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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利 田坤: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刑事治理的实践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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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田坤: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刑事治理的实践面向

作者:维利,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田坤。

近年来,我国虚拟货币无论从交易量、用户规模还是交易活跃度来看,都在快速发展。虚拟货币综合了去中心化、匿名性、全球流通、多对多交易等特点。并成为滋生网络犯罪的新土壤和黑灰产业的首选工具。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近五年受理的涉及虚拟货币的案件为例,从审查情况看,涉及虚拟货币的犯罪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以虚拟货币为犯罪对象,实施诈骗、盗窃、敲诈勒索犯罪;二是利用虚拟货币作为犯罪手段实施跨境洗钱犯罪,或者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实施非法经营犯罪。其中,利用虚拟货币洗钱正在成为洗钱犯罪的新形式,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当前涉及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基本情况

通过买卖虚拟货币洗钱、利用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手段洗钱、钱骡洗钱已成为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主要方式。犯罪分子或其本人在交易平台购买虚拟货币,经过多个钱包地址转账、多个平台账户日交易,最终提取虚拟货币或兑换成法币;或者利用交易平台、场外经纪人等第三方帮助其进行洗钱活动。一些虚拟货币管理者和交易商甚至成为洗钱的同谋,例如,故意降低注册门槛,不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业务,帮助提供合法账户作为洗钱的中转站,甚至积极设计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资金、隐瞒和掩饰其犯罪所得的系统。此外,洗钱者可以利用在线拍卖网站或其他交易平台,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商或管理人进行除虚拟货币交易之外的虚拟货币二手交易。

(一)典型特征分析

一是匿名。基于区块链的底层技术逻辑,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不会关联用户的真实身份。因此,在注册门槛低、身份难以验证的前提下,模糊的虚拟货币账户与实际用户完全分离。尤其是近几年的暗黑色币,门罗币等。已经完全匿名,不仅交易过程不留痕迹,交易平台也不保留任何记录。由此,虚拟货币交易参与者的身份验证成为监管空白区。

二是去中心化。“虚拟货币与传统货币最大的区别之一是,虚拟货币没有集中或中央发行主体,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集中在发行、交易、监管三个环节。不需要中心机构集中配送就可以在流通领域生产,技术操作由交易双方“点对点”实现。在流通中,只受算法控制,不受任何政府或机构控制,交易记录无法有效跟踪和监管。

第三是全球流动性。虚拟货币可以以极快的速度实现跨境充值和资金转移。自由兑换不仅体现在与法定货币的兑换和支付商品的购买,还体现在国际范围内多个交易平台之间的领域切换。在法定货币和虚拟货币的双向流通中,虚拟货币通过跨境兑换改变国籍,最终顺利进入他国金融体系,将犯罪所得转化为境外法定货币或财产。

第四,交易速度。虚拟货币交易由软件自动完成,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复杂的资金流动。一方面,任何人都可以随时随地用任何身份创建账户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另一方面,租赁ser是可行的

利用虚拟货币洗钱,是一个从购买法币到兑换虚拟货币、出售虚拟货币到兑换法币的过程。一般来说,涉及虚拟货币的洗钱犯罪大致包括投放、培育、融入三个阶段。在投放阶段,不法分子在交易平台注册购买虚拟货币,将非法资金注入待清洗的渠道。在培育阶段,由于虚拟货币的匿名性,犯罪分子利用混合技术等手段进行多层次、复杂的交易,从而实现隐瞒犯罪所得性质和来源的目的。在整合阶段,犯罪分子将所有经过持续转移、洗钱的虚拟货币整合到某个地址进行提现,完成所有洗钱操作。这三个阶段没有严格区分。实际上,它们经常重叠、交叉和汇合。在一定条件下,完成某些阶段就实现了洗钱。

