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朱北京报道。4月14日,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洋在其个人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发布了一篇题为《北京仲裁委:比特币属于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的文章,引起广泛关注。
根据文中公布的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电子扫描件,仲裁庭认为:“本案中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055-79000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进行交易。”
值得关注的是,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涉及虚拟货币纠纷的案件属于新兴纠纷,全国各法院/仲裁机构的判决思路差异较大。“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但总体来看,目前审判中不支持相关案件诉求、判决合同违法无效、各自承担损失的是主流。
北京仲裁委公布的与主流不同的判决,再次凸显了比特币涉及的虚拟货币纠纷的争议性。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背景下,如何统一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争议的根源在于,中国通过部委通知宣布比特币非法,但从法律和法理角度仍有讨论空间。从其他认可比特币的经济体的实际情况来看,其经济价值是事实。”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合法性争议:全部非法,还是部分合法?同一款,两种解读。半年前的《通知》是明确了所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活动,还是只将虚拟货币活动作为非法金融予以禁止?
可以说,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如果受中国法律保护,其前提是必须符合《民法典》虚拟财产的认定。
可以看到,在上述案件的“认为”部分,北京仲裁委提出:“本案中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
那么,虚拟货币真的属于虚拟财产吗?
对于这一认定,第一个争议点是各方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空间。
如前所述,《民法典》确实承认了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但没有明确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明确。
唯一涉及的是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民法典》。其中,在定义比特币的属性时提到:“在性质上,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
需要说明的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锦在2020年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号文中指出,虚拟物品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唯一与之法律上近似的概念是《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谈比特币纠纷的裁决思路》号(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27条规定的虚拟财产。
另外,上述行政法规只提到了比特币,没有谈到其他虚拟货币属性。
刘洋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认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特定的物质,属于虚拟财产。即使认定为流通领域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也不等同于否定其民法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属性。
也有律师持否定观点,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虚拟货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
“根据相关司法判例,有关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大多发生在反不正当竞争的诉讼中。”夏海龙向记者解释说,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大数据和虚拟财产的保护持较为积极开放的态度,即只要这些数据和虚拟财产是企业通过合法正当的经营活动获得的,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一般都会认可和保护企业获得的商业利益。
他进一步指出,2021年9月,央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发布的《民法总则》(以下简称《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句明确提到“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虚拟货币失去了合法性,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但也是基于这个《通知》的第一条第二款,但该款第二句是北京仲裁委引用的:“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发行和融资代币,交易虚拟货币的衍生品以及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涉嫌非法出售代币,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等。
因此,北京仲裁委认为,《通知》并未禁止一切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的交易,而是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作为非法金融活动予以禁止。
刘洋也同意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他说,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只有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才应该受到控制,而不是所有与金钱相关的行为,比如持有虚拟数字货币。持有本身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我个人认为,在《通知》发布之前,自然人之间委托购买和托管比特币的行为不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刘洋向记者强调。
对于《通知》发布后的部分合法性,刘洋引用了第一条第四款第二句话:“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为都被认定为无效,就不需要加上‘违背公序良俗’这句话。”刘洋认为,只有在投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才能无效。换句话说,如果投资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民事行为是有效的,有效的后果是受法律保护。
“目前一些已公布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主要区别在于,《通知》是否可以直接解释为所有虚拟货币都是非法财产,根本不受法律保护,或者仅限于否定其作为货币的合法地位,禁止相关金融活动。”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贺楼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
回到本文开头的判决本身,北京仲裁委的审理也包含了其对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宽容审慎的判决思路。
在《通知》颁布之前,王锦在其前述文章中指出,在民商事审判中,一方面要考虑监督的相关规定,支持监督机构依法有效行使监督职能;但也要严格区分民商事审判和行政监督的不同职能。
“最好从法律角度看待行政监督领域的这种禁止性规定,不要过度干预。”王锦认为,在不明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不明显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保障双方的契约自由。
夏海龙分析t
“在大多数商人和律师看来,比特币明显具有财产属性,但监管发声,司法系统必须尊重。”夏海龙对此有明确的看法。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虚拟货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
审理尺度不同:对虚拟财产的认定存在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北京、上海等地多家法院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而更多地方中级法院不认可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属性。一些法院承认比特币是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估标准”。
