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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超宇宙法律合规报告(五)Gamefi风险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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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元宇宙法律合规报告(五)Gamefi风险评述

随着元宇宙概念的兴起,将游戏与Defi相结合,提供元宇宙之窗的Gamefi (chain tour)成为最近的趋势。因为Defi金融属性的存在,Gamefi并非诞生于中国。然而,中国居民在海外参与或发起Gamefi,从而在元宇宙中获得虚拟货币、NFT等具有财产价值的虚拟物品的案例不在少数。

为此撒姐团队将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分析常见Gamefi游戏的相关法律风险,供大家参考。

如何获得Gamefi福利

1、平时的玩法

在连锁游戏中,商家通常会设置一定的虚拟货币作为玩家参与的门槛。玩家可以根据游戏机制在获胜的同时获得游戏收入,收入通常采取商家发行的虚拟货币或NFT的形式。玩家可以将虚拟货币或NFT提取到公共钱包中,并在交易所出售。

2.雇佣一个特殊的人

就像传统网游中有“打金队”一样,可以赚取财产利益的Gamefi吸引了很多游戏公会成立“打金队”,雇佣专门的人成为Gamefi玩家,为公会组织者赚取数字资产。

3.将脚本设置为自动执行。

由于游戏性较弱,Gamefi的自动执行脚本较为常见。有些用户会选择购买大量的电脑设备,安装自动执行脚本,从而稳定、大量地获取Gamefi游戏奖励。

Gamefi商户的法律风险

由于Gamefi属于金融场景的应用,需要发行可以自由流通的虚拟货币或NFT,并以“打游戏赚钱”等利诱,撒姐团队认为,中国人成为Gamefi商户存在严重的非法集资风险,符合经营所在国法律法规的要求,但取得合法营业执照的除外。

另外,如果要规避我国刑法的管辖,除了要符合营业地所在国的要求外,成为Gamefi商家的中国人还要屏蔽用户在中国的使用,以免因保护性管辖原则而受到刑法的规制。

玩Gamefi的刑法风险

Gamefi个别玩家为自己赚取数字资产的行为并无明显不当。但个人玩家在赚取Gamefi发行的虚拟货币和NFT后,有可能在交易所兑换法币,为实施洗钱、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这也是币圈朋友的账户经常被冻结的原因。

依我拙见,雇佣玩家赚取数字资产与传统游戏公会组织并无明显区别,也不存在个别玩家赚取数字资产以外的进一步的刑法风险。

至于设置自动脚本执行的犯罪风险,我们认为取决于游戏外挂的运行机制:是否存在侵犯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可能性。

需要注意的是,开发插件危害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容易涉嫌《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和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要求他人开发此类插件,将构成前述犯罪的教唆犯,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向国内居民销售Gamefi所得收益的定性分析

很多行为是由个人承担的,风险不大,但变成商业行为后,其法律性质会发生变化。据我姐团队介绍,由于Gamefi的脚本自动执行和雇佣机制的存在,一些投机者会选择购买大量具有脚本自动执行功能的电脑设备或专职播放器,将这些设备产生的数字资产打包出售给我们的人。

这种商业模式类似于传统的虚拟货币挖矿,都属于利用特定的虚拟货币生成机制消耗权力资源获取虚拟货币奖励的过程。因此,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如果行为采取p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的四个特征中,公开性、社会性、引诱性要件不因公开宣传的项目及其营利内容的存在而受到事实的阻碍。

对于违法性的理解,我们认为,集资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在违反了我国现行有效的金融管理法律制度,我国金融管理法律制度中对Gamefi计算机设备销售的法律规定的执行没有限制。因此,原则上这些行为不会构成非法集资,但实际风险暴露依然存在。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第二条提出了实物销售构成非法集资的若干情形,但一方面需要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将实物销售解释为非法集资,另一方面,即使该行为受掩饰条款调整,也要求该行为不含有销售商品的真实内容或者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

在挖矿或类似Gamefi的挖矿场景中,用户购买相应机器或服务的目的仍然是计算机设备及其应用本身,具有商品销售的真实内容,不宜做扩大解释。

写在最后

现阶段,连锁游还不够好玩,但够金融。在国内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参与的朋友需谨慎。连锁的繁荣离不开开元宇宙理念的发展。尽管经济体系是元宇宙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元宇宙不应成为投机虚拟商品的工具。我们期待为人们的生活带来新颖便捷的场景。

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谢读者!

详情请联系撒姐团队。

【guangtong.gao@dentons.cn】

小撒法律团队,以学术业务为主的法学硕士、博士团队。深耕“金融科技”行业,在创新业务方面具有独特的研究优势和一线实践经验。

领队肖洒女士,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投诉委员,中国银行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实践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院兼职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工信部信息中心编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虚拟货币监管》畅销书《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作者,学术书籍《ICO黑洞》合著者。在《网络金融犯罪的刑事治理研究》 《证券时报》 《人民日报海外版》 《财新》 《经济观察报》发表了近百篇署名文章。

坚持依法办事,让财务人、科技人远离“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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