此外,除了该领域传统的洗钱模式,通过匿名钱、跑路平台、混钱平台洗钱也成为一种新的犯罪手段。第一,门罗币、大石币等匿名币利用特有的环签名证明技术,具有使用记录无法追溯、执法司法机关无法追查的属性。犯罪分子从不需要实名认证的交易所购买虚拟货币,然后转换成匿名货币,再通过多个交易所进行转账,最后转换成法定货币。二是有不同于传统跑分模式的黑灰产业链。利用虚拟货币跑分受到不法分子的青睐,上下游一直存在非法资金流通。以TEDA硬币运行为例。跑步者参与者在跑步者平台上购买TEDA币作为保证金,参与跑步者平台,并向跑步者平台提供TEDA币充值码。之后,跑者平台汇聚整合成一个充值码池,以充值接口的形式提供给赌博平台进行赌资充值,导致法币被分散转移到跑者平台。第三,混币平台提供隐藏交易路径和参与者身份的服务,并从中收取高额费用。混钱平台可以通过批量操作实现混钱,或者通过变更方式切断交易关联,最终实现输入输出资金混淆,数百个地址控制者难以关联,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与此同时,利用虚拟货币洗钱也逐渐呈现出分工合作的趋势,表现在一些机构以合法经营为名,实际上是专门从事洗钱活动,直接帮助犯罪分子模糊资金来源,通过混币技术非法获利。更有甚者,一些场外券商直接为交易所设置交易,让虚拟货币不经过交易所直接在用户中流通。

(3)司法实践考试

通过办案发现,电信网络诈骗等上游犯罪案件,很多都会触及到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链条下游”。与此同时,利用虚拟货币逃避资金追查的违法犯罪活动也逐渐呈上升趋势。然而,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用洗钱手段解决的案件很少。一方面,电信网络诈骗在上游犯罪中占比很大;另一方面,由于侦查的局限性,“主观明知”的证据是薄弱的。刑法修正案(XI)明确规定,自我洗钱可以独立认定为洗钱罪。还是要注意,“洗钱罪的主观方面可以分为‘自己洗钱’和‘他人洗钱’:在‘自己洗钱’的情况下,不存在主观要件的证明问题;但在‘何洗钱’的情况下,还是要证明主观要件的成立。”涉及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案件,很多属于其他类型的洗钱,但大多是下游分散的洗钱者,他们服从洗钱组织者的指令,所以对上游犯罪不具备主观认识。在那里

一是真实身份容易隐藏,可疑交易难以追查。由于虚拟货币的设计机制不需要用户提供身份证明或者验证,所以一些交易平台的注册流程比较简单,只需要提供邮箱地址,交易时只需要实名注册制度,比如币安的网站。而且,即使是要求实名注册的交易网站,也只是限于鉴别身份证的真伪,没有实质性的审查。基于此,洗钱者通常会窃取或冒用他人身份注册交易。甚至一些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设计都是为了给用户提供完全匿名的交易过程。导致虚拟货币账户和地址难以与用户真实身份关联,难以识别实际控制人,给追查犯罪分子、追查资金流向带来极大困难。实践中,犯罪分子将钱转入非法获取的他人银行卡,用他人身份注册虚拟货币账户,从交易平台买卖虚拟货币,将变现的钱层层转移到另一张获取的银行卡上,这种情况很常见。此外,在虚拟货币如比特币的存取中,可以随机生成公钥和私钥并“一次一密”,实现所有权的频繁转移。用户也可以同时拥有多个钱包地址,司法机关很难将其交易地址与实际控制人联系起来。

二是资金盘根错节,交易流向难以核实。无论是通过混币平台还是跑分平台,不法分子为了模糊虚拟货币的原始来源及其与支付账户的联系,将非法资金注入渠道,再经过多层混淆转移的复杂技术,达到彻底清洗的目的。随着验证技术迭代越来越困难,这无疑使得可疑资产的追查有了一定的技术门槛和时间窗口,增加了非法资金流动的追查和监控难度。匿名性使得交易者身份模糊,也增加了反洗钱监管的难度。

第三,“金融脱媒”和跨境属性制约交易数据检索。基于各国不同的货币监管体系和金融运行规则,一旦非法资金流入他国金融体系,将大大增加执法和司法机关识别可疑用户和获取交易记录的难度。如果虚拟货币服务商位于反洗钱监管薄弱的国家,会进一步导致虚拟货币交易信息碎片化。一些交易平台服务商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都在海外。他们只在国内保留研究机构,不承担司法鉴定的职能。从海外总部获取数据极其困难。

(二)传统取证的瓶颈制约着整个链攻击。

网络犯罪形成了相对固定的犯罪利益链,即形成了包括提供技术工具、收集个人信息、中游实施诈骗、下游利用支付渠道“洗钱”资金等所有要素的黑灰产业链。洗钱虽然位于网络犯罪链的下游,但却是直接关系到赃款实现和转移、非法利益实现的关键环节。虚拟洗钱犯罪具有溯源性差、隐蔽性高、洗钱链条封闭、作案地点分散等特点。与传统的犯罪电子验证技术相比,门槛更高。

