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的法律问题与监管理念研究
何波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摘要:超宇宙的兴起和发展给法律监管带来了挑战。元宇宙不是法外之地,也需要讲法治,在法治的轨道上正确运行。首先梳理了超宇宙的技术性、商业性、社会性、跨国性等发展特征,分析了其带来的风险和挑战以及国内外的应对立场。其次,分析了元宇宙中的网络安全、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数据治理、虚拟资产、生态治理、平台责任、网络犯罪等主要法律问题。最后,提出了依法规范发展超宇宙,坚持安全可控发展原则,适度提前安排超宇宙法律规则,立足问题导向,通过立、改、废、释等立法手段推进重点领域法律监管,实现良法善治的思路。
关键词:元宇宙;法律问题;调控思路;安全可控
何波。超宇宙的法律问题与监管思路研究[J].大数据,2022,9(1): 87-102。
【左上】欢迎引用【左上】
0引言继人工智能、区块链、算法推荐等新技术、新业态、新应用之后,元宇宙的概念被推到了台前,成为政、产、学、研的焦点。随着全球数字化转型的加速,远程办公、虚拟会议、在线教育、数字收藏交易等模式被广泛推广,加速了元宇宙的发展。然而,目前对于超宇宙还没有一个共识或一致的定义。比如,学术界认为元宇宙“是整合了各种新技术产生的现实与现实的一种新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政府部门认为,元宇宙是“整合创新新一代信息技术,驱动互联网向Web 3.0发展的全新业态”;但业内认为,元宇宙是下一代互联网的形态,是互联网从目前的Web 2.0时代向Web 3.0时代的一次革命。虽然各界人士对超宇宙的概念还没有达成一致,但在实践中,超宇宙的发展速度已经远远超过了其理论的构建,成为一种新的“技术-经济”范式。随着元宇宙概念的普及,国内外围绕元宇宙的战略布局全面推进。这不仅深刻地推动了技术进步和商业模式变革,也极大地影响了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给现有的法律体系和监管实践带来了冲击和挑战。超宇宙创造的世界可能是虚拟的,但超宇宙推动的互动活动和经济交易都是真实的,它对现实世界的影响也是真实的。当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发生碰撞时,就会产生一系列风险挑战和法律适用问题。随着超空间应用场景的不断拓展,相关法律问题将更加突出,应引起立法和监管部门的重视和关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规范超空间的健康有序发展。
1袁的宇宙发展特征与风险挑战1.1袁的宇宙发展特征虽然对元宇宙的概念仍有不同理解,但从各方观点和发展实践来看,元宇宙具有科技性、商业性、社会性、跨国性等鲜明特征,是“科技-产业-社会”融合互动发展过程中的新生事物,也是当前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前沿。研究和掌握这些特征,是分析元宇宙法律风险并提出解决方案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首先,元宇宙的发展明显是技术性的,技术创新是元宇宙持续快速发展的关键基础。本质上,元宇宙是技术创新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被认为是新一代数字技术融合发展的结果。元宇宙的构建需要5G/6G网络、云计算、大数据、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领域的创新。也离不开图形引擎、仿真模型、高级计算、人机交互、新型显示等元宇宙底层技术的发展。例如,《2020—2021年元宇宙发展研究报告》指出“5G技术为元宇宙的发展提供通信基础,云计算提供计算基础,增强现实、机器人和脑机接口技术支持虚拟和真实界面,人工智能和数字孪生技术促进元宇宙的内容生产和沉浸式体验,区块链技术解决去中心化环境的认证问题”。从政府部门和头部企业的布局来看,也是把技术研发作为开发元宇宙的首要任务。比如《河南省元宇宙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明确提出“加强前沿基础研究,推进关键技术研究”是主要任务之首。值得注意的是,与元宇宙相关的技术都是匿名的、去中心化的,这些技术的特性也传递到了元宇宙的应用场景中,成为了元宇宙的特性。
其次,现阶段的超宇宙发展具有突出的商业特征和巨大的经济潜力。美国学者的研究表明,尽管元宇宙尚未呈现出充分发展的状态,但它已经逐渐显示出巨大的经济价值。早在2021年10月,元宇宙企业的资本市场规模已经达到14.8万亿美元。一方面,元宇宙的兴起反映了传统企业尤其是互联网企业面临未来转型的需求,大量资本开始投入这一新领域。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全球社交巨头脸书更名为Meta,国内企业(如字节跳动、腾讯)也开辟了Meta-Universe业务。另一方面,元宇宙为企业构建数字化未来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商业模式。著名咨询公司Gatner认为,有六种场景正在推动元宇宙的发展,包括游戏、数字人、虚拟空间、分享体验、令牌资产和空间计算。从目前的发展实践来看,数字金融正在成为元宇宙中最活跃的业务领域。元宇宙中的各种活动都与加密货币、非同质代币(NFT)和数字代币等虚拟资产紧密绑定,这赋予了元宇宙更加显著的商业特征和经济意义。
第三,元宇宙的发展具有深刻的社会性。从组织形态上看,元宇宙在某种程度上被认为是数字技术创造的一种新的人类社会形态。超宇宙的发展与互联网非常相似,它极大地拓展了人类社会活动的空间,促进了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的交织、融合和共生,突破了原有的物理界限和限制,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和交流方式,逐渐重构了社会组织。比如Meta在更名前就已经是全球最大的社交网络平台,其创始人扎克伯格想通过调整发展战略,把Meta变成一个社交和工作的元宇宙空间。同时,从目前元宇宙的应用场景来看,主要集中在三大类,即生活消费场景、经济生产场景和在线办公协同空间场景。这些场景与人类社会的实际生产生活高度重合,某种程度上是人类社会活动在元宇宙世界的映射。
