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反欺诈大数据
日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在12309中国检察网披露了一起案件。七个人共同出资建立了“柚子生态”网络营销平台。以打理柚币赚钱为名,非法获利人民币292856159.69元。被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
(本文转自反欺诈大数据:FP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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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显示,该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李某某、姜某某、蔡某某、黄某某、陈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5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法院受理案件后,当日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对全部案件材料进行了审查。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从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7月8日)。
经依法审查,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姜某某、蔡某某、黄某某、陈某某、赵某佳、杨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建立“柚生态”网络营销平台。以打理柚币赚钱为名,要求参与者购买柚币并缴纳会员费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织成层级。
至案发时,该平台已发展会员386821人,会员等级27个,涉及柚币33280302.18枚,非法获取柚币12026947.01枚,按照2019年2月14日市场价(24.29元/柚币)折算,非法获利人民币292856159.69元。(本文转自反欺诈大数据:FPData)
被告人李某某、姜某某、蔡某某、黄某某、陈某某、赵某佳到案后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52193153.3元;2019年1月,被告人赵某乙加入“柚子生态”平台后,通过微信推广积极发展会员。至案发时,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已达9级72人,涉及柚币4348枚(折合人民币105612.92元)。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姜某某、蔡某某、黄某某、陈某某、赵某佳等人作为“柚生态”网络营销平台的发起者、经营者、管理者,以打理柚币赚钱为由,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并按照一定顺序形成层级,以发展人数为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1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文转自反欺诈大数据:FPData)
被告人赵某乙加入“柚子生态”平台后,通过微信推广等方式,发展下线会员9个层级70余人。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1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于2019年7月4日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标题:7名男子从事传销获利近3亿元被滕州检察院提起公诉)
内容:本文由FPData在12309中国检察网、齐鲁一点转载。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