在洗钱的放置、培育、整合阶段,各个环节筛选出的电子证据是否有价值,将直接影响被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明力和证据链的完整性。然而,由于虚拟货币的特殊属性和跨境取证困难的影响,以及侦查技术薄弱、取证手段滞后等原因,司法实践面临着电子证据难以存储、有效犯罪信息难以固定、有效信息难以提取、有效问题难以解决等困难

相比融合阶段,培育阶段的电子证据收集会更加复杂。从不同交易平台和钱包地址之间的多次转换,到虚拟货币和法币之间的频繁交换,如何准确标记每个节点的地址并在链条上进行追踪,将使电子证据检索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面临严峻挑战。并且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易挥发性、时效性、易篡改等特点,如果不能及时提取和保存,也会对后续行为人的身份锁定和资金转移渠道的建立产生不利影响。需要注意的是,在涉及虚拟货币洗钱的案件中,犯罪分子主要通过加密通信工具进行通信。该工具具有一对一删除、阅后即焚的技术特点,被删除的聊天记录难以恢复,给侦查机关打击洗钱链条带来很大困难。

(三)法律供给不足影响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性。

第一,从国际上看,2015年,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发布了《虚拟货币风险为本方法指引》,明确各国和地区要在风险导向的前提下,防范或降低虚拟货币支付产品和服务带来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2018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修订了《FATF 建议书》,明确要求将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纳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但各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各不相同,没有国际统一协调的反洗钱监管。有的国家将虚拟货币提供者合法化,要求其获得许可或注册,纳入现行监管体系;一些国家对虚拟货币提供者采取禁止策略,不允许其在中国设立和运营。犯罪分子利用不同国家在监管和监管方面的差距和差异来洗钱。

第二,从国内层面,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和反洗钱规范。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围绕防范比特币洗钱风险,提出了识别、可疑监管等明确要求。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代币非法销售流通的违法性。在监管重拳之下,Huobi.com、Bianan.com等多家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相继被关闭。2021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再次加大了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力度,对OTC和交易所的合规性做出负面评价。但上述规定过于笼统,缺乏细化,规制不够,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此外,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不明确,对其价值也没有统一的认识。

三。关于解决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治理问题的建议。

涉及虚拟货币的洗钱犯罪威胁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涉及虚拟货币洗钱的治理问题。

(一)运用数字治理维度解决电子证书调整问题

第一,充分利用高质量的取证分析技术。通过服务器和域名租用信息的分析,网络IP地址和MAC地址的分析,钱包相关注册信息的追踪,聊天记录和浏览痕迹的提取等。可以提高整个洗钱链的检测能力。虽然洗钱犯罪的上下游多通过加密通信工具联系,但IP地址之间的关联还是可以确定的。在硬币兑换过程中,也存在部分犯罪嫌疑人在网上集资,分批、分地点存入银行的情况。为此,可以利用信息匹配和人脸识别技术来破解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此外,研究和破解通信工具的加密机制和原理也越来越重要。

二是探索新的电子存款模式。我们应该充分重视扣押虚拟货币所涉及的虚拟性和法律属性。基于虚拟性、去中心化和分布性的属性,虚拟货币在每一个网络节点上用票据维持系统运行。如果要冻结一个账户,就必须控制所有节点,这显然不具备现实的可操作性。针对这一难点,在海淀区检察院办理的邵某某等人诈骗案中,检察机关尝试建立了一种新的扣押模式,即由公安机关生成并提供比特币地址,犯罪嫌疑人将自己账户中的比特币转移到该地址。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只是控制了最终账户的公钥和私钥,以确保涉案比特币被及时收缴。

第三,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研究和应用。利用数据挖掘技术识别洗钱交易并计算可疑程度;通过数字化智能监控,完成实时监管和数据共享。比如监测虚拟货币论坛、交易平台上的敏感词,尽早从需要大额交易的人群中发现可疑用户,结合个人身份信息和IP地址关联,构建交易用户模型。通过对网上浏览、聊天、支付记录的分析建模,可以监控可疑的资金转移路径,判断虚拟洗钱的运行规律,提高线索发现能力。

(二)树立连锁经营理念,提高资金跟踪能力。

虚拟货币的存储、使用、交易、变现都不是没有痕迹的。办理该领域案件要充分针对洗钱交易跨境、跨区域的特点,重点收集法币与虚拟货币转换过程的证据,跟踪查明犯罪嫌疑人将赃款转换为虚拟货币、将虚拟货币转换为法币或者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的过程。这不仅涉及基于地址标签识别的块跟踪,还涉及基于交易平台等第三方记录检索的资金渗透。

