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
与2021年的繁荣相比,NFT行业在2022年经历了一些波折。
虽然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但虚拟货币人气下降、监管态度不明朗等因素导致NFT的关注度大幅下降。去年下半年,腾讯停止了“TME数字收藏”和数字收藏平台“魔芯”的业务,这被一些人认为是国内NFT行业受挫的标志。
然而,在2022年和2023年之交,与NFT有关的重要消息不断出现,极大地提振了业界的信心。是否可以说2023年是国内NFT产业正式腾飞的时候?
一个
“国家队”入市,NFT二手交易迎来曙光?
1月1日,首个国家级合规的数字资产二级交易平台——中国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在北京召开发布会推出该平台,引来众多关注。
这个平台最引人注目的是其政策导向色彩和国资背景。——由中国技术交易所、中国文物交易中心、中国数字版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联合打造,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监管中心、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新华社旺旺智库提供政策指导,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提供技术支持。
中国技术交易所的由来是什么?是由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组建的全国性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
(来源:东方网)
会上介绍,该平台的交易类型包括知识产权、数字版权、数字收藏等。密切关注Metauniverse、Web3等新技术、新场景,致力于挖掘中国数字资产和IP。平台将为数字资产交易业务建立完善的交易体系、规范的交易制度、科学的交易流程和安全的结算机制,夯实数字资产交易业态的底层基础设施建设。
此外,平台还成立了合规监管、数字资产创新、元宇宙行业场景三个委员会。其中,合规监督委员会主要由政府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组成;数字资产创新委员会主要吸收文化、文旅机构、知识产权机构、一级平台、IP著作权人等市场力量;超空间产业委员会主要吸收已颁布超空间相关政策的地方政府、国企、央企及相关资产方。
如此高规格的背景,如此典型的架构设计,如此宏大的构想,难怪媒体报道中会用“国家队来了”这样的字眼。
(图片来自网络)
与商品没有什么不同,数字收藏自然呼唤交易属性,买家之间的二次交易是NFT市场注入活力、不断扩大市场规模的动力。但由于合规风险、资金风险等问题,国内很多NFT平台此前只支持分销功能,不支持二次交易,即不允许用户之间进行NFT交易,最多支持转账功能,有各种限制。这也是目前国内NFT业务量难以突破的原因之一。
这个平台的相关申报口径一直强调“二级交易”和“合规”,可以说是满足了整个行业的期待:一个合规的二级交易平台,体现了官方背书的积极态度,预示着未来中国NFT有可能正式放开二级交易。数字馆藏的合规流通绝对是开启行业发展新阶段的重要条件。
2
T
NFT数字作品的法律性质:一种特殊的物,但不涉及物权意义上的所有权。
如果NFT数字馆藏的基础文件是作品,那么它们就是NFT数字作品,即由区块链技术唯一识别的特定数字作品。
一审判决认为,因此,当数字作品的复制品以NFT的形式存在于交易平台时,其被指定为特定的“数字商品”。NFT交易本质上是“数字商品”的所有权转移,NFT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效力也表现为所有权转移。
但被告上诉称,NFT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物权客体,一审法院的这种观点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在这方面,二审法院认为:
NFT符合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根据《NFT第一案:胖虎打官司,打出了NFT的司法审查新标准?》号立法体系,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特殊的“物”,不同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客体。NFT的“占有”更多体现在对“所有者”身份的表征上,其支配地位也依赖于交易平台提供的技术支持,因此在受到民法保护时体现为财产权。
因此,一审判决中对NFT数字作品“所有权”的表述是模糊的,不应是物权意义上的所有权。从形式上看,NFT交易的后果是“持有人”发生了变化,基于NFT的财产权在不同民事主体之间发生了转移。
(图片来自网络)
NFT数字作品的交易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而不受发行权的规制。
在NFT数字作品的“铸造”阶段,用户将存储在终端的数字作品复制到NFT平台的服务器上。在发行阶段,出版商在平台上发布NFT数字作品,让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这种采集可以是无转移条件的在线浏览,也可以是在线转移后下载浏览。在出售和转让阶段,区块链中产生变更记录,但NFT数字作品始终存在于出版商最初上传的服务器中,存储位置没有变化。
因此,本案中,用户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发布其NFT数字作品,使公众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属于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
二审判决进一步阐述了交易行为不受发行权调整,从而不适用权利穷竭主义原则的原因:发行权伴随着作品原件和复制件的物权转移,而NFT数字作品出售和转让的结果是物权的转移。因此,虽然可以产生类似于“交付”的结果,但不能归入分配权的规制范畴,因此不能以穷竭主义原则免除责任。
(“闷猿”NFT,图片来自网络)
数字收藏平台的角色与责任边界
法院二审对涉案平台法律地位的认定与一审一致,即该平台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非内容提供平台,但其提供的是一种新型的网络服务,而非《民法典》中的“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和文件分析技术服务”。综合各种因素考虑,其审核义务高于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删除”责任,应建立有效机制审查NFT数字作品来源的合法性。
再者,二审法院认为,平台的审查和介入时间应提前至用户投NFT数字作品的时间,即要求创作者在上传作品的同时提供初步权属证明。审查标准应当符合“一般可能性”的标准,即初步证据能够排除明显不能证明所有权的证据,具有使一般理性人相信存在权利的可能性。
在法院认定平台未尽到注意义务,应当承担帮助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基础上,平台主张删除服务器上的侵权图片,屏蔽区块链上的涉案NFT链接地址,可以停止侵权行为。对此,法院认为,删除图片、屏蔽链接后,记录侵权信息的NFT仍存在于区块链上,不具有销毁侵权信息的效果。因此,平台应通过“在区块链上断开涉案作品,打入地址黑洞”的方式停止侵权行为。
三
深入认知,利好司法和监管态度?
