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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的原理、法律定位和常见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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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的原理、法律定位及常见罪名辩点

感谢主持人刘远洋先生、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李斌权先生、辩护委员会主任谭先生、海先生、先生,特别感谢到场为我们加油助威的东莞律师、李、杨、陈先生和我们的同事们。各位在线律师下午好!

我是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戴建民律师。非常感谢你来到这个沙龙。以前都是分享办案经验,很少涉及经济学甚至货币领域。但是律师这个角色很特殊,什么都要学,什么都要懂。如果能了解经济学或金融学的知识,在经济或金融领域办案会更顺畅、更专业。

我举个小例子。我曾经和同行一起组织领导过传销。这位同行对传销了解不多。案件的模式确实是传销,但他在法庭上一直说这是一种新的互联网创新创业模式,不违法,会让法官觉得不专业。MLM模式简单明了,就是线下的发展,有点复杂。在我们了解了国家打击传销的政策和法律之后,发现国家在打击线下店的发展,那么是否应该打击线下店呢?法律没有规定这个东西。我们根据法理分析或解读禁止传销和直销的法律法规。有理由相信,店铺的线下经营是受到国家支持的,不会被打击,所以这个辩护点在现实案例中可能是存在的。比如各种加盟商,加盟商的下线发展加盟商,店铺,工商注册等。都不是个人直销模式,我觉得是国家允许的。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下数字货币,这几年非常流行。事实上,我们无法回避数字货币。有的人被数字货币毁了,甚至家破人亡;有些人赚了很多钱;有人碰数字货币,坐牢;有的人被骗,后悔终生。因此,有必要了解这种数字货币是什么,这将有助于我们处理此类案件。

一个

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涉及数字货币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复杂。我最近查了一下判例,在民事方面,广东高院和北京高院对所谓的数字货币审判规则的看法截然相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否定了(虚拟货币)的合法性,所有的交易都被认定为非法。民事起诉案件未被受理,起诉被驳回。但北京市高院认为,虽然数字货币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等同于货币的法律地位,但法院应当受理公民对虚拟货币的交易,虽然这是个人自由,使用者应当自负盈亏。这两个完全不同的法院判决,说明法院内部对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看法和态度。去年公布了一份文件《央行等十部委明确:买卖虚拟货币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最近在网上看到一则新闻,北京高院也认定买卖比特币违法。

在说这个数字货币之前,先说一下货币的基本理论,以便更好的理解数字货币。

大家都知道我们用的纸币和硬币都叫钱。什么是钱是一件非常有趣的事情。在一张纸上,100是价值100元的东西,50是价值50元的东西。所以我们先来看看这背后到底是怎么回事。

人类社会从实物货币到金属货币再到信用货币,也就是纸币的发展,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某种程度上,这种经济行为是人类自我修正、自我进化的过程,有点类似哈耶克的自发秩序。未来纸币是否会被电子货币或数字货币取代,还有待观察。

首先是实物货币,即以物换物。在古代,以物易物在一个农村或者一个小范围内是非常可行和方便的。但是随着部落的扩大或者交易量的增加,问题就会出现。携带和运输这些东西需要双方付出成本,所以实物货币有很多缺点,大小不一,质量不一,难以分割,已经被金属货币淘汰了。

金属货币后来发展并固定在金银上。我们经常在武侠小说里看到,那些英雄总是以金元宝或者银元宝的身份买单,吃饱喝足了就让店员买单。金属货币有利有弊。那么为什么金属货币会被纸币或者信用货币取代呢?即西方工业革命后,人类的生产力迅速提高,社会财富激增,人们对货币的需求急剧增加。然而,金银的产量受到自然储量和开采的限制。虽然金属货币的存在在人们交易时似乎更让人放心,因为金属也是有价值的,但它已经严重阻碍了经济发展。

我们知道纸币是交易的替代品,人们需要纸币来交易。工业革命后,人类的经济发展突然推进,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创造了财富,财富从无到有,中间有劳动力,所以工人需要工资,企业家和农民有了利润。创造财富后,有些房产会交易,有些不会交易,比如一栋楼。建成后,如果进行交易,就需要大量的纸币。如果不交易,就留在那里,没有纸币。因此,纸币的发行量与交易量和财富的增长成正比。