第一,结合时间节点,资金的金额和流向,查询链条中的数据,排查可疑资金,追踪交易路径。在反洗钱犯罪的刑事治理中,系统分析区块链上的地址标签是实时评估、预警、联动和处置资金的首要前提。在前述邵某某等人诈骗案中,犯罪分子通过多币种交易和硬币交易混淆视听。对此,检察官在区块链专业机构的帮助下,结合对链上地址和账户的分析、交易数据的追踪以及可视化地图的制作,查明了虚拟货币在账户之间转移的过程。

二、准确打击洗钱犯罪,掌握准确的信息来源是关键。由于区块链上公布的交易数据无法反映同一交易网站的内部交易数据,尤其是在虚拟货币“多对多”的交易模式下,平台内部资金流向的混乱成为一大障碍。因此,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获取账户注册信息和详细的交易数据是准确分析区块链的保证。

三是受限于交易平台分布广、交易所协调难度大,尤其是越来越多的暗网上交易所,导致虚拟货币追踪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区块标记难的困境。但通常情况下,即使犯罪分子进行货币、混币或跨链交易,也会通过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账户,帮助其提现。获取第三方支付账户的后台数据,对于摸清账户交易信息,解除资金追查的堵点尤为重要。

(3)优化顶层政策设计,确保监管实质有效。

一是细化规定,完善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机制。随着我国监管政策的不断升级,无论是对犯罪风险防控的高度重视,还是对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的强调

第二,全面从严监管要辅之以审慎治理。建议探索惩罚和打击与疏导和治理相协调、过渡安排与长期治理相结合的积极应对方案。有人认为,单纯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并不能阻止行为人在境外平台买卖虚拟货币,甚至可能导致虚拟货币在黑市上交易,进一步扩大风险,增加监管难度。不可否认的是,在追踪链条上的数据的过程中,交易平台内部犯罪分子的多次操作和多次循环,使得追踪区块链技术变得非常困难,这就需要依靠交易平台内部数据的检索。尤其是在锁定犯罪主体的过程中,需要依靠平台账号的注册信息进行关联。然而,国内交易平台被全面封杀后,不法分子更多诉诸场外交易和暗网交易,执法司法人员将面临关键数据难以获取、链条追踪难以突破等障碍。因此,需要在积极应对中不断提高政策的适应性,实现从严厉惩罚到有效监管的适度过渡,从链条治理到系统治理的技术跨越。

三是以“风险导向”为基础,增强政策的国际协同性。基于虚拟货币的跨境特性,采取只在一国禁止交易的政策很难有实质性的进展。有效遏制市场之外和国外的非法交易需要国际社会的密切合作。在构建网络洗钱防控体系,逐步完善虚拟货币监管机制,提高侦查技术水平的同时,一方面要与其他国家交流合作,共享虚拟货币可疑交易信息,打击非法离岸操作和跨境洗钱行为;另一方面,在资金追查、取证等方面畅通便捷渠道、顺畅政策衔接,实现洗钱全链条的时效性。

(四)着力构建共治格局,提高治理法治化水平。

在重拳监管、强力管控的同时,建议搭建联防共治平台,实现全流域深度治理。

在共治方面,一是尽快搭建集监管、防控、跟踪、惩治于一体的反洗钱合作框架,整合部门区域资源,提升系统治理能力,解决联合执法缺失、资源共享不畅等问题;二是完善执行衔接机制,创新探索合作路径,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线索移送机制,发挥金融监管机构在反洗钱领域的专业优势;三是完善监管内部协调机制,明确和细化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交易平台管理者等第三方的反洗钱义务,纳入反洗钱共治体系。

在监管深度上,一方面重点关注虚拟货币与法币的兑换渠道,加强对境外网站和服务器的监管,必要时通过屏蔽域名、更改访问地址等方式阻断访问路径;另一方面,加强对可疑交易的监控,完善交易监控模型,有效识别跨境洗钱,及时发现风险线索和评估风险等级。此外,针对场外交易规避监管、中介机构难以监控和识别等问题,应充分了解其运行机制,尽快对其进行有效规范。

司法方面,一是依托案例处理和实务讨论,分析执法制约因素,借助新刑法原理研究专家,弥补打击洗钱能力短板;二是依托检察专业化办案优势,针对重大新、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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