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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比特币矿机纠纷判决:比特币矿机交易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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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宣判:比特币矿机交易不违法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8年10月1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公开宣判一起比特币“矿机”交易案,这也是首例宣判的比特币“矿机”纠纷案。

在该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无权随意解除。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通,也没有禁止比特币挖矿机的买卖。故法院认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比特币矿机合同合法有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判决结果只是一审判决,尚未生效。链家App咨询相关法律人士,进一步解读本案相关法律规则。

案例回顾:网购比特币“矿机”引发退货纠纷。

2018年1月4日,原告陈某在被告浙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上购买了20台比特币“矿机”,总金额61.2万元。约定了相应的发货时间后,第二天全额支付了商品价款。

后来原告了解到,中国人民银行曾于2017年9月联合多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号文,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非法出售和流通,向投资者募集所谓的“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授权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原告认为,涉案机器作为比特币专用“矿机”,没有使用价值,设备交易涉嫌违法。而且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原告在收到货物前已经申请退货,被告应当依法退还货物。

但被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网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055-79000只禁止比特币的发行和融资,不禁止比特币在市场上的持有和自由交易。

故被告驳回原告申请,并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货物,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比特币矿机交易不违法,本合同有效。

在这份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买卖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虽然比特币不能作为货币购买商品,但不可否认的是,比特币作为一种商品,是可以被接受者依法购买的。“矿机”作为产生比特币的机器和设备,有其自身的属性。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合法流通和矿机买卖受法律保护。

链家App发现,此案与之前其他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略有不同。例如,在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2017)浙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在法律禁止虚拟货币流通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虚拟货币买卖合同应当无效。(详见:《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但在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011民初第2958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对于原、被告签订的虚拟货币、虚拟矿机《数字货币合同被判无效,交易行为不再受法律保护?》,因标的物违法,其交易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转让协议》因损害公共利益(即公序良俗)而无效,且系合同取得。

此外,在盱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830民初第661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转让协议》号文,明确规定发行代币包括初始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实质上属于未经授权的非法公开融资,因此该种行为及其后续的延伸。因此,应当认为原被告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对于这些案件的不同处理方式,链家App咨询了链家律师团队,负责人庞认为,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判决结果有两点值得注意:

1.无论是2013年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还是2017年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都没有直接否认比特币作为一种商品可以被接受者依法用货币购买。

第二,无论是《公告》还是《通知》,都不属于我国《公告》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不应以违反《合同法》或《通知》的规定为由认定相关合同无效。

《公告》不适用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

链家App注意到,该案还有一个细节:即在“消费者有权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基础上,原告认为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判决书中指出,比特币矿机是用于生成比特币的专用机器设备,原告购买矿机的目的是为了生产比特币。其行为属于投入资金购买生产工具,并非出于日常消费需要,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因此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一句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这一规定界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即保障日常消费。消费是指人们为满足物质和文化需求而进行的各种消费过程。法律之所以要在这一过程中对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是因为消费者在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在与市场经营者的交易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权益容易受到损害。但本案当事人购买比特币矿机是为了后续生产和盈利,属于生产和消费,因此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杭州互联网法院还提到:本案原告陈某主张解除合同是基于合同签订后对金融政策的研究,而非商品信息不对称,不符合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初衷。

庞律师向链家App强调,本案中买方拒收货物。因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在此之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但如因买受人过错导致标的物交付迟延,或买受人迟延接收标的物,则买受人承担毁损、灭失风险的时间将提前至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日(不合格标的物除外)。

他表示:从行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在虚拟货币矿机交易活动中,卖家通常处于强势地位,先付款后拿货的交易模式普遍存在。但由于矿机更新换代很快,卖方延迟矿机交货时间可能会给买方造成巨大损失。为防范此类风险,买方在签订矿机买卖合同时,应注意对交货时间的特殊约定。

(本文从链家的App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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