在农业时代,人类社会创造的财富相当于金银的开采,所以不会有经济问题。而一旦创造的财富跟不上金银的开采,就会出现金属货币的稀缺,阻碍交易,影响经济发展。

202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伯南克认为,二战后美国和欧洲的经济危机实际上是工业生产导致的社会财富增加。但是由于金银本位的货币政策,所谓金银本位的货币政策,就是国家有多少金银就印多少美元,最终纸币供给不足,最终导致民众从银行挤兑,造成银行破产,最终导致整个社会的经济危机。

今天,我们面临着大量的纸币问题,这些问题往往是由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引起的,所以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如何使中央银行更科学有效地发行纸币。但还是有很多人想回到金银本位货币时代,或者认为纸币应该和金属、石油挂钩,这实际上限制了纸币的功能,也就是流通功能。一旦纸币缺乏流通功能,反过来会影响纸币的价值功能,造成严重的经济危机。市场上没有钱,就不可能扩大生产,创造更多的财富。市场上没有钱,人们就买不到商品,于是“牛奶生产商”生产的牛奶就会被倒进下水道。

今天,我们世界上所有的主权国家都发行纸币,也就是信用货币,是承诺兑现实物的货币。有人说,美元和黄金、石油挂钩。我们想一想,哪怕是和这些实物挂钩,也是需要兑现的。兑现的过程其实就是信用,所以数字货币也是基于这个原理。

世界上最有价值的不是金银,而是信用。客户找我们律师做案子,要么是对我们职业的信任,要么是对我们律师人品的信任。

实物货币不能满足现在的生产,金属货币是不变的,不能随着财富的增长而增长。这个世界上有一种东西,你想多要就能多要,想少要就少要,同时保持其价值不变,防止私人假冒。这个东西太难找了,所以纸币(信用货币)的出现是人类几千年来不断自我修正的实验结果。

记得第一次看到港币的时候,感觉很奇怪。港币是由不同的银行发行的,包括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但我还是想给它起一个难听的名字,港币是由私人银行发行的,我一直不理解。在我们的印象中,我们的人民币是央行发行的,那么为什么像美国、英国这样的国家会有私人银行发行的货币呢?

据说中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使用纸币的国家。北宋时期,纸币在四川出现。北宋初年,四川成都出现了“交子铺”,为不便携带巨款的商人保管现金业务。储户把现金给了店铺,拿到了饺子店的凭证,再给别人,别人去当地的店铺取钱。

后来,“饺子”的使用越来越广泛。许多商人联合成立了专门发行和交换“饺子”的饺子商店,并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由于店主信守信用,随时取货,饺子逐渐赢得了很高的口碑。随着一步步的发展,交子逐渐获得了信用货币的特征,真正成为了纸币。

然而,饺子购物者发现,只使用自己的部分存款不会危及饺子的声誉,于是他们开始印刷统一面额和格式的饺子,并作为一种新的流通手段分发到市场上,于是他们开始滥发所谓的“饺子”纸币。一些唯利是图、贪得无厌的店主,恶意欺诈,滥发后关门歇业;或者挪用存款,经营不了其他业务而破产,使发行的“交子”无法兑现,导致官司缠身。

后来,政府选择了16家商号统一发行“交子”,用政府信用支持商业信誉,取得了成功。商业票据可以作为一般的支付手段,不需要发行人的信誉和偿付能力,可以在政府管辖的领土内,超出商人市场的范围,作为合法的支付手段流通。1023年,宋政府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益州交子服务处”。宋仁宗,一律改为五贯和十贯。当我到达宋神宗时,我把它改成了一致和五百种语言。迄今为止,“饺子”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种纸币。

从这个历史角度来看,纸币的起源是私人发行的,而不是官方发行的结果。为了获得持续的流通,私人发行的纸币必须具备一个最重要的要素:信用。但是,几乎不可能所有的私人发债者都保持良好的信用,所以用国家的信用代替每个私人或企业的信用,似乎是别无选择。