“NFT第一案”的二审判决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即从一审判决对NFT准物权的界定,到认定NFT的数字作品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物权客体的范畴。这与其他几个与NFT有关的案件的观点是一致的。例如:
“NFT盲箱案”
比如去年11月底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原告就快手抢购的“NFT盲盒”退款向平台主张赔偿,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认可了NFT的法律性质:NFT数字馆藏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处置性、可交易性等物权客体特征,同时也具有网络虚拟财产特有的属性,如网络虚拟性、技术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二次交易案例”
在去年12月浙江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中,原被告人绕过腾讯“魔核”平台的规则,私自签约转让NFT。法院还认为,NFT数字馆藏是一种特殊的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客体范畴。
可以看出,到去年下半年,法院对NFT法律性质的认定标准已经与上半年“NFT第一案”一审时有了明显的不同,也形成了相对统一的看法。定性产权更符合NFT原则和行业惯例。
(“魔芯”平台logo,图片来自网络)
此外,还有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法院在对“NFT盲盒案”的评价中提到,由于NFT数字藏品交易全部依托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技术,每笔交易的时间、价格、买卖双方信息均可追溯,不可篡改。在每一笔NFT数字典藏的每一笔交易都有据可查的情况下,计算NFT数字典藏交易中的违约损失比一般的买卖合同更直观、准确、方便、高效。
其次,在“二级交易案”中,法院提到我国目前未开放NFT二级市场,双方交易的腾讯魔核平台也未开通二级市场交易和捐赠功能。但并未认为双方签订的私下交易合同无效,而是认为双方签订的附条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因其自始不能取得二级市场交易的控制权,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予撤销。
可以看出,除了技术原则、法律定性等问题,法院在各方面都在不断加深对NFT的认知,也在积极探索NFT自身特点在纠纷解决中的积极作用。另外,虽然之前业内对NFT的二次交易一直非常谨慎,但至少二次交易没有被法律法规明确禁止,NFT二次交易的合同也没有被法院认定无效。
(“密码朋克”NFT,图片来自网络)
在法院对NFT的认知不断加深,态度趋于积极的同时,监督也在不断探索和释放信号。
从2021年《买卖合同》开始,虚拟货币就成了“黑幕”存在,与虚拟货币息息相关的NFT也被蒙上了一层灰暗的色彩。2022年4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虽然这些文件的出版由金融行业组织
例如,2022年7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在《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中提到“支持探索建设NFT交易平台,研究推动NFT等资产数字化、数字IP全球流通、数字版权保护等相关业态在上海先行先试”。10月31日,香港发布《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发展NFT,被认为是香港争夺全球虚拟资产中心地位的信号。这些变化大大增强了从业者的信心。
新业态的发展不仅要经历商业模式的反复试验,还要时刻面临合规问题的困惑和痛苦。这两条轨道中的任何一条受阻,都可能导致这种格式的崩溃。正如笔者在评论“NFT第一案”一审判决时所说,很大程度上,NFT行业能否顺利理清合规、权利等法律问题,是真正的出路,还是真正的泡沫。
幸运的是,在本案一审后的近一年时间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司法实践和监管态度的积极趋势,NFT行业的法律轮廓已经隐约可见。预计NFT工业将在2023年真正迎来自己的发展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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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