最后,元宇宙已经超越了一个国家的范围,成为影响全球发展的新领域和各国共同的监管重点。也日益成为主要国家和地区进行战略布局和大国博弈的重点领域。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意识到发展元宇宙的重大战略意义,积极布局元宇宙的技术和产业发展规划,企图夺取元宇宙发展的技术主导权和规则制定权。例如,韩国国会议员提出颁布《元宇宙产业促进法》支持Web 3.0产业发展,其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发起并成立了由多个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元宇宙联盟”;日本经济产业省在大臣官邸下设立了名为“Web 3.0政策事务所”的机构,积极推进元宇宙政策的制定和实际监督。我国政府也开始关注超宇宙及相关产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将“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列为数字经济的重点产业。2022年10月,工信部、教育部等部门发布《虚拟现实与行业应用融合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6年)》,推动虚拟现实核心软硬件突破,构建虚拟现实产业应用融合创新生态发展新局面。此外,中国各地方政府也在积极抢滩元宇宙发展,纷纷出台地方产业促进战略政策。如河南省发布《河南省元宇宙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提出打造集创新链、产业链、服务链、生态链为一体的国家超宇宙产业发展高地;北京发布《北京城市副中心元宇宙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4年)》,提出系统推进城市副中心元宇宙相关产业发展,打造数字特色鲜明的科技创新高地。
1.2元宇宙的风险挑战一般来说,技术的进化在某种程度上是不确定的。根据熊彼特的“创造性破坏理论”,新技术的创新不仅创造了新的发展机遇,也带来了相应的挑战和破坏。元宇宙作为基于新一代数字技术不断发展创新的新经济社会形态,也是生产力提升和生产关系变革的统一。在重构生产体系和经济发展的同时,必然会推动包括法制在内的上层建筑的创新。Gatner认为,元宇宙允许企业在更持久、分散、协作和互操作的方向上扩展他们的数字业务。未来元宇宙与游戏、社交、购物、金融等领域的进一步融合发展,将给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带来全方位的影响。元宇宙的技术、商业、社会和国际发展特征的叠加,必然冲击原有的法律体系和监管规则,引发多重风险。比如,由于元宇宙的社会性,迫切需要制定一系列基本规范来规范元宇宙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避免元宇宙在运行初期的“野蛮生长”和“丛林现象”,建立和完善元宇宙的基本社会控制和社会秩序。
1.3国内国际应对立场如上所述,超宇宙创造的空间可能是虚拟的,但它给现实世界带来的冲击和挑战是真实的,对超宇宙风险的防范和监管也正在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挑战。从国际社会来看,许多国家已经开始关注这些风险,尤其是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正如英国专家所指出的,虽然目前还不清楚超宇宙的具体实践形式,但需要政府、私营部门和国际组织共同努力,构建一个监督机制。在涉及数据处理等法律问题的同时,要注意产权保护、信息内容等相关问题。在其《关于虚拟空间行业未来可能性与课题的调查报告》中,经济、贸易和工业部
从国内监管来看,与元宇宙相关的风险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和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2022年两会期间,民进中央发布编号《元宇宙产业促进法案》,提出面对元宇宙热潮,要防范以技术和概念为名的科技泡沫,建立对元宇宙相关领域的监督和治理体系。政协委员谭剑锋提出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元宇宙技术和产业发展的提案》的提案,认为超宇宙将给传统互联网的舆论治理和隐私保护带来更大挑战,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应提前研究监管政策,防范可能出现的系统风险。中国监管部门也采取了相关措施。2022年2月,中国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对元宇宙市场的监管 防范新型数字经济风险》号,提出重点打击编造元宇宙虚假投资项目、打着元宇宙区块链游戏旗号行骗、恶意炒作元宇宙房地产圈钱、变相从事元宇宙虚拟货币非法牟利等行为。
2元宇宙主要法律问题分析元宇宙作为现实社会的映射,不可避免地存在传统互联网治理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如网络安全、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数据治理、网络犯罪等。同时,元宇宙的形态特征和发展特征进一步放大了许多原有的法律问题,并可能产生更多的新问题,如数字虚拟资产、元宇宙的生态治理和元宇宙平台的责任等。这就导致了元宇宙中法律问题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仅靠传统的法律规则很难完全解决。目前,超宇宙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有很多潜在的风险没有完全暴露出来。本节分析了元宇宙发展中出现的主要法律问题,如图1所示。
图1元宇宙主要法律问题概述
2.1网络安全网络及其基础设施是元宇宙发展的物质基础,网络安全也是元宇宙创新发展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障。目前,网络虚拟世界中的攻击越来越多。随着元宇宙的不断发展和演化,网络安全的风险将不断增加。其中既有设备系统本身的安全问题,如分布式拒绝服务(DoS)攻击,也有安全管理系统的问题,如元宇宙中的数字身份认证。具体来说,超宇宙带来的网络安全问题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