美国货币发展史也给我们带来了借鉴。

美国建国以来,一直没有中央银行。据记载,19世纪中期内战期间,美国共有1395家银行,每家银行共发行8370种面额的货币。市场上有不分青红皂白的银行,诚实的银行和充满骗子的假币。

我们知道纸币本身是不值钱的,当它作为交易的替代品时,它只能是信用。自然是银行大量购买金银作为抵押品,金银有多少,根据折算结果,银行自行发行绿色纸币。特里芬教授尖锐地指出,人类到世界各地去勘探、开采和提炼黄金,主要是把黄金藏在一个有更严格屏障的金库里。没有什么比这种货币安排更浪费和荒谬的了!私人发行货币的理论一直得到著名经济学家哈耶克的支持,这一观点被英美两国人民奉为圭臬。虽然市面上使用的是绿钞,但绿钞的发行量与银行持有的金银成正比,是以金银为基础的货币政策。

但是金银本身的价值是不稳定的,金银本位带来了很多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黄金产量不足以支撑货币供应量,而经济在发展,财富和交易在增加,造成通货紧缩。

因此,根据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曼和伯南克的说法,美国的大萧条或经济

弗里德曼说,在金本位货币政策下,美国货币紧缩和经济增长并存。货币供给短缺导致周期性金融危机,这也是美国最终货币政策改革的最终动力。

纸币的发行是自由放任还是国家发行,在美国争论了100多年。最后,在1913年,美联储成立,并回到货币国家发行的地位。然而,美联储建立后,仍然保持了金本位的货币政策。二战后欧洲引发经济危机后,美国拒绝提供美元救助欧洲国家。人们反思将纸币与金银挂钩是否合理。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终结是纸币不再与黄金和白银挂钩。1969年至1974年,沃克担任美国财政部负责国际货币事务的副秘书长。在此期间,美国政府正式决定美元与黄金脱钩。当时沃克是这一决策的主要支持者,布雷顿森林体系随之崩溃。

然后国家可以发行纸币,不再关注金银的持有量。这是否意味着它可以无忧无虑地发行纸币?政府发行纸币,当然希望发行越来越多,因为政府可以从中获益。二战结束后,美国维持了较高的通胀率,主要是为了抵消二战期间的军火债务,但高通胀的后果是失业率的持续高企。

如何控制政府发钞的欲望?自罗斯福以来,美联储一直独立于政府,也有一个独立的货币局,对议会负责。

1979年8月,沃克出任美联储主席,开始强力扭转美国通胀率,直至格林斯潘和伯南克上台。据报道,美国的通货膨胀率已经控制在2%左右。

那么还有一个问题,用其他国家发行的纸币代替自己国家发行的纸币可以吗?这个历史上也有案例。南美洲有个国家叫厄瓜多尔,很有意思。2000年,美元被用作其法定货币。这个国家的国币叫做苏克雷,据说是为了纪念一位反抗西班牙统治的民族英雄。厄瓜多尔2000年弃币,希望通过美元摆脱经济危机,结果失败。2014年,厄瓜多尔禁止比特币并引入电子货币,也是为了降低美元在其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到2015年,DE已经成为该国的一种功能性支付方式,允许符合条件的用户通过移动应用程序转账。然而,这个国家发行的数字货币最终还是失败了。

那么世界上所谓的世界货币,其实就是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所谓的信用竞争。我们知道人民币越来越成为各国交易的货币,我们也希望人民币成为世界货币,我们会觉得很棒。成为世界货币的两大因素是货币要保持稳定,不能大涨大跌。比特币为什么不能成为货币?涨的拼命,跌的拼命,只能用来投机。另一个因素是你的国家将成为一个进口国。我们知道像日本、英国这些国家的法币还是比较稳定的,只是没有成为世界货币。部分原因是这些国家的进出口差别不大。只有像美国这样的国家从世界各地进口商品和服务。据悉,2022年,美国贸易逆差增至9481亿美元,创历史新高。

