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冯赛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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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以基金投资为由,向朋友借了5万LTC。归还1.7万立特后,他拒不归还,甚至开始“玩失踪”,于是该男子被朋友告上法庭。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公布了一起虚拟货币借贷还款纠纷的二审判决。法院明确表示,没有法律可以“否定虚拟货币本身作为虚拟财产的可保护性”。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须向原告返还33000莱特币。
法院确认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丁和翟是朋友。因拟进行基金投资,丁向翟借款5万莱特币用于基金投资。2014年12月,邹将5万莱特币转到丁指定的收款地址。
双方的借条称,丁某向翟某借款5万莱特币,约定于2015年7月至10月15日全部偿还。如不能按时还款,则以19元每枚莱特币等值价格偿还人民币,优先偿还莱特币。
经北京市石景山法院一审查明,至2017年4月,丁只还了1.7万莱特币,尚欠3.3万莱特币。
虽多次催促,丁某始终不肯还款。甚至到了2019年2月以后,丁某开始“玩失踪”,不再回应邹的消息。邹将其告上法庭。
2021年,北京石景山法院一审认为,争议焦点在于:一、莱特币是否属于民法领域。其次,在双方借贷合同的框架下,基于物权和原物的返还,莱特币是否应该返还或偿还等值的金钱?
莱特币作为一种网络货币,具有无集中发行主体、总量有限、无地域限制、匿名性等主要特征。莱特币虽然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它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备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因此不是真正的货币。
法院认为莱特币具有虚拟财产和虚拟商品的属性,认定莱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丁借款所得莱特币应返还翟某,法院判决丁某返还翟某33000莱特币。
丁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并表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的规定,虚拟货币的投资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莱特币,因此一审判决无法实际履行。
北京一中院认为,莱特币具有稀缺性和一次性的特点。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文件明确表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应该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此外,还规定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是非法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然而,法院表示,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否认虚拟货币本身作为虚拟财产的可保护性。故一审法院认定翟某出借的莱特币具有虚拟财产属性,应受法律保护,并无不当。
经法院解释,邹坚持要求丁返还莱特币,自愿承担无法执行的风险,且没有证据证明现实中无法返还莱特币。故丁以不具备返还条件为由,不同意承担返还义务,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丁的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一中院的案件判决肯定了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的保护。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志浩认为,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判例法在我国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近日,上海检察官方微信微信官方账号也发布了一个典型案例,思考虚拟货币是否受法律保护。
据上海市检察院介绍,2021年7月至8月,犯罪嫌疑人张某通过网络技术非法侵入上海一公司系统,获取系统内客户订单信息2万余条并出售,非法获利(币)6000元。此后不久,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被移送浦东新区检察院审查处理。
在追究张的民事侵权责任时,应当考虑币是否受法律保护,能否作为违法所得支付损害赔偿,以及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公益检察官姚雷认为,虚拟货币在中国没有法定货币地位,但作为一种工具,很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如果在交易中使用了这种货币,我们还是可以按照这种货币的市值来计算违法所得的数额。”
最后,参考币在相关交易平台上的交易价格以及交易当日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检察机关认定张的违法所得约为人民币38760元。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其中包含“比特币在性质上应是特定的虚拟商品”的内容。
此后,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出台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文件,明确规定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为非法,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涉嫌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在上述案例中,虚拟货币本身被视为虚拟财产,但在实践中,虚拟货币由于交易、支付、投资的属性,不可避免地在市场上流通。如何界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是否合法合规,给法院审判带来了很多争议。
“目前虚拟货币案件之所以存在严重的逻辑矛盾,在于虚拟货币的法律定义是受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但政策定义是不利于金融稳定的因素。”郭志浩说。
他说,严格来说,政策不能干预司法,但实际上,很多司法机关不得不考虑政策因素;再加上没有专门针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最终导致矛盾的诞生。他认为,明确虚拟货币业务的一个前提是首先要统一法律和政策,出台专门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