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反欺诈大数据
男子霍某、李某(另案处理)等人策划通过比特币“挖矿”获利。他们租了一个房间作为偷电的地方,还有人从屋外的电缆井用穿刺钳私接电缆绕过供电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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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来,他们偷的电量共计8.7万千瓦时,市价7万多元。一审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霍有期徒刑三年。霍不服,提起上诉。7月6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唐山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查明,霍某、李某英(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等人曾策划通过比特币“挖矿”获利,并在唐山路北区租房作为窃电场所。李某英购买工具窃电,他人利用穿刺夹私拉电缆、绕过供电电表等方式从屋外电缆井窃电。
霍某、李某等人在此放置阿瓦隆比特币挖矿机34组、散热风扇17台、大型电风扇1台。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3月5日,他们通过运行上述34组阿瓦隆比特币挖矿机等机器进行窃电。
经核算,该房屋自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3月5日共计窃电87129.60千瓦时。经鉴定,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3月5日87,129.60千瓦时的居民用电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0,023.95元。
2019年7月,霍主动到唐山分局投案,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霍已主动签字《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认为,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国家电能,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他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他有罪。霍某与同伙李某英、李某在本案中相互配合,各有分工。霍某负责将房屋出租,作为偷电和维修矿机的场所。在这种情况下,区分主犯和从犯是不恰当的。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霍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霍提出上诉,他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窃电数额。涉案机器不可能全天满负荷运行,不排除因机器故障导致用不上电的情况。本案价格认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结论涉及的评估机构不具备评估资质,也没有评估人的签字。霍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应予减轻处罚。霍不是策划者、提议者,只是做了一些辅助工作,对他的处罚应该比其他从犯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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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国家电能,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根据霍某及其同案犯李某英的供述、供电部门提供的用电信息采集表、租赁合同等证据,可以确认本案上诉人及其他同案犯窃电的时间、天数,可以按照《河北省打击盗窃电能违法行为若干规定》的规定计算窃电数额。结论是客观真实的。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通过比特币“挖矿”牟利偷电8万多千瓦时男子获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