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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分叉”引发比特币现金纠纷案法院判决:发行等量比特币现金驳回损失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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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分叉”引发比特币现金争议案 法院判决:发放等量比特币现金 驳回赔偿损失请求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8月16日,海淀法院公布了首例比特币现金纠纷案,判决OKCoin运营方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酷达”)向冯先生注册账户发放38.7480比特币现金,驳回冯先生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055-79000记者梳理发现,这是一起投资者称“比特币提现的‘领取’按钮消失,要求OKCoin赔偿未支付期间BCH价格损失”的纠纷,而OKCoin则表示“已尽到告知和引导责任”。

起源于2017年8月1日比特币分叉,BCC(比特币现金)诞生,带来了虚拟货币新玩法IFO,以及OKCoin等交易平台新机制。

临近BCC的出现,OKCoin于2017年7月18日发布公告,提示交易平台将在2017-07-30~2017-08-02(预计)的时间节点暂停部分功能,包括停止比特币的充值和提现。并表示,如果比特币被拆分成一个或多个比特币,OKCoin会将所有拆分的比特币按照所有权提供给所有客户,并逐步上线交易所有新种类的比特币。如果分叉过程中出现价格异常,OKCoin可能会暂时中止交易。

2017年7月25日,OKCoin发布了三条关于比特币和BCC的公告。一、如果您在2017年8月1日20:20之前在您的账户中持有BTC,我们将根据权属情况为您提供等额密件抄送,并在适当的时候发放到您的账户。二。2017年7月31日00:00至2017年8月3日00:00,为防止比特币充值或提现被回滚重放,我们将停止比特币充值和提现。为了方便您的交易,我们建议您提前充值比特币,以免出现任何意外行情导致无法交易。第三,为了防止重放攻击导致转账BTC丢失BCC,或者转账BCC丢失BTC,OKCoin币行需要进行一些技术测试,取钱的恢复时间可能会提前或延迟。

2017年8月1日,OKCoin发布《每日经济新闻》称:“OKCoin将于北京时间2017年8月1日20: 20对其账户进行快照,并根据账户的BTC权益进行核算.所有收到的密件将直接存入您的OKEx现货账户……”《OKCoin币行关于BCC快照及领取公告》记者试图从OKCoin官网打开这一公告的消息。

本案另一主角冯先生于2016年11月1日在乐酷币行注册了个人账户。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11月27日,冯先生无其他比特币交易,一直持有38.7480个比特币。符合“2017年8月1日20:20前您账户中的条件,乐酷达公司按照站内上述公告内容向冯先生发放等额比特币现金。但之后冯先生无法通过OKCoin的网络账户领取相应的比特币现金(BCC)。

海淀法院表示,冯先生根据比特币现金领取公告提取比特币现金时,发现网页上的“领取”按钮已经消失。在未能收到bitcash后,冯先生多次与乐酷达公司沟通,但至今对方仍未给他应得的bitcash。

协调未果后,冯先生将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价款损失16万余元。

OKCoin:已经通过各种渠道告知并指导用户。2018年8月6日,OKCoin发出《每日经济新闻》,这意味着用户收到BCH的时间长达四个月,并已通过各种渠道告知和指导用户。在四个月的催收期内,平台内99.9%的用户都收到了相应的BCH,但这个用户已经很久没有收到了。OKCoin得知这一情况后,表示仍愿意帮助用户,并收取存放在交易所的38.748 BCH。OKCoin银行暂停服务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也是对国家监管部门通知和指导的积极响应。在此期间,BCH的价格下跌是市场波动的正常结果,OKCoin不应为此承担责任。然而,用户建议OKCoin以最高的价格补偿BCH。OKCoin银行认为这种不合理的要求是恶意勒索,因此将此案告上法庭。

值得注意的是,冯先生以“未支付期间价格下降”为由,提出OKCoin按最高价格对其进行赔偿,并返还超过其应得的金额。

对此,海淀法院认为,比特币是合同法中的交易客体,具有应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冯老师的诉讼请求依据的是《合同法》。但原告(冯先生)要求赔偿钻头现金价款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海淀法院判决乐酷达公司向冯先生注册账户发放38.7480比特币,驳回冯先生的损害赔偿请求。

结语最后提出,由于比特币技术发展路径的差异,基于比特币(BTC)的“分叉”于2017年8月1日“挖矿”产生了比特币现金(BCC),而乐酷达公司的承诺正是这种公督站内服务的必然反映。比特币等虚拟物品,普通人可以合法持有,但要自担风险。中国现行政策禁止比特币等虚拟物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在2013年12月和2017年9月发布通知,指出比特币不具备法定补偿和强制的货币属性,因此不是真正的货币。所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比特币;代币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和代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和信息中介服务。

国家商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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