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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水电网讯:四川两水电站因“挖矿”比特币被监管处罚,共计101万元。
11月11日,国家能源局四川督查室(简称“四川能源督查室”)发布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川能源督查处罚字[2019]第2号、第3号):四川华电杂谷脑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杂谷脑水电”)和四川水电投资运营集团道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孚水电”)。根据《电力监管条例》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四川省能源监管办责令两家公司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014572元。
违规供电涉及的水电站为前述两家公司旗下的汶川古城电厂和大悟蒙托电厂。
根据四川省能源监管办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2月至10月,华电杂谷脑水电有限公司违规供电,违规售电10509.91万千瓦时(售电单价0.2197元/千瓦时),收入约2309.38万元,其中成本2279.04万元,违法收入30.34万元。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大悟水电违规向四川腾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供电,违规售电4226.26万千瓦时(手电筒单价0.26元/1000万小时),收入约1098.83万元,其中成本1078.44万元,违法所得20.39万元。
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四川省能源监管办没收华电杂谷脑水电、道孚水电违法所得,并处以与违法所得相等的罚款。华电杂谷脑水电被罚款60.68万元,道孚水电被罚款40.78万元。
《中国能源报》记者采访了解到,据一位接触此案的人士透露,涉案的两座水电站均有私自建设输电线路向特定用户供电,这是监管部门认定其违法的核心事实。
根据《电力监管条例》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违反规定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电力业务或者未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电力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发电企业不能“拉专线”直接向电力用户送电,需要先向电网企业售电,再由电网企业卖给电力用户,并依法缴纳网费和政府性基金。如果要直接“拉专线”售电,必须事先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专线供电的技术方案要得到电网企业的认可,以保证机组调度和电网安全。同时你需要向能源监管部门申请《供电业务许可证》。
供电业务牌照对于纯发电企业来说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
“拉专线”有利于“弃水”电的就近消纳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在四川省开展专线供电最为合适。
四川是中国水电大省,也是“弃水”省份。“弃水”电量连续多年超过100亿千瓦时,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
为解决“弃水”问题,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先后于2017年10月、11月发布《关于促进西南地区水电消纳的通知》、《关于印发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鼓励四川、云南等省利用富余水电边际成本低的优势,积极开展水电直供和载能企业,增加当地消费”。
在国家层面扶持政策的背景下,四川
国家和地方政府都明确支持和鼓励“专用电源”,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四川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申请供电业务许可证,需要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业务区域,以及与申请供电业务相适应的供电网络和营业网点。一般发电企业没有供电营业区域,只是单纯的发电企业,不可能办理供电营业执照。
“弃水”电价过低,发电企业效益如何保证?
有能源行业专家告诉《能源报》记者,其实水电企业违规“拉线”供电的现象在2015年就出现了。由于监管部门把关不严,态度不明确,一些发电企业就会钻空子。
据“矿”人估算,四川每年约有200亿千瓦时用于“矿”,约占四川电网年售电量的10%。同时,四川水电消纳示范区将“弃水”交易电量的价格定在了很低的水平,最低价格仅为每千瓦时7分钱,低于“拉专线”卖给比特币挖矿的企业0.1元/千瓦时的均价。只有保证发电企业的合理收益,才能更好地推进示范区建设,否则“弃水”电全部用于“开采”后,就没有“弃水”电搞示范区了。因此,当地应首先全面取缔“非法供电”,研究“弃水”电价是否过低,以保证发电企业的利益。
之前的法律法规能否适应新一轮电改的需要?
四川省能源监管办的处罚依据是2005年下发的《实施意见》,但2015年开始新一轮电改。以前的法律法规是否能满足现有改革的需要是一个问题。
改革的目的是打破旧的东西,按照原来的条条框框来处罚。虽然做了,但是不符合改革的大趋势。总的来说,这个处罚值得商榷。说好听点是“按规矩办事”,其实有点“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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