“强制平仓”,使受害人误以为市场下跌造成损失,进而圈钱。
而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都属于诈骗罪。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诈骗的对象是否特定。因为诈骗的对象比较小,所以处罚比较轻。根据诈骗金额和犯罪情节,有三种不同的量刑:三年以下——,三年到十年,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而且不管是什么刑期,都是要罚款的,最严重的可以没收财产。
四。弱化人性的防御心理3354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早在2015年,“百川碧”传销骗局就出现了。福建百川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用了不到一年的时间,建立了“百川碧”多层次传销活动王国,涉及24个省区市90多万会员,会员层级253个,涉案金额21亿元。
2016年11月,广东警方破获“星星币”非法传销案。公开资料显示,该组织团伙以发展人员数量为条件进行返利,通过“星币”引诱成员继续发展他人参与。4个月时间,吸收全国31个省(区、市)会员16万余人,涉案金额近2亿元。
2017年9月,海南海口警方破获“亚欧币”传销案,也属于同一类型。仅一年时间,亚欧货币骗局就吸引了4万多人参与,吸收资金40多亿元。
一些项目方下沉到三四线城市做酒店会议营销,诱导一些大叔大妈或者不合适的投资人投资或者发展线下投资,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涉嫌传销的项目,一般都是花50万到100万买一套代码做一个数字代币交易所,然后以“区块链”的名义在网上交易所发行数字代币,以“市值管理”的名义做价格操纵。数字代币上线交易所后,项目方会雇佣大量人员去三四线城市推,以多少倍的收益,多少稳定的分红为幌子,拉投资,发展线下投资。目前像这样的传销币已经被刑事监管,比如普洱币,大唐币。
5.争自行车翻摩托车——涉嫌开设赌场的赌博项目在世界杯期间火了。许多开设网上赌场的团伙或组织通过结合区块链制造了一波噱头。游戏行业很多公司都一头扎进“游戏区块链”项目,通过区块链概念改造赛马、老虎机、黑池交易等一些游戏,诱导大量国内用户参与其中。
其他公司为了提高用户和交易的活跃度,以所谓“游戏化”的方式开发所谓的菠菜DAPP。在一些海外项目中,为了解决海外支付和外汇管制的问题,一些数字代币通过国内代理商出售或分销,这些数字代币被用作赌博筹码,以实现海外投资
不及物动词涉嫌非法经营罪无论是以“人民币-数字代币-美元”形式进行境内外交易,还是以数字代币进行境内外交易支付结算,均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数字货币的场外交易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9年7月的人民法院报告显示,“曾以承诺数字货币只涨不跌为由,非法销售虚拟数字货币。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曾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明知其持有的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不能在国内销售,仍于2018年2月向被害人余某、洪某、洪某某等人介绍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并承诺该数字货币只涨不跌。洪某某决定购买5001枚数字货币,通过其账户向曾某转账3万元。曾某向洪某某承诺,需要100天归还“世联资产”数字货币,每天返还1%。侯某、洪某、洪某某等人先后介绍或帮助亲属从被告人曾某处购买虚拟数字货币,总金额约66.4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于2018年4月向欧某出售“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2000枚,价值23000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明知其持有的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不能在国内销售,仍向他人销售,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曾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具有退赃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七。自给自足3354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罪”在我国辖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境内,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受《证券法》的规范。那么,如果在国内发行上述吕克代币,自然会产生法律风险。
案例:
一家区块链科技公司打算为其正在开发的新区块链技术应用进行ICO,以便获得融资完成该项目的研发。该公司在其ICO白皮书中称:该ICO项目接受比特币形式的投资,每枚比特币可兑换10个项目代币,每100个项目代币可获得1份公司股权。
该项目通过ICO获得1000个比特币,价值2700万人民币。2017年某月,该公司项目组被抓获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ICO公司因“擅自发行股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经人民法院确认,被告X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不特定社会对象转让股权。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
句子:1。被告X公司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700万元(该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2.被告人Z某某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ICO因“擅自发行股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20年,“币圈”的调控肯定是多了少了。谨防犯罪风险,合法合规经营才能走得更远。
(本文为办案后普法系列文章,多为仓促之作,旨在普法,为大众提供有帮助的内容。不是专业讨论,力求简单明了。如有不妥或晦涩之处,敬请谅解,并私信联系提出建议。)
专栏作者:王克东律师,贺红余伟刑事-民事诉讼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