但在中国历史上,据历史学家考证,汉唐货币是当时中国周边国家的通用货币。汉武帝时,桑弘羊是当时汉朝财政的最高负责人。他和汉武帝有过一次对话,大概意思是汉武帝问桑弘羊,用我们汉朝的钱币换周边国家的马匹、粮食等东西值不值。桑洪阳说,我们的硬币制作成本低廉,成本不高。用这个来换他们当然值得。当然还是有很多人相信桑弘羊说的话。很多人会说,美元全球羊毛都收了,其实和桑弘羊的观点是一样的。其实他们忽略了一点,就是货币背后的信用。周边小国的人民可以去其他国家或者汉朝购买自己需要的东西。汉朝货币的信用在那里,大家可以放心,一旦信用没了,自然不会持有汉朝的货币。没人敢持有委内瑞拉的货币吧?这种货币总是千里漏,持有这种货币几乎是在毁灭自己的财产。

我们从这些历史中吸取了一些教训。信用货币不能再由私人发行,唯一的发行机构只能是国家的中央银行。这是历史上无数惨痛教训带来的人类经济发展的经验。

我们明白了上面的原理,再看看今天的所谓数字货币,就能明白这些数字货币背后最重要的是什么了?有信用吗?

因此,我们认为,目前很多私人部门发行的所谓“数字货币”,充其量是数字商品或数字资产,并没有进入普遍等价物的行列,也没有主权信用背书,因此不是严格定义的货币。

数字货币取代了目前以银行卡为主的纸币和电子货币,但本质上并没有改变货币体系的信用背书。世界上的主要货币仍然依赖于国家信用。然而,数字货币彻底改变了货币的载体,迎来了一种新的、更安全、更便捷的货币安排。

目前各种虚拟货币(比特币等。)通过ICO发行的很难被纳入货币的范畴。ICO严重混淆事实:面对税务工商部门,声称自己的挖矿活动是电子游戏;面对金融主管部门,他们声称自己不发行货币(币盘),只发行商圈币和代币;面对矿工或者码农,他们声称参与者和环节越多,代币的挖掘和兑换升值越快。

那么数字货币确实有一些市场需求,当然也有一些是非法的。一是需要规避法律监管。比如,首先是洗钱罪。在国外,通过媒体以数字货币形式兑换法币,可以逃避各国政府的监管,增加打击犯罪的成本。它还有区块链、加密保护等功能。而且钱的方向很难搞清楚。其次,对于有金融管制的国家来说,通过数字货币将资产转移到国外会更加方便。

1.网游币包括“挖矿”币。

对于挖矿币来说,当然挖矿也是借口。就像网络游戏一样,这些币太容易获得,不会产生价值,需要参与者花费更多的时间或金钱去获得。比如比特币、莱特币、涟漪币、Mastercoin(MSC)和BitShares(BTS)等等。

这种货币有一个特点,就是法币和这种货币之间存在一个增加的问题。我们知道,货币的价值要保持稳定,才能成为流通手段,满足货币真正意义上的职能。但是,这种数字货币是不稳定的。为什么不稳定?希望大家投资买是为了投机,买是为了卖,形成暴利。所以前期拥有比特币的人,现在一定赚了不少钱。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这类数字货币并没有欺骗大众,声称可以挖矿获得,声称只发行2100万,声称可以支付。那么这种货币没有欺诈的噱头,而是供给带来的市场起伏。

2.数字货币

这种硬币是用来诈骗公私财物的工具。如何判断诈骗?只有发行的货币有涨有跌才会有人买,有人炒。想象一下,一个数字货币的价格总是一样的,没有用,没有信用背书,就没人玩了。那么开发商就必须忽悠人,找个噱头来推广。为什么这枚硬币将来会有价值,比如投资到最有价值的领域,比如有崇高的理想和功能(搞慈善)等等。

一台普通的旧电脑,虽然只值1000元,但是你注明真实的电脑配置,价格是1万元。有人买,就是市场规律;如果你说这台电脑被某名人用过,配置是假的,那么就构成欺诈。

这种货币的特点是在币值上进行欺诈或宣传,导致人们购买,它就成了犯罪的工具。

3.与法定货币挂钩的数字货币——,如TEDA货币。

据说TEDA硬币与美元挂钩,有多少美元就发行多少TEDA硬币。因为这种货币是有法币甚至美元支撑的,所以这种数字货币问题其实有点类似于美联储成立之前美国大大小小的银行。以后谁来保证这个货币是不是真的和法币挂钩,谁来监督它和法币挂钩?就像“娇子”一样,前期真的很老实。你如何保证高管运营规范,公司运营后期盈利?如果像银行一样监管这类公司,将其与普通银行区分开来的意义不大。

