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见习记者王伟北京报道。
近日,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终于宣判。本案是比特币“挖矿”延迟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额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虚拟货币交易投机行为危害人民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以电力资源和碳排放为代价的“挖矿”行为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目标、公共利益相违背,“挖矿”合同被认定无效。
除了民事领域的高风险,虚拟货币交易近年来引发了多起刑事案件。法律界人士表示,虚拟货币相关犯罪往往具有犯罪金额大、受害人多、隐蔽性强等特点。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司法机关一直坚持依法严厉打击。
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案终审判决
2019年5月,丰富九信公司与区块链公司中研智创公司签订《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 《服务合同书》,约定丰富九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购买并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为比特币“挖矿”提供数据增值服务,并为增值服务付费,永久有效。合同签订后,丰富九鑫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CNY 1000万,由中研智创公司购买“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矿机”在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水洛乡、沙湾乡的“矿”里作业。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向丰富九信公司支付了18.3463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之后未支付任何收益。富久信公司多次催促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16比特币,同时赔偿服务期满后占用“矿机”的损失。
朝阳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所涉交易实际上是通过特殊的“矿机”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这种“挖矿”活动消耗了大量的能源和碳排放,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节能减排,不利于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的实现。而且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投机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公共利益。富久信公司、中研智创公司在明知挖矿和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署“挖矿”协议。本协议因损害公共利益应属无效,故相关财产权益不应受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合同无效,裁定驳回丰富九鑫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一审宣判后,朝阳法院向四川省发改委发送司法建议,反馈涉案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线索,建议有关部门清理整顿。
一审后,丰富九鑫公司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比特币及相关经济活动具有新颖性和复杂性,我国监管机构对比特币生产和交易的监管措施是基于其客观认识并不断完善的。合同效力的确定应以对当前采矿活动的客观认识为基础。
虚拟货币交易投机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以电力资源和碳排放为代价的“挖矿”,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目标、公众利益相悖。有关部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有利于维护我国发展利益和金融安全。从“挖矿”的高能耗和比特币交易活动对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影响来看,涉案合同应该是无效的。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双方不仅要遵守市场经济规则,还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解读:虚拟货币案政策揭示风险判断趋于一致。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专门办理数字货币等相关案件的链法团队负责人郭亚涛表示,可以预见,今后其他与本案事实相同或相近的案件,基本都会遵循合同无效的思路。在司法实践中,前期由于各地对虚拟货币的认知不同,缺乏明确的规则和法律,各地的裁判存在一定的差异,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落后地区。一年来,由于政策法规的逐渐明晰,各地涉及虚拟货币的案件判决逐渐趋于一致。
业内负责办理金融案件的资深检察系统工作人员表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以判例法的形式,再次明确了虚拟货币交易投机行为的违法性,以及相关民事行为无效、损失自行承担的判决要旨。
在政策规范层面,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都揭示了虚拟货币在发行、流通、融资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危害后果。
利用虚拟货币犯罪,对经济秩序的破坏很深。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通过搜索裁判文书网和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发现,近年来,因虚拟货币引发的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持续发生。今年3月,东城法院宣判了一起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为该网络诈骗团伙提供帮助,将该团伙诈骗所得134万余元转化为数字货币并转移。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事实罪判处刘有期徒刑四年。
郭亚涛表示,虚拟货币不属于货币。法律意义上的货币是指一个国家的主权货币。但需要强调的是,以刑事案件为例,虚拟货币可以代表刑法上的财产法益。虚拟货币虽然不具有货币价值,但不影响其财产属性。比如,有人认为盗窃虚拟货币不仅侵犯了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秩序,还侵犯了财产法益。也就是说,司法机关认定虚拟货币的价值是在市场上流通或者用于投资、交易活动的虚拟商品。虚拟货币只是受到法律的限制,但并没有完全禁止。但从司法实践来看,频繁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如交易变现可能涉及“黑钱”,面临被办案机关冻结的风险。此外,根据央行的政策,银行也会密切关注一些可能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账户,一旦被标记,可能会被银行拒绝服务。
检察系统负责金融案件的工作人员表示,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法、最高检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从具体罪名来看,相关活动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洗钱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等多项罪名。
近年来,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刑事案件在中国屡见不鲜。从公开的案例来看,北京、上海、四川、江苏、湖南、安徽等大部分省市都有相关刑事案件,犯罪类型相对集中在洗钱、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方面。比如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反洗钱典型案例中,陈某分行洗钱案就是一起利用比特币向境外转移集资诈骗所得的案件。在办理上,由于此类犯罪往往具有犯罪金额大、受害人多、隐蔽性强等特点。深刻破坏了经济秩序,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司法机关始终坚持依法严厉打击的态度,根据相关犯罪的法定量刑幅度,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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