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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传销组织销售\’暗黑币\’ 发展下线8个月 敛财近15亿元 5人一审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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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传销组织售"暗黑币"发展下线 8个月敛财近15亿 一审五人获刑

线上传销卖‘暗黑币’,发展线下8个月,敛财近15亿,5人一审获刑。资料图

【传销组织销售暗黑色钱币】媒体报道,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被告人杜某(女)、某(女)、华某在泉山区人民法院受审。检方指控他们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宣传、上课、介绍等方式不断发展下线。他们以投资虚拟货币“暗黑色币”为名,短短几个月在全国注册了34365个会员账户,涉案金额近15亿元。

昨日,泉山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该组织5名成员获刑。

指控:以投资“暗黑币”为名发展传销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杜某(女)、刘谋(另案处理)在中国香港创办大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虚构虚假虚拟货币“暗黑币”投资,借助真实暗黑币的声誉、价值进行宣传,以引诱、不断发展会员。刘让人制作了一个“暗黑色币”交易网站。刘、(另案处理)控制公司的整体经营、宣传、货币调配等方面的管理;杜某安排邓某在深圳成立网站后台运营及催收退款办公室。杜某负责在内地市场拓展会员,负责并管理在深圳的办公室,控制公司使用“暗黑币”交易网站运作的所有资金。

大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网络平台无实体经营活动。以高额返利为诱饵,被告人杜某、(女)、华某及全国各地区负责人、会员通过宣传、上课、介绍等方式一直下线。以投资虚拟货币“深黑币”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不同等级的“深黑币”矿机租赁费,即门槛费,以获得加入资格。按照每个成员分成三条线(即三个区)的顺序,形成固定的层级。以开发者数量为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并通过出售虚拟货币“暗黑币”直接获利。

通过举行启动会和各种活动,MLM组织大力在互联网上宣传,并以互联网为平台,为大陆发展会员。截至2015年3月19日,“暗黑色币”MLM机构在全国累计注册会员账户34365个,涉案金额近15亿元。

判决:5人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获刑。

认为被告人杜某、华某、倪某、邓某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名,组织、领导参加人员通过缴纳费用取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形成层级关系。他们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传销,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

根据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杜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倪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邓某犯组织、领导传销罪

在当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大康“暗黑币”经营组织是否为传销;包括被告在内的MLM人员围绕发展其他成员过程中是否存在利诱、胁迫等关键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护。针对控辩双方提出的相关意见,法庭根据当庭核实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了综合评价。

焦点一:为什么大康公司的“深黑币”运营机构确定为MLM组织?

相关材料证明,国际上知名的虚拟货币暗黑色硬币(大石币)是由美国人evanduffield于2014年1月18日发行的。本质上是在发布者发布的开源软件中,通过复杂运算得到一组特殊字符串,即特殊解。属于去中心化虚拟货币,可以实现互联网计算机系统之间的点对点交换,总金额约2200万。设计的计算难度在增加,开采量在逐渐减少。预计开采将于2050年完成,到2015年1月已开采近400万口,到2016年1月已开采近600万口。

大康公司的“暗币”网络平台只对注册会员开放,会员账户中的“暗币”只是这个平台后台系统记录的一个数字,与网络游戏中的“积分”并无区别。会员从大康公司购买和定期收入中获得的“暗币”,只是拥有权限和既定程序的管理员对会员账户后台数据的修改。

这个网络平台体系中的“暗钱”交易,只是会员之间、会员与公司之间的封闭交流。案发时,大康公司在其“暗黑币”平台注册会员账号3.4万余个,收取会员注册费近15亿元,对应约1亿个“暗黑币”,平均每个会员账号注册需要4400个“暗黑币”。案发前,仅被告人倪某的线下会员账号每日挖矿获得的“深黑币”数量,就远远超过全球每日挖矿的真实“深黑币”总数。于是,所谓大康公司的“暗黑色币”只是在其网站系统中孤立运行,只是以虚拟货币暗黑色币的名义,与世界上真正的虚拟货币暗黑色币没有任何关系。

其次,大康公司虽在香港注册,但并未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公司,其在中国内地开展的具有支付功能的所谓“暗黑钱”金融业务也未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和注册。所以在中国大陆进行经营活动是违法违规的。

第三,在这种情况下,大康公司的暗黑色币是可以随时分配的,暗黑色币是根据因会员等级和数量而产生的返利金额来提供的,只通过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公司之间的“交易”来实现。这种“交易”的本质是将会员返利或利息回报的暗黑色硬币重新转换成真金白银,不具备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功能,其价格也在大康公司内部。

因此,大康的“暗黑色币”本身没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不具备商品属性,不是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其业务本质是投资所谓的虚拟货币“暗黑钱”,要求参与者缴纳费用获得会员资格,按照一定的顺序形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为付费和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为诱饵骗取财物。也就是说,利用新投资者的钱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的庞氏骗局,显然属于MLM组织。因此,杜某等5名被告人参与的大康公司经营模式不是以销售业绩为基础的团队薪酬,而是以发展人员数量为基础的传销,层级在三级以上,参与人数远超过30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焦点二:在发展其他会员的过程中,有没有利诱或者胁迫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MLM组织对所谓“暗黑币”的宣传和投入,一年可以获得数倍的固定收益,发展新会员加上价格波动可以获得几十倍或上百倍的收益,还可以获得奖励、返点、折扣等。根据获得的“暗黑色硬币”的数量。MLM组织的人员在发展他人加入时也向他人宣传此内容,这本身就属于暴利引诱。MLM组织设计了“离线三区开发”的模式,根据中心区和居住区的整体业绩比计算返点。其实质是诱导参与者继续积极发展下线,组织和控制下线人员,从而实现三个地带的均衡发展,获取最大利益。

焦点三:本案各被告人的刑事地位和作用的认定。

被告人杜某在传销犯罪中起策划、操纵作用;被告人陈某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发展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对传销活动的实施和扩大起了关键作用。两名被告都是主犯。

被告人华某协助被告人杜某宣传、协调、发展参与传销人员;被告人邓某明知是组织而参加,为组织的资金、机构运作提供帮助。两被告人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

被告人倪某在徐州组织、协调、宣传,对人员在徐州的发展起了关键作用。但由于他在MLM组织中级别较低,参与发展的MLM人员数量和金额占整体份额较小,是MLM组织犯罪活动的从犯。

焦点四:被告人杜某是否为公司股东及负责人?是否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

根据辩护人提供的大康公司注册登记证明,刘是该公司的创始人。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确认刘是该公司的实际经营人、负责人,但不能确认被告人杜是大康公司的股东、负责人。但本案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杜某与是合作关系。他们负责“暗黑色币”的营销、开发和资本控制,对MLM组织的运作模式和资本运作一清二楚。她知道MLM内部员工的收入除了参与者缴纳的会员费之外没有其他来源。利润的来源是下线会员缴纳的会员费,而不是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利润,所以她有引诱他人参与,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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