首先是个人级别的身份管理的安全性。元宇宙给现有的个人网络身份管理系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和网络世界一样,元宇宙也强调统一身份。元宇宙公司Roblox的CEO指出,元宇宙具有关键的身份特征,元宇宙的匿名性使得数字身份成为解决元宇宙法律纠纷的先决条件。在元宇宙中,用户可以创建自己的数字头像,以虚拟人的身份在元宇宙中进行各种活动,但这与我国目前“网络实名登记制”的管理要求相冲突。目前,我国《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网络运营者登记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要求,明确规定不得向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根据这些规定,我国对网络用户实行“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网络身份管理制度。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或网络运营商掌握了用户网络身份与真实身份的准确对应关系,即使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用户的活动实际上也是以后台实名的方式进行的。但在元宇宙中,各类主体通过数字化身进行活动时无需进行实名认证,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使得深度伪造等无处不在,可以轻易冒充他人身份,因此很难确认元宇宙中相关主体的虚拟身份与真实身份的对应关系。这不仅与我国目前法律所要求的实名登记制度相冲突,还可能导致相关主体在元宇宙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无法识别和监管。此时,法律主体虚拟身份的真实性显然成为法律需要应对的技术风险。
二是企业或行业层面的网络运行安全。企业是元宇宙创新发展的核心主体。在元宇宙技术发展和应用的初期,需要解决原有的DoS攻击等传统安全问题,同时也面临许多未知的安全风险。正如360集团创始人周所说,“元宇宙的安全更应该受到重视,因为数字化程度越高,安全挑战越大,未来对虚拟世界的攻击会伤害到现实世界。在元宇宙的强烈需求下,网络安全也要升级。”超宇宙系统比传统网络系统更容易受到网络攻击。以超宇宙的具体应用场景VR和AR为例,黑客很容易通过技术手段访问这些设备并窃取传输的信息,甚至通过互联网将可穿戴设备连接到超宇宙来破坏整个操作系统。我国《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对“网络运行安全”提出了明确的管理要求,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履行采取技术措施防止网络攻击、网络入侵以及其他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安全保护义务,保护网络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见《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然而,在元宇宙中,相关企业是否应该履行这些义务以及如何履行这些义务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三是国家一级的政治和经济安全。元宇宙具有去中心化和跨国化发展的特点,成为国家间博弈竞争的新领域,可能给主权国家现有的安全治理体系带来巨大挑战。一方面,元宇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是一个“去中心化”的开放平台。主权国家如何行使对超宇宙的管辖权?管辖权的边界在哪里?虽然网络空间没有国界,但“网络空间拥有国家主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基本共识,并被写入相关法律。我国《网络安全法》第一条明确提出“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对于未来能否在超宇宙中行使国家主权和管辖权,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立场和观点。另一方面,元宇宙具有鲜明的技术特征,高端芯片、人工智能、区块链、数字双胞胎、云计算、图像引擎等核心技术支撑着元宇宙的基础设施。然而,中国在关键技术上仍处于追赶状态,在一些领域存在“瓶颈”问题。只有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才能掌控宇宙安全的命脉。
2.2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虽然用户通常使用一个或多个虚拟角色/化身在元宇宙中进行活动,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滥用用户个人信息、侵犯用户隐私等问题。与传统互联网相比,元宇宙显著改变了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方式、类型和数量,对现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带来了冲击。
第一,用户在元宇宙中收集的信息量更大,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风险也相应进一步加剧。超宇宙是一个将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结合在一起的三维世界,可以随时切换。其应用场景更具实时性和沉浸感。在传统二维数据采集和使用的基础上,还需要模拟真实世界的多样场景,采集和处理全身虚拟化身、全身实时运动捕捉、周围空间环境实时重建等三维数据。传统的互联网商业模式,一般只采集单一场景下的个人信息。比如在网购活动中,只收集用户账户信息和个人支付信息。然而,在元宇宙中,一个应用程序可能会收集用户帐户、聊天记录,甚至是元宇宙中的个人移动、游戏和行动轨迹等综合信息。这也意味着,与大量日常生活行为不被记录的现实世界相比,用户在元宇宙中的所有行为和偏好都可能被实时记录,从而拼接出更加立体真实的用户画像。一旦这些个人信息数据被泄露或不当访问,将带来比在传统网络环境下更大的影响。考虑到从一个元宇宙到另一个元宇宙的数据迁移存在安全漏洞,用户的个人数据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泄露、欺诈等风险。