最近,公安部最近搞了一个假TEDA币名义炒法币的所谓传销。我已经接到好几个询问,一个在深圳,一个在内蒙古包头。本案以TEDA货币为名,用TEDA货币编造世界各国法定货币汇率,要求参与者发展下线。我基本判断这是一个炒作法币的骗局。

这种数字货币的主要特点是方便世界各国法币的转移,因此很容易在我国滋生以此为工具,通过TEDA货币将国内人民币兑换成其他国家法币的地下钱庄。

4.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最高法颁布了几个文件,但数字货币的定位实际上处于尴尬的境地。具体法律我就不说了。我分析,有几个问题很难界定:

(1)国家要保护虚拟财产的基本原则。虚拟财产也是财产,不管是民法还是刑法,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下,我们保护的是交易自由和价格自由。比如我用的电脑,我出价一万。我没有隐瞒什么,也没有欺骗什么。有人购买是合法的,国家不必干预。另一方面,因为金融问题,需要打击或者不保护这些国外的虚拟货币,防止财产在国外流失。这是金融政策的问题,也是法律目前最刚性的规定。

(2)数字货币、虚拟货币、电子货币的概念也是混用的。学术上,大部分人更多使用数字货币,颁布的法律更多使用虚拟货币。比如有人在直播平台看美女对吧?打赏女主播是吧?平台上买平台的,有的叫某某币,有的不叫什么币。其实它们也是虚拟财产。这种通过人民币购买直播平台的电子币,其实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再比如,玩网络游戏,玩怪物和游戏任务获得的网络游戏金币其实是虚拟财产,所以这些金币的一些游戏是可以交易的,所以如果服务器在国外,用人民币购买这些网络游戏,然后用其他法定货币,日元或者美元转移到国外账户,也是一大问题。

(3)如果数字货币的国内发行可以受到法律的监管和保护,而国外发行则不能监管,也不会受到保护,这就出现了双重标准,在法理上也难以自圆其说。

(4)刑法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区分数字货币谁是纯粹挖矿,数字货币谁是以挖矿为名行骗。这个很难。如果发行人在国外,公安机关很难收集到发行人在国外的信息。比如公安部的案子,说购买TEDA币作为货币投资是真是假,这是案件非常重要的关键事实,平台在国外。如何证明这是一个骗局非常困难。比如受贿案,有人接受了数字货币。如果这个数字货币是骗局,那么我们可以认为受贿金额不存在。如果这个数字货币真的有价值,那就是另外一个结果了。对于调查机关来说,证明这种数字货币的价值是一个非常困难的事实。

我认为研究犯罪的犯罪化越来越有必要。很多律师都研究过走私罪,有的只犯过毒品罪,有的犯过诈骗罪。其实我看的关于诈骗和传销的书比较多。其他人研究网络犯罪。当然,这种数字货币犯罪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归纳法和犯罪化的研究思路。当一个客户跟你咨询数字货币的时候,你马上就能明白客户跟你说的这个模型。对方提出货币,你大概就能判断出是欺诈还是违约,马上就能想到如何抗辩。

接下来我们来说说数字货币在接下来的收费中辩护的几个主要问题。经检索判例,与数字货币相关的罪名如下:1。欺诈和合同欺诈;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3.非法经营罪;4.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6.盗窃和贿赂。7.开设赌场、赌博罪。

1.如何认定数字货币是诈骗属性?

