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发生在广东清远。2021年4月,被害人叶某发现虚拟货币Doecoin(俗称“Dogecoin”)价格飙升,欲将手中的3.2万枚“dogecoin”卖出获利,但其“dogecoin”无法从出售的电子钱包中的交易账户中提取。于是,叶某在网上联系了曾为他人提供“dogecoin”技术咨询的被告人刘某,雇佣刘某帮助其提取“dogecoin”。刘以提供技术服务为由,在家中用电脑对叶某的“dogecoin”电子钱包进行远程控制,窃取电子钱包的助记符等关键信息,将电子钱包内存储的32000元“dogecoin”转出,造成叶某经济损失74156.8元。事后,刘将偷来的“狗币”用于网络赌博。近日,清远市清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缓刑。故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法官表示,dogecoin作为一种常见的虚拟货币,只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虚拟货币不具备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而且我国没有公认的虚拟货币价值公示机制,国外虚拟货币交易网站公布的价格不能作为虚拟货币的价值。虽然虚拟货币受到政策监管,但窃取他人电子钱包中存储的数据并使用,危害网络安全,可以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广州日报新华城记者:曹静通讯员:宾涛)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