第二,在超宇宙中处理的个人信息类型更加敏感。在元宇宙中,VR、AR等元宇宙服务提供商和设备提供商可以通过运动追踪、感知交互等技术,收集用户的声音、动作、生物信息等大量敏感个人信息。例如,用户戴上VR/AR头盔或其他可穿戴设备后,用户在元宇宙空间中的所有个体属性和行为都被实时、准确地以数字形式记录下来,包括细微的表情、眼球运动以及血压、呼吸、脑电波等生理数据。这些信息大多属于我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个人敏感信息。一旦被泄露或非法使用,可能导致对用户人格尊严的侵犯或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严重危害。因此,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足够的必要性以及严格的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才能收集和使用(参见《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第28条)。)。
2.3数据治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加速,数据量快速增长,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人民生活产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影响。各国已采取措施加强数据治理。2021年6月,我国也发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明确了我国数据治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与传统互联网相比,元宇宙与现实世界的各个领域频繁互动,与AR、VR等终端设备广泛联动。数据收集和生成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提高,不仅涉及用户的个人信息,还会生成和收集大量的设备数据和技术数据。有很多重要数据甚至核心数据,需要监管部门的关注。
首先是国内数据治理问题。如前所述,元宇宙中存储了大量数据,包括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由于元宇宙具有社会和商业发展的特性,其收集和存储的数据可能涵盖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包括大量的支付数据、群体生物特征数据甚至金融、电力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可能导致数据安全风险。我国《数据安全法》规定了数据分类和分级保护制度,要求确定重要数据保护目录,并对目录中所列数据进行重点保护;对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的国家核心数据。实施更严格的管理系统(参见《数据安全法》的第21条。)。同时,中国还建立了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数据安全应急机制、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和出口管制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数据处理活动和安全监管需要遵守上述制度。然而,元宇宙中的数据处理活动与传统互联网并不完全一致。例如,是否以及如何将现有的法律规则应用于不同元宇宙之间的数据共享、携带和转移,仍然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
第二是国际数据治理。元宇宙具有跨国发展的特点,元宇宙中的主体往往来自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产生巨大的数据流量,由此引发国际数据治理问题。一方面,元服务提供商通常向全世界的用户提供服务。他们是否应该遵守一个或几个主权国家的数据监管法律制度?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数据监管的要求不同,甚至相互冲突,有些法律甚至规定了域外管辖权的效力。比如欧盟的《数据安全法》,在特定情况下,即使相关实体在欧洲不存在,相关活动中的数据处理行为也需要符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元宇宙中数据跨界治理的问题。另一方面,在元宇宙的产业布局中,很多国内企业会因为技术合作而选择对外投资,比如腾讯对美国元宇宙公司Roblox的跨境投资。在合作开发元宇宙以及后续向国内用户提供元宇宙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数据的跨境流动。从目前各国的监管实践来看,从政治、经济和文化层面来看,各国都对数据的跨境流动,尤其是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跨境提供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施加的条件更加严格。例如,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见《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四条)。
2.4数字虚拟资产问题元宇宙已经显示出巨大的经济潜力,可能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但与此同时,元宇宙经济潜力的展现离不开数字虚拟资产的支撑。T
首先是元宇宙中虚拟资产的财产属性。与现实世界不同的是,在元宇宙中,所有的物体都是虚拟的,它们的存储和使用也是以虚拟的方式进行的,比如加密货币、NFT和代币,与传统物权法中的实物有很大的不同。虚拟物品在我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中不能归类为不动产或动产,因此难以适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法律制度。例如,有学者认为,NFT无论是作为货币、证券、商品还是债权,都存在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虚拟财产不属于传统物权法的客体,但对于其是否属于不动产仍存在诸多争议和分歧。一方面,我国《民法典》在总则中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见《民法典》第127条。),并没有否认虚拟资产的价值以及附属于它的相关权益;另一方面,相关监管部门出台了《民法典》等文件,指出“代币或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明确否定代币、虚拟货币等虚拟资产的价值。