并非所有数字货币都有价值。这一点非常重要。我们在接触到案件的时候,一定要马上搞清楚涉案的货币是什么货币,是不是诈骗,是不是真的有价值。

做过一个案例,某币,没听说过,然后在网上搜索,综合网站介绍等。并且基本判断是一枚不值钱的数字币。本案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侦查。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要求被告人在看守所将手中的某币卖掉,然后将收到的钱转入侦查人员的账户。这种行为很麻烦。你以传销立案侦查,传销存在诈骗。侦查人员知道这个硬币是诈骗别人的工具,你要让被告卖了让别人买。这话说得不好听。事实上,调查人员本身就涉嫌欺诈。当我们向法官陈述这一点时,他们都觉得这件事不好办。

基本上数字货币,目前市场上知名度不高的,都是诈骗,这是大概率。对于众所周知的比特币,虽然目前比特币在中国不是合法交易,但是如果私自购买是不能向公安机关举报诈骗犯罪的。这有点像小产权房。国家不保护小产权房,但私下交易不构成犯罪是一个道理。

2.组织、领导数字货币传销犯罪的管辖问题。

传销罪的特殊属性是传销组织的资产可以被没收而不返还被害人,这就导致了一个很大的问题,但是公检法倾向于以传销罪来认定。

由于各级地方政府财力不足,成为公安机关打击传销的利益驱动方式。因为数字货币里的传销速度快,所以会有问题。我做过一个疑似这个问题的案例。公安机关盯上了某个数字币。为了介入辖区,他们派几个辖区的市民去网站上买挖掘机,而且不花一分钱。他们每天都订购那种挖掘机。有的机构也捞,会给新人一点甜头。他们不花钱也能挖一两个硬币,两三个人挖矿。他们认为犯罪就在这里。然后循着踪迹一个个抓人。我们发现了这个管辖权的问题,向法院提出了非法管辖的问题。法院向中院立案,结果是强制管辖。

但从法律角度来说,数字货币的非属地性质会导致公安机关容易管辖的问题。我觉得这是一个很不好的例子。我不太赞同经济犯罪中的钓鱼管辖。

3.盗窃罪、受贿罪、组织、领导传销罪中的所谓数字货币价值。

有些参与者,挂在机构里的数字货币没有兑现,我们认为不能评估为盈利。如果传销的参与者是通过数字货币实现的,评估为盈利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没有实现,就要看货币是不是工具幌子,有没有市场价值。这个原理其实和诈骗的工具是一样的。比如茅台酒用于传销,得到的茅台酒是有价值的,有些数字币的价值是茅台,那么就可以评估它的价值。有一些数字币以TEDA币和比特币的名义行骗或搞传销。这个传销组织留在系统里的硬币没有价值,只是一个数据,不能评价参与者从传销中获得了利益。我曾多次向法庭提出这一点,法庭也承认这一点。

那么盗窃受贿也是如此。你偷的或者贿赂的数字币是假的或者根本不值钱,不构成盗窃罪和受贿罪。

4.外国人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犯罪。根据去年发布的最新文件,所有向中国居民提供非法金融活动的外国人都构成犯罪,但什么是非法金融活动?根据文件规定,法定货币和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均涉嫌非法发售代币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基本上,国外数字货币在国外发行涉嫌构成犯罪。

5.协助犯罪分子挖掘开发数字货币的问题。

把挖掘机卖掉,开发数字货币平台的问题,关系到是否属于助纣为虐罪。国家玩的是ICO发行的数字币,这是一种筹集资金,向公众出售数字币的模式。换句话说,开发一个平台,自己挖矿,一群人自己玩,或者所有人进来挖矿,都是合法的。这其实是网络游戏的一种模式,但是一旦游戏内容被抛弃,挖矿获得的钱币与法币挂钩,就会出现问题。

生产销售矿机,开发软件的技术人员,他们知道这个东西以后有什么用吗?我觉得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个数字货币系统开发出来之后,人们为什么会买,无非是为了宣传一个东西,说这个货币很值钱。比如这种货币投资于某个行业,未来市场前景无限,或者这种货币未来可以用于公益,每个人都可以做一些慈善等等。这些扩大的宣传会导致很多人买,这时候就构成欺诈。生产销售矿机、开发软件的技术人员要警惕自己的东西是否与这些噱头有关,否则很容易被认定为协助犯罪分子。

2021年9月24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此通知一出,数字货币的前景在中国基本被判了死刑。

这就是我对数字货币的看法。希望今天的交流能让你有一点启发。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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