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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宣判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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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宣判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宣判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2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币“挖矿”延迟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额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据了解,此案是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约案。

2019年5月,丰富九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 《服务合同书》,约定丰富九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购买并管理微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为比特币“挖矿”提供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费用。丰富九鑫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提供了以下服务。

合同签订后,丰富九鑫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CNY 1000万,中研智创公司购买“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矿机”在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水洛乡、沙湾乡的“矿”里作业。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向丰富九信公司支付了18.3463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之后未支付任何收益。

富久信公司多次催促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1个比特币,同时赔偿服务到期后服务器占用微存储空间的损失。富久信公司主张,按照起诉时比特币的市场交易价格,中研智创公司应交付的比特币价值为955万美元。

所谓的比特币“挖矿”,其实就是通过专门的计算机获取虚拟货币的活动。比特币的发明者最初为比特币这种虚拟货币设定了一个固定的数量值,需要通过“挖矿机”的高速运行破解加密谜题才能获得比特币。“矿机”是用来赚取比特币的电脑。这些电脑一般都有专业的挖矿芯片,大部分都是通过安装大量显卡来工作的,耗电量很大。“矿”指的是运行这个特殊程序所需的成千上万台计算机服务器存放的地方。由于比特币挖矿耗电量大,“矿主”会寻求水电资源丰富、能源廉价的地区进行“挖矿”活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交易实际上是通过特殊的“挖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这种“挖矿”活动消耗了大量的能源和碳排放,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节能减排,不利于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的实现。而且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投机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公众利益。富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在明知“挖矿”和比特币交易有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代表“挖矿”签订协议。本协议应属无效,故相关财产权益不应受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合同无效,裁定驳回丰富九鑫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朝阳区法院还向四川省发改委发送了司法建议,反馈了涉案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线索,建议对涉案比特币“挖矿”项目进行调查,禁止涉案公司继续从事“挖矿”活动。同时,对涉案“矿”和其他地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进行排查,并进行清理整顿。(记者张)据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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