二是元宇宙中虚拟资产的所有权界定。在元宇宙中产生的虚拟资产究竟应该属于元宇宙平台的用户还是服务提供者,目前在实践中没有达成共识,也没有法律上的界定,而这种资产归属不清将严重影响未来元宇宙的价值创造和技术创新。虽然从技术角度来看,与Web 2.0相比,Web 3.0是一个数据资产确权的网络,用户在元宇宙中创造的游戏角色和令牌可以作为其虚拟资产确权,但从实践角度来看,元宇宙平台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进行了一些加工和创造,因此平台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用户协议等方式将这些虚拟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自己。例如,在元宇宙游戏公司暴雪旗下的《魔兽世界》用户协议中,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包括用户账号、数据、代码、虚拟物品(如货币和数字卡)、所有角色及其名称,都属于平台服务商。
第三是元宇宙的虚拟资产带来的安全风险。以NFT为例,作为数字原生经济的重点尝试,NFT正在演变为元宇宙经济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应用范围涵盖游戏、艺术品、域名、保险、收藏等多个领域。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但同时也存在投机、洗钱和非法金融活动等潜在风险。2022年4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提出要“坚决遏制NFT金融证券化倾向,严密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与此同时,国际社会也高度关注数字资产及其可能带来的风险。2022年3月,美国总统拜登签署了编号为《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的文件,要求美国政府各部门在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和总统经济政策助理的协调下相互合作,对数字资产的安全和转移、支付系统的建设、中央银行数字货币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降低金融风险,减轻数字资产滥用带来的危害。
长期以来,网络空间被视为亿万网民的共同精神家园,网络生态治理成为我国信息内容治理的重要领域。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推荐等新技术的大规模应用,引发了网络传播秩序的深刻变革,而元宇宙的出现和快速发展,进一步改变了信息内容传播的渠道和方式,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挑战。人工智能、深度合成等技术产生的海量虚拟内容是元宇宙生存的重要基础,也是违法违规内容生产、复制、传播的高危场所,也带来了深度伪造、虚假信息传播、主流价值观消解等一系列生态治理问题。为此,超宇宙公司Roblox在其社区准则中明确禁止暴力胁迫、网络欺凌和骚扰,禁止传播暴力血腥内容,禁止支持、美化或宣传任何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组织。
超宇宙中的生态治理问题,在两个亟待解决的典型场景中凸显。第一,元宇宙中的生态混乱侵害了用户的个人权益。目前,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治理规则,超宇宙处于“社会失范”状态,淫秽色情、暴力恐怖等信息可以随意传播,网络暴力、性别歧视、欺凌勒索等行为屡禁不止。这些乱象不仅危害良好的社会风气,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破坏元宇宙生态环境,甚至可能干扰和冲击主流意识形态。二是对元宇宙场景下虚假信息传播的治理。互联网的发展为虚假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有效的渠道和工具。虽然监管部门已采取措施解决相关问题,但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人工智能技术和深度伪造技术的发展,进一步加剧了各类虚假甚至错误信息的传播。2019年1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确保负责任地发展数字资产的行政命令》,明确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包括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传播谣言等11种内容的违法信息,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不良信息。2022年12月,国家网信办等三部门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在元宇宙中,相关主体是否也应该遵守对这些信息内容的生态治理义务?相关规定仍需明确。
2.6元宇宙平台责任在Web 2.0时代,网络平台成为数字经济发展和产业创新的重点主体,平台掌握大量资源,因此也成为政府监管和治理的重要对象。围绕平台责任的制度设计是Web 2.0时代立法的重要任务。无论是中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欧盟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数字市场法》,都明确了网络平台或数字平台的特殊义务。例如,《数字服务法》要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的生态治理(见《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八条。);欧盟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旨在解决大规模数字平台在数字经济活动中的负面影响,通过规定统一的规则,确保欧盟内有“守门人”的数字市场的竞争性和公平性。在Web 3.0时代,作为重要的服务提供商,元宇宙平台是否应该承担类似Web 2.0时代的责任和义务?
