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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巍|数字经济时代的区块链金融监管:现状、风险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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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伟|数字经济时代的区块链金融监管:现状、风险与应对

目前,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已经进入快车道。作为数字经济的基础技术,区块链正在改变科技、产业、市场和监管的面貌。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追溯等特点。并能满足传统金融领域的需求。因此,区块链技术逐渐被广泛应用于供应链金融、贸易金融、加密货币、证券、保险等领域。目前,区块链金融仍处于发展初期,在技术成熟度和标准体系建设方面,尤其是区块链金融监管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仍然有许多挑战和困难。面对区块链金融的各种系统性风险,监管部门应保持谨慎,积极采取有效对策。

上海交通大学开元法学院特聘教授沈巍认为,区块链金融数字化、数据化、科技化的深度融合,改变了传统金融行业的业态,出现了更多“区块链”的场景和领域。金融业风险扩散和聚集的方式正在发生变化,出现了新的风险类型和渠道,对金融监管的理念、逻辑、工具和结构提出了新的命题和挑战。金融、金融监管和金融市场的三元悖论在区块链金融领域更为突出。迫切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利用金融科技和数据优化传统金融监管方式和工具,实现以监管科技为核心的智能监管。

区块链技术的局限性和三元悖论

区块链这种典型的分布式系统受到三元悖论的限制。无论区块链网络采用哪种共识机制来确定新块的生成方式,安全性、可扩展性和去中心化的选择最多是三者中的第二个。安全性可以理解为金融技术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可扩展性是金融技术的创新,去中心化是区块链技术的核心和基本规则。因此,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金融技术也面临着三元悖论。

诚然,区块链为社会治理提供了新的技术和理念,但区块链技术背后的复杂性,即使带有一定矛盾的社会预期和主观需求,也会给治理带来新的挑战。如果在保证资源消耗稳定的前提下提高效率,由于区块链自身的特点,安全性得不到保证;如果要在资源有限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区块链的安全,就不能保证区块链工作效率的提高;如果要兼顾安全和效率,消耗的资源总量会大大超过目前的预算。因此,对于区块链的发展来说,在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安全和效率只能取其一。

发展区块链金融

原理监督和智能监督

区块链金融的未来与监管模式密切相关。过度严格会阻碍技术进步和市场发展,过度宽松会导致混乱。根据中国区块链金融发展的现状和特点,我们应因势利导,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制度,更新监管手段,使区块链金融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因此,需要加强原则监管和智能监管。监督原则是一种动态监督,以监督目标为出发点,主要以引导的方式实施。它是灵活的、主动的和持久的。除了政府和企业本身,智慧理念下的监管主体还包括行业协会、公众(金融消费者)和社会,主张运用各种监管工具,采取不同的监管策略。

一是实行多中心职能监管。目前,金融场景越来越复杂,准确定义金融机构的业务更加困难。分业监管和机构监管已经无法适应日益复杂的金融交易活动和混业经营趋势。功能监管是以金融产品的基本功能为基础,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对不同类型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监管,具有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特点。只有加强功能监管,逐步实现多中心监管,才能解决监管资源不足的问题,突破分业监管和机构监管下的职能刚性和套利困境,更好地应对金融业未来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局面。

第二,专门的法律促进行业自律和自我规范。相比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更灵活、专业、及时,获取更直接、更充分的信息将更有利于对症下药。另外,自律也值得提倡。自律建立在企业个人自愿的基础上,利用企业掌握的专业知识和优质信息相互监督。行业自律和自我监管都可以有效缓解传统监管机构在处理区块链金融方面的专业性不足,起到监管互补的作用,以最小的成本降低系统性风险。

第三,利用监管技术实施数据治理战略。科技监管是创新科技在区块链金融监管过程中的应用,更高效地完成数据收集、数据分析、风险识别、风险管理、打击犯罪等监管活动。监管技术不能简单地视为金融技术的子集。它是改变金融监管模式的关键,代表着金融监管的下一个逻辑演进。这才是监管技术的真正潜力。

第四,推进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仅仅采用负面清单,严格规范区块链金融的发展,并不能完全防止区块链金融违法现象的发生;而且,不应该盲目牺牲金融技术创新来换取金融市场的相对稳定。这个世界从来不是非黑即白的,也不是作为金融业务来监管,作为金融业务来平等监管。与其走向这两个极端,不如通过不断试验找到中间立场,把区块链金融作为金融业务灵活适度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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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数字经济的特征

数字经济不是独立于其他经济系统而存在的。相反,它是一种建立在传统经济体系基础上,高度依赖数字计算技术的经济发展形式。数字经济在技术的驱动下,通过在相对去中介化、去中心化、信任的环境中识别、开发、存储和利用数据,可以更快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数字经济通过技术和数据赋予了时代新的特征。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登上历史舞台,成为关键生产资料,释放巨大生产力,重构现有生产关系。在2018首届中国数字经济投融资论坛上,时任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明确指出了数字经济对世界和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性,并提出“四个支持”助力数字经济发展。

随着数字化成为我们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的一部分,各国的数字经济正在迅速发展。新西兰生产力委员会提出“数字经济和更广泛的经济几乎是一样的,数字经济就是经济”。从2016杭州G20峰会《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G20创新与增长蓝图》将“数字经济”列为重要议题,到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推动互联网深入发展,加快数字经济增长,再到2022年w

