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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朋友莱特币七年不打官司法院判决:虚拟货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必须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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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朋友莱特币七年不还惹官司 法院判决:虚拟货币属网络虚拟财产必须还

虚拟货币在我国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监管部门也多次提醒,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民事纠纷时有发生。法院将如何认定虚拟货币的性质?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公布了一起虚拟货币借贷还款纠纷的二审判决。法院明确表示,没有法律否定虚拟货币本身作为虚拟财产的可保护性,最终决定借款的被告必须向原告返还33000莱特币。

朋友欠了7年33000莱特币,却不告上法庭。

判决书显示,原告邹与被告丁原是朋友关系。2014年12月,丁向邹借款5万莱特币用于基金投资。

双方的借条称,丁某向翟某借款5万莱特币,约定于2015年7月至10月15日全部偿还。如不能按时还款,则以19元每枚莱特币等值价格偿还人民币,优先偿还莱特币。

然而,直到2017年4月,丁只归还了1.7万莱特币,还有3.3万莱特币没有归还。虽然翟多次催促,但但丁始终不肯偿还。2019年2月后,丁甚至“失踪”,不再回复邹的信息。讨债无门的翟只好将丁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虚拟货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北京石景山法院一审认为,莱特币是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莱特币具有虚拟财产和虚拟商品的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丁现在拒绝归还莱特币,侵犯了翟的财产权和民事权利。法院一审判决丁返还翟33000莱特币。

丁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丁表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虚拟货币的投资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他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标的物,一审判决无法实际履行。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北京一中院在二审判决书中指出,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点。首先,关于莱特币是否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虽然相关部门的文件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也规定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是非法的。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目前还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否定虚拟货币本身作为虚拟财产的可保护性。故一审法院认定,翟某出借的莱特币在本案中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应受法律保护,维持并无不当。

本案的第二个争议是涉案莱特币是否应该返还。一审期间,经法院充分说明,翟某坚持要求丁某返还莱特币,并自愿承担执行不了的风险。北京一中院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争议的莱特币在现实中已被认定为无法返还。一审法院判决丁某返还翟某莱特币的行为正确,应予维持。

非法收入是虚拟货币。

检察官根据市场情况将其兑换成人民币。

在上海的另一个案例中,虚拟货币本身的财产属性也得到了体现。犯罪嫌疑人张的违法所得为币6000元。根据相关交易平台价格及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检察官认定其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8790元。

经查,2021年7月至8月,张非法侵入

为了追究张的民事侵权责任,检察官面临着一个难题,如何确定张的违法所得数额。张非法获利6000元。TEDA货币受法律保护吗?可以作为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吗?以及如何确定赔偿金额?这些问题必须有明确的答案。

公益诉讼检察官经过慎重判断,认为虚拟货币在我国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但作为一种工具,很容易被实施犯罪的人利用。“如果在交易中使用了这种货币,我们还是可以按照这种货币的市值来计算违法所得。”公益检察官姚雷介绍,TEDA货币和美元基本上是1:1。参考相关交易平台交易价格及交易当日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检察机关认定张违法所得约为人民币38760元。

最终,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时,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张某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在全国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按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利赔偿人民币38760元。

涉及虚拟货币买卖或投资的纠纷,法院判决不一。

建议律师不要参与虚拟货币投资。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相继出台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文件。其中明确规定,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是非法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涉嫌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因为以上两个案例就认为投资或者买卖虚拟货币会受到法律保护,那就大错特错了。毕竟以上两种情况只涉及虚拟货币本身的财产属性,而非当事人投资或买卖的对象。

北京青年报记者查阅裁判文书网发现,因虚拟货币投资或交易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虽然法院一般判决买卖虚拟货币或委托投资无效,但对于后续处理,各地的判决结果存在差异。

有的地方法院会根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的文件,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息的请求。有的地方法院在认定相关协议无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双方达成的借款协议、借条等和解协议的效力,支持被告返还或者赔偿原告,或者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各自的责任。

比如去年北京就审理了一起涉及虚拟货币投资的债务纠纷案。原告李委托魏代为买卖虚拟货币。后来,由于投资失败,魏的账户被迫关闭,魏向李出具借条,承诺分期还清损失。一审法院支持李某的上诉,判决魏某赔偿李某损失的本金及利息5万余元。但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委托合同无效,李某投资虚拟货币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同期,上海也审理了一个与本案基本相似的案件。陆某委托陆某进行虚拟货币理财并产生损失,双方后来就投资损失签订了借条。法院审理后认为,虚拟货币委托理财无效,但借条有效,最终判决陆某按照借条支付本息。

北京时代久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桂林律师认为,由于我国不承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地位,且尚未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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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程维

编辑/范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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