谷歌前CEO施密特认为,元宇宙将是移动互联网的下一个阶段;Meta的创始人扎克伯格也说过“元宇宙可以看作是移动互联网的继承者”。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超宇宙的出现不仅没有削弱传统互联网平台的地位,反而推动越来越多的平台转向超宇宙领域。借助超宇宙的技术和机制,这些平台企业采取了一系列改革创新措施,使传统平台本身开始承载新的势能。例如,腾讯也在转型为元宇宙平台的龙头企业,以投资和合作的形式进行全面布局,涉及VR/AR硬件开发、游戏平台和元宇宙内容及服务,并在内部成立“增强现实”部门,为腾讯建立包括软件和硬件在内的增强现实业务。在实践中,元宇宙平台的责任问题已经开始出现。2022年4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全国首例NFT数字典藏侵权案作出判决。综合交易方式、技术特征、平台控制能力、盈利模式等因素,法院认定被告某科技公司经营的“超宇宙”平台为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判决书指出,平台在NFT交易过程中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审核和控制成本可控,并从交易中直接受益,因此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平台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判决被告立即删除在涉案平台上发布的NFT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7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元宇宙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新的领域,也带来了一些新的网络犯罪活动。如何对这种行为定性,如何界定其法律责任,是目前各国监管面临的难题。一方面,元宇宙的发展日益模糊了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界限,促使传统的网络犯罪向新的虚拟世界渗透。比如Meta公司的元宇宙平台多次遭受性侵,这是现实世界中非常明确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而在虚拟的元宇宙中,虽然也违背了当事人的意志,但该行为是由元宇宙中的虚拟人物实施的,与现实世界没有身体接触,很难用传统刑法直接规制,也很难认定为刑事犯罪。有专家指出,在元宇宙持续发展的过程中,“随着个人本体和五感在元宇宙空间中的感受和体验的不断增强,虚拟人物的虚拟性会降低,真实性会增加,人们可以通过元宇宙空间复制自己的身体。在这种情况下,当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实际发生。”再比如网络赌博。美国学者通过观察超宇宙游戏《数字市场法》(第二人生)发现,政府对赌博的监管显然与超宇宙的发展密切相关。当监管部门封杀《第二人生》的赌博功能后,游戏失去了大量的用户和影响力。
另一方面,在元宇宙发展的现阶段,也就是初级阶段,很多法律规则还不明确,元宇宙相关的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匿名化的特点,这就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导致了新的犯罪行为。例如,利用NFT进行洗钱、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屡见不鲜,也引起了越来越多国家监管部门的重视。美国财政部在相关报告中明确提醒我们关注NFT交易市场的洗钱活动。韩国金融监督局还加强了对NFT和元宇宙在上市过程中的资产交易的审查。此外,通过窃取元宇宙中的数字身份进行网络欺诈,利用互联网进行跨境虚拟犯罪
3依法规范发展元宇宙的考虑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同样,元宇宙也不应该是法外之地。元宇宙的兴起和发展是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和趋势,也代表了新的生产力和新的发展方向,催生了一系列新业态、新模式,但相关法律制度仍存在时间空白和空白区域。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充分发挥法治保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面对超宇宙的快速发展趋势和各类法律问题,应坚持依法规范发展,引导相关部门在明确基本思路和原则的基础上,着力解决超宇宙发展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3.1第一个基本原则是坚持安全可控发展,适度推进布局和治理规则。虽然元宇宙还处于发展初期,但相关技术创新迭代速度快,商业形态应用变化大。与传统的网络空间相比,元宇宙更加不可控和不可预测。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元宇宙构建了虚拟世界与现实社会高度融合的新社会形态,导致传统安全风险与非传统安全风险叠加。管理超宇宙比管理真实世界更复杂。因此,没有必要按照传统互联网发展遵循的“先发展后治理”的理念,提前划定安全底线和发展红线。对于监管部门来说,要保持适当的敏捷性和预见性,跟上元宇宙快速发展的步伐,相关立法需要超前。同时,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我国超宇宙领域的法律规则应及时回应发展中的问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超宇宙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侵害,实现安全可控的基本目标。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确保元宇宙法律规则的及时高效。元宇宙的发展产生了许多新问题,这些问题具有交互性、虚拟性和匿名性等特征。它需要法律与时俱进,及时调整,有针对性地提供有效的监管依据,规范行业有序发展。同时,元宇宙领域更新迭代速度快,技术应用变化大,相应带来法律和社会关系的快速变化,与立法工作的程序性和稳定性相冲突。为了解决由此造成的立法滞后,有关部门必须调整立法思路,及时了解超空间技术和产业发展的最新趋势,从问题出发,与时俱进,本着“急用先行”的原则,及时解决超空间发展面临的问题,通过法律手段降低风险。一方面,要抓住立法的契机,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深度伪造、数据滥用等问题和领域,积极进行规划和立法;另一方面,对于刚刚兴起、风险尚未充分暴露的领域,如数字虚拟资产的性质、权属等,可以“让子弹飞一会儿”,密切跟进,掌握最新动向,分析判断整体形势和存在的潜在风险,做好研究规划,根据行业的发展和成熟程度,分批调整相应的法律制度。