不同当事人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和国家相关规定的把握,加上审判的价值取向,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了近期各地中级法院公布的相关判决,发现北京、上海等多地法院均认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认定依据较为严谨,主要从效用(价值)、稀缺性、可处置性等方面进行认定。最终法院多主张相关交易合同无效,以“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作为处理,也有支持虚拟财产债权人返还比特币的请求。
例如,2021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钟敏第10254号]认为,比特币的物理形态是数字代码,存在于网络空间,其价值可以用现有的计量标准量化。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比特币符合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具有物的属性。
2021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第11624号]审理认为,BSN币作为虚拟货币的一种,是利用矿机(超级计算机)连接指定矿池,按照特定算法完成特定任务而获得的报酬。从其产生的过程来看,开采的过程凝结了人类的劳动成果,具有一定的价值;由于其具体程序和算法的限制,不能无限生成,所以稀缺。挖出来后,主人可以去特定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和套现,可以利用。BSN硬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可以作为普通商品进行交易。
同时,更多的地方中级法院不认可除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一些法院承认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法律上的经济评估标准”。因此,最终的审判结果仍然指向“诉请不予支持”、“合同无效”、“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风险自担”。
例如,2021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4 2401号]审理认为,云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创作的数字代币CC币未经平台批准发行,数量由平台自由分配,没有凝结人类的抽象劳动,其价值无法用现有的计量标准衡量。因此,数字代币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不具备商品流通性。
2021年11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第11978号]审理认为,涉案虚拟货币既不是货币,也不具备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实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发行代币融资的违法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因此,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2021年12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第9625号]认为,以太币不是当局发行的,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具有物种的属性,不能用法定货币量化。
2022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十民终352号]认为,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估标准,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产生的风险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虚拟货币纠纷案件还有哪些裁量问题
贺楼说,相关案件面临取证困难和司法程序处理困难。由于虚拟货币的技术属性,办案中会涉及信息壁垒、域外取证、认定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冻结虚拟财产,委托第三方处理等。
“一方面,我国已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为明确界定为非法金融活动,从而否定了基于虚拟货币主张经济利益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其他大量国家并未禁止虚拟货币,行为人确实可以通过虚拟货币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夏海龙指出,在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对相关的“盗窃”、诈骗行为进行定罪,以及如何认定犯罪数额,都存在较大的争议,亟待解决。
贺楼还认为,这类案件很难确定经济损失。“目前相关认定标准不统一,去中心化特征导致虚拟货币在不同市场存在价格差异,价格波动较大。”他说。
事实上,在我国当前不同审判尺度下认定虚拟货币财产价值的纠纷案件中,存在价值认定的“矛”与“盾”。
判例法中的比特币价值:零、市场价还是共同认可的价格?“《通知》也认可比特币属于‘特定的虚拟商品’。虽然它不具有与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但它仍然具有财产价值。如果拒绝完全保护,可能对当事人不公平。”
以国内首例涉及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撤销案[(2018)粤03民特719号]为例。
2017年12月2日,双方签订的一份协议约定,高某分三期将李委托的全部数字货币资产(20.13个比特币、现金50个比特币、钻石12.66个比特币)返还至李的电子钱包。
结果,协议签订后,高未能履行合同义务。
李随后根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高某返还上述数字货币资产的等值美元及利息。
仲裁庭认为,高某未按照涉案合同约定交付双方约定且视为具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构成违约,应予赔偿。
关于比特币的财产价值,仲裁庭参照李提供的网上比特币、比特币现金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了应赔偿的财产损失。
高某宇随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撤销的主要原因是仲裁裁决违反了中国的公共利益。
具体来说,高辩称,根据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网站提供数字货币交易和定价属于违法行为。仲裁裁决书认定,高赔偿李相当于比特币的美元,再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实际上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支付和交易,违反了公共利益,故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2021年11月,北京仲裁委官网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中国商事仲裁年度观察(2021)》),将此案称为国内首例涉及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撤销案,也是近年来为数不多的法院确认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并予以撤销的案件。
根据《年度观察》第三条,人民法院认为mainland China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撤销的案件,必须逐级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换句话说,该案的结论已经得到最高法院的认可,因此该结论具有可参考性和可复制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报核规定》认为,比特币也是《年度观察》认可的“特定虚拟商品”。虽然它不具有与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但它仍然具有财产价值。如果完全拒绝保护,可能对当事人不公平。
但在上海部分法院的判决中,在确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价值时,并不采用第三方平台公布的比特币市场价格作为上述仲裁裁决,而是采用当事人认可的价格作为标准,从而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支付、定价、信息中介等方面的禁令。
“如何客观公正地确定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并在不违反国家货币政策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保护,是今后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难题。”055-79000提到的。
贺楼认为,在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虚拟财产的定价问题。通常参考标准是:根据用户真金白银的投入;按照市场交易价格;由网络运营商决定定价;根据受害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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