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网站|NFTS 比特币地址 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案判投资者955万美元收益无效

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案判投资者955万美元收益无效

广告位

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案宣判 投资者955万美元收益被认定无效

目前一个比特币的市场价是3万多美元,一年投资1000万美元可以挖出近300个比特币.由于巨大的利益诱惑,网络虚拟货币比特币吸引了众多逐利者蜂拥而至,并通过特殊的“矿机”计算开始了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但承诺无法兑现,迟迟见不到收益,让投资人慌了神,希望起诉几千万的损失。12月15日,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案。同时,法院还向矿机所在地四川省发改委发送司法建议,反馈线索,建议清理整顿挖矿行为。

事件

投资1000万到矿上。商定的296个比特币中只有18个会兑现。

北京营销科技公司(简称“营销公司”)诉称,2019年,区块链某科技公司(简称“区块链公司”)向其出售了一个比特币挖矿项目,表示其具备操作矿机的能力。营销公司作为甲方(买方)于2019年5月6日与该区块链公司签订《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货物名称为计算机设备,型号规格及数量为T2T-30T规格的1542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以下简称“矿机”),单价5040/台;合同金额777.168万元。之后双方签订了《服务合同书》 《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增值服务协议》)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服务器设备的质量保证、维护、运行管理、电费等服务器相关费用的支付,服务费总额为2228320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区块链公司购买并委托第三方矿山实际操作“矿机”。

营销公司根据合同支付了1000万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增值服务协议》协议,数据增值服务产生的收入当天结算,其中7%作为其委托管理运营云数据服务器的收入分配给区块链公司,其余部分转入营销公司提供的收款地址。合同期限为2019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30日。《增值服务协议》演出期间,区块链公司未向营销公司提供服务期间比特币矿机收入的原始记录,仅支付了18.3463比特币。

营销公司多次催促未果。因此,参考业内著名的比特币数据网站(bitinfocharts)显示的比特币价格计算,在服务期内,营销公司按照《增值服务协议》的约定可以获得296.5117976个比特币,除了已经收取的,区块链公司仍应支付其278.1654976个比特币。同时,区块链公司在《增值服务协议》服务期满后,并未将比特币挖矿机返还给营销公司。

故营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区块链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以每比特币34335美元的价格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折合9550812.36美元。同时补偿了服务期满后矿机的损失。地雷归还问题将另行索赔。

区块链公司辩称,其已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但营销公司未及时缴纳电费,导致服务器无法运行。过错不在区块链公司,所以它不应该承担责任。

审理案件

称每枚硬币价值34,335美元,并要求获得9,550,000美元的收入遭到拒绝。

法院认为,本案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规定,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于民法典施行前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2021年9月3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虚拟货币“矿”是指通过特殊的“矿机”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高,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低,对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此外,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中产生的风险日益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将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禁止投资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开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各地非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根据涉案双方的履约过程和三份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该交易模式实际上是营销公司委托区块链公司购买并管理专用“矿机”计算生产比特币的“挖矿”行为。三个合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合同的目的是双方为最终的“开采”活动进行签收,双方建立合同关系。比特币“挖矿”的交易方式属于国家相关行政机关的管制范围,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本案中,两家公司签订协议,形成委托“挖矿”关系,明知“挖矿”和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和关联交易,存在上文讨论的诸多风险和危害,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经济发展秩序。因此,这种“采矿”合同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当无效。

由于“挖矿”的合同自始无效,营销公司通过履行无效合同请求权所获得的利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法院也不会支持其相应的诉讼请求。其请求主张占用矿机设备期间的比特币损失,是其持续使用矿机从事挖矿活动造成的比特币损失。不应受法律保护,法院也不会支持其相应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驳回营销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0892.68元,由营销公司负担,目前已支付。对于这一判决,营销公司当庭提起上诉。

催促某人接受采访

一个矿有上万台矿机,法院下达了清理整顿的司法建议。

北京朝阳法院民二庭庭长李增辉表示,在全国范围内,比特币下游交易的案件相当普遍,比如借贷、买卖、委托理财等。“这个案子是上游采矿案,也是北京首例。”他解释说,根据违反公共利益的原则,此案无效。从目前的部门法律和行政法规来看,调整比特币和挖矿的相关政策文件层级效力较低,没有明确的部门法律法规。但这些政策文件都是人民银行联合至少五部委甚至十部委发布的。

能源安全、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都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防范化解相关风险,深化整治相关市场乱象,都关系到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金融秩序的稳定、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和高质量发展。因此,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都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

关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和“挖矿”活动的风险防范和整治,2013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发布了po

本案交易方式为“挖矿”。随着虚拟货币交易的发展,“挖矿”行为的危害日益凸显。“采矿”活动消耗大量能源和碳排放,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节能减排,也不利于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的实现。此外,虚拟货币相关的交易活动没有真实价值支撑,价格容易被操纵。这种“挖矿”行为还进一步导致相关的金融风险,如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投机风险等。危害外汇管理秩序和金融秩序,甚至容易引发违法犯罪活动,影响社会稳定。由于“矿”的危害大、风险高,其盲目无序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产生负面影响。相关政策明确提出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加入《通知》“淘汰类”目录,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李增辉表示,本案判决的慎重结论,也是基于法院对近年来中东部地区部分法院对比特币交易所做出判决的调查和梳理。“据了解,矿机主要集中在云南、贵州、四川、新疆、内蒙古等风电、水电、煤电相对便宜的地区,一个矿有1000多台矿机,因为有很多第三方会把设备藏在一起统一操作,数量可以达到一两千台。”

他介绍,此案中一千多台“矿机”的处理,是因为有关的计算机设备仍由区块链公司保管。但在诉讼中,营销公司明确表示会另行主张,故本案法院不予处理。但在民事判决书中明确,涉案公司不得继续从事“采矿”活动,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021年11月10日,国家发改委再次组织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治理专题电视电话会议,明确要求各省区市按照属地原则,清理整顿本地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据庭审当事人介绍,参与经营该“矿”的第三方地址位于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水洛乡、沙湾乡。

根据上述文件所述属地原则,为防止涉案矿机继续用于挖矿,北京朝阳法院向四川省发改委发出司法建议:一是对涉案比特币挖矿项目进行调查,禁止涉案公司继续从事挖矿活动。二是对涉案“矿”和其他地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进行调查,并进行清理。

李增辉也提醒,比特币交易有风险,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关联交易无效,损失自行承担。已进入交易市场的投资者,建议及时退出平仓。

刘静怡实习生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宋霞

来源:北京头条客户端

广告位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区块链网站|NFTS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qklwz.com/btb/qianbao/13443.html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