三是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法规,将其延伸到超宇宙监管领域。虽然超宇宙创造了一个看似难以直接适用现实世界法律法规的虚拟空间,但超宇宙中的活动并不仅仅停留在虚拟空间,还会对现实世界产生影响。同时,现实世界也为元宇宙的构建提供了关键的数字基础设施,因此有人指出,现实世界的规律应该是元宇宙治理的主要规则形式,元宇宙的治理也应该建立在现实物理世界的基础上。从法律规则本身来看,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原则上可以扩展到所有主权国家的管辖范围。从实际情况来看,元宇宙中的一些问题也是传统互联网问题的延伸,如网络安全、数据治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对此,我国制定并颁布了《第二人生》《网络安全法》0等法律法规,可直接用于元宇宙,也可根据未来元宇宙的特点进行修改完善。因此,对超空间的法律规制应以现有法律法规为基础,然后通过立法、改革、废止、解释等立法手段,逐步建立和完善超空间监管法律制度,以应对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给法治带来的挑战。
第四,坚持综合治理,发挥多手段多主体作用。元宇宙作为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结合体,其治理模式不再是传统的监管部门与被监管对象之间的单向管理模式,也不是行政执法、处罚等传统手段可以完全解决的。应顺应元宇宙跨界融合发展的特点,及时调整监管思路,从单纯的政府监管向更加注重社会协同的治理转变,加强监管资源整合,推动形成政府主导、行业引导、企业负责、用户自律、社会监督等多主体参与,法律、政策、技术相结合的元宇宙综合治理体系。比如在治理主体方面,在政府主导下,更加注重元宇宙平台等企业主体的治理作用,通过压实主体责任,有效提高监管治理的有效性。再比如,在治理手段上,要坚持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相结合。北京还提出“探索治理和监督的沙盒机制,为新技术和新模式创新提供试验场”。同时,超宇宙具有跨国发展的特点,它带来的问题和挑战是全世界面临的共同问题。因此,我们应在国内超宇宙监管和治理的基础上,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和推动全球超宇宙治理规则的制定,以应对人类共同的机遇和挑战。
3.2具体监管建议现阶段面临严峻挑战和艰巨任务。妥善解决元宇宙发展中的一系列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必须坚持法治思维,以法治建设推动元宇宙治理的深刻变革,确保元宇宙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实现以良法促进发展、以良法保障善治。在超宇宙发展初期,与超宇宙有关的活动并不是社会普遍现象,与超宇宙有关的活动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针对个体行为或重点领域。因此,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网络安全、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数据治理、数字财产、内容生态治理、超空间的平台责任和网络犯罪等难点问题,紧密编织法律网络,强化法治力量,推进国内外法治工作
一是针对网络安全问题,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数据安全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现有法规虽然可以扩展到元宇宙,但仍然缺乏明确性和针对性。因此,一方面可以通过修改《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增加相关条款或修改相关表述,进一步明确元宇宙中相关主体应履行的网络安全义务,以及国家对元宇宙中各种活动的管辖权;另一方面,针对数字身份安全等具体安全问题,可以考虑制定专门的数字身份管理条例等配套规则。最近,欧盟和其他经济体积极推动数字身份立法活动。欧盟委员会和欧洲理事会先后提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和《网络安全法》。我国还应加快研究建立专门的数字身份管理和认证体系,推进政府主导的数字身份认证服务体系,将网络空间身份管理体系延伸到元空间。
二是加强对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法律和技术监管。一方面,根据元宇宙的风险特征,制定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则。例如,虽然欧洲议会强调《欧盟数字身份框架计划》等现有的隐私和个人数据保护框架适用于元宇宙,但也有观点认为《关于欧洲数字身份框架的拟议立法的共同立场》最初并不是为了解决当前元宇宙带来的挑战和复杂问题而设计的,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和更新。从中国的角度来看,现有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还是基于Web 2.0时代的特点。未来需要调整和完善Web 3.0和元宇宙的发展特点,进一步明确强调元宇宙中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要发挥技术优势,加强元宇宙隐私保护的技术手段。围绕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风险,加强隐私计算、联邦学习、区块链等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提出元宇宙场景下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有效解决方案。
三是不断完善数据治理问题的各项配套规则。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以《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为核心的数据治理法律体系,但这些顶层制度设计规定大多是原则性的,需要加快出台相关配套规定,明确在元宇宙场景下如何适用。一方面,对于重要数据保护、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安全审查、数据交易流转等关键制度的具体实施,应尽快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另一方面,对于已经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 《数据安全法》实施的跨境数据流等制度,应根据超宇宙场景下跨境数据流的特点和监管要求做出相应的调整或补充规定。
第四,针对虚拟资产问题,加快研究建立监管使用规则。元宇宙中的虚拟资产类型多样,具有多重属性。虚拟资产本质上是数据和代码,但这串数据和代码背后承载着丰富复杂的内容。仅从传统物权的角度来认定虚拟资产的性质是不科学的,也很难做出统一的监管规则。所以可以考虑针对不同类型的虚拟资产制定分类监管办法。比如可以率先对目前最受关注、应用最广的NFT进行监管,研究制定具体的制度规则。此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联合发布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已经在各界达成一定共识。在此基础上,可以将相关内容升级为法律制度规则,从而使其具有强制性。同时,在解决虚拟资产问题上,也可以鼓励“司法先行”,充分发挥互联网法院案件分类和审判专业化的优势,通过司法审判实践推动虚拟资产相关规则的建立。
第五,针对元宇宙生态治理、平台责任、网络犯罪等问题,统筹推进相关领域秩序规范。从实践的角度来看,这三个领域的问题更多的是涉及到对市场秩序和发展环境的影响,现有的法律法规基本可以延伸到相关领域。比如可以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者修改相关规则的适用范围,明确元宇宙中的相关活动和主体应当遵守现有规定。具体来说,首先可以充分利用之前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对于超空间内容的生态治理,其中对于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网络行业组织等主体规定了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义务和要求。可以通过解释的方式扩展到元宇宙的相关主体。同时,针对深度伪造、虚假信息等突出问题,推动出台具体领域的配套规则。其次,关于元宇宙平台的责任,考虑到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平台监管的立法,各行业的平台治理规则也不统一,可以考虑研究制定专门的《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将元宇宙要素纳入适用范围和监管制度设计,进而在法律层面统一规定各类平台的义务,防范超大型平台可能带来的系统性风险。最后,要坚持在元宇宙中严格规制犯罪的原则。虽然有观点认为,应当直接沿用现实世界的犯罪论,以便执法部门能够方便地利用现有的完备的刑事程序执法,但不能简单粗暴地将现有的刑事法律规则适用于元宇宙中的所有犯罪行为,应当考虑不同类型元宇宙犯罪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规制。比如,要区分现实社会中以元宇宙名义犯下的罪行和基于元宇宙的新罪行。对于以超宇宙的名义犯下的罪行,我们可以根据现有的规定进行审判;对于元宇宙中的新型犯罪行为,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来认定其性质。
结论超宇宙的未来已经到来,人类社会从现实世界向虚拟世界延伸似乎是必然的。元宇宙不仅是技术创新的重大成果,也是当今技术创新最活跃的关键领域。同时,对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产生巨大影响,带来一系列风险和挑战,冲击现有法律体系。超宇宙不是法外之地,也需要讲求法治,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权益。元宇宙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本质上是技术对法律的冲击,但与现有技术的安全隐患并不完全相同。“技术前进一小步,管理难度增加一大步”,需要准确认识变化,科学应对,正确认识发展形势和规律,坚持问题导向,依法规范元宇宙的创新发展。国家和相关部门已经开始关注与元宇宙相关的法律风险,并相继制定和发布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平台管理法》755-79000。地方政府在推动超宇宙产业发展的同时,也提出要加强超宇宙政策法规研究,构建超宇宙治理体系。元宇宙是一个正在发展的新生事物,不能因为已经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就贸然将其扼杀。在坚持安全发展的前提下,合理运用立法、改革、废止、解释等立法手段,逐步构建适应元宇宙发展规律和特点的规则体系,促进其健康、有序、安全、可控发展。
作者简介何波
何波,博士,高级工程师,o副主任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双月刊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人民邮电出版社主办,中国计算机学会大数据专家委员会学术指导,北京信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出版的期刊,已成功入选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计算机学会会刊、中国计算机学会推荐中文科技期刊,以及信息通信领域高质量科技期刊分级目录、计算领域高质量科技期刊分级目录,并多次被评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学术期刊数据库“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学科最受欢迎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