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支持下,数字经济表现出比传统经济更高的运行效率、更快的创新速度和更强的规模效应。传统的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进行了数字化改造,产生了数字贸易等新业态。新业态下,传统经济组织结构趋于扁平化,借贷者、生产者、消费者可以直接沟通匹配。技术是数字经济的核心驱动力,计算机领域盛行的摩尔定律同样适用于数字经济。在内存和芯片的处理能力每18个月翻一番的情况下,基于这种技术的数字经济拥有比传统经济更快的迭代更新速度也就不足为奇了。数字技术还突破了地域限制,降低了不同国家之间的通信、交易和物流成本。此外,数字经济具有非凡的渗透能力,可以实现不同行业业务半径的重叠,使它们在相互融合的同时快速发展。无论是数字经济本身,还是传统经济,都显示出前所未有的生机和活力。

目前数字经济需要特别关注“平台和生态”。这是一种不同于甚至超越市场和企业的组织形式。亚当斯密的分工理论是企业中的分工,也是市场中的分工。现在,生态是一种不同于市场和企业的结构。企业无论大小,都需要看到并利用这一点。“变”是唯一不变的,小企业借助现有平台成为颠覆性的新平台是常有的事。

它是数字经济的命脉。数据要素对实体经济的渗透将释放巨大潜力,推动后者走向数据驱动的创新发展模式。在主张规则的设定应着眼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追求制度效率最大化的法经济学视角下,数据之所以能够固定,是因为它依附于某种载体,能够满足人类生产生活的需要。它是一种具有确定性、可控性、独立性、价值性和稀缺性的信息财产。区别于传统的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数字经济以数据处理能力为核心竞争力,在物质资源的数字化上大放异彩。然而,在实现重视质量的个性化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加复杂的风险。数据的自然流通属性带来更少的时间和空间约束,这既是优势也是劣势,因为数字经济正在快速扩张,其风险也在同步扩散;而且以数据信息为基础的数字经济是依靠人的创造力不断发展变化的,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总之,数字经济的特性保证了它可以创造巨大的利润和无限的可能性,但也承载着诸多风险,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和监管。数据的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分别对应数字经济治理中的数据流和数据安全。如何在数据流和数据安全之间找到平衡是全球数字经济治理的主要分歧。我国《全球数字经济白皮书(2022年)》 《网络安全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了跨境数据流动的“本地存储和出境评估”制度和基于数据主权的属地管理模式,强调安全优先。但这与中国申请加入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全面伙伴关系协定》等概念相对宽松,这些概念普遍鼓励数据自由跨境流动和政府数据开放共享。

统筹数字经济的发展和安全,体现在数据的跨境流动,就是在高效的数据流动和安全稳定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在数据流动方面,我国应构建符合我国国情、与世界接轨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体系,在维护我国网络安全的基础上稳步开放数字市场,加快发展我国数字经济,促进数字和数据的国际流通。

02区块链科技在金融和金融监管领域的应用

开发和应用

区块链金融发展现状

2008年,中本聪在他的文章《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首次提出了区块链的概念。它是一种电子交易系统,不依赖于信任,使用工作量记录来证明交易的公共历史。任何规则和激励措施都可以通过共识机制来实施。在《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 (ISO22739)和国家标准《信息技术 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术语(征求意见稿)》中,区块链被定义为“使用密码技术链接,将经一致确认的块依次追加而成的分布式账本”。比特币被广泛认为是区块链在全球的首次成功应用。

事实上,计算资源和存储资源的冗余以及计算成本的降低为区块链技术的诞生提供了现实可行性,而生产社会化、共享经济和分布式商务的广阔前景为区块链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必要性。随着单一系统的不断完善,业务协同成为根本需求,需要建立更可信的价值传递渠道,发挥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协同平台,或者链接分布式业务基础设施等功能性作用。

区块链是一项有望彻底改变现有社会经济权力分配模式和现有信任模式的技术。传统交易中,除了交易双方,还需要一个长期的信用担保机制或者第三方中介来保证交易安全。世界上不存在没有人性弱点、没有利益追求的第三者,所以只要有第三者,就必然会出现机会主义、代理成本和交易成本。区块链的各种交易都是基于对区块链本身的信任而不是对第三方中介的信任。这是一个100%基于代码的信任模型,基于现代密码学的发展,在数据的基础上自动运行,通过群见证得到所有参与者的认可。因此,尽管对虚拟货币采取不同的态度和管制措施,但各国都一致对虚拟货币背后的区块链技术表现出极大的热情,认为这项技术将改变当前的经济和社会信息交互模式。各国不断推动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促进区块链技术与其他领域的结合。今天,区块链技术已经成为继互联网之后更高效的基础设施,帮助人们达成共识和协作。它可以认识到,有些创造性劳动是不可篡改、不可伪造、不可否认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区块链研究的重心逐渐分散,区块链产业的投融资领域不断扩大。然而,金融行业一直是区块链技术应用最广泛、最活跃的行业之一。2021年中国启动的336个区块链应用项目中,金融领域有82个,占比24.41%,仅次于政府服务领域(87个)。区块链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以缓解传统金融领域存在的普遍信息不对称、流程冗长、组织和交易成本高等痛点。下面以区块链科技的贸易金融、供应链金融、交易清算三个子行业为例进行详细讲解。

在融资方面,苏宁金融推出了区块链国内信用证信息传输系统,开通了国内银行间信用证的电子通道,可以直接进行信息交换。在保证网上信用证、通知、交单、收单、承兑、付款、关账等功能顺畅运行的同时,还满足了严格合规、无需第三方、信用证实时开立、全流程加密等要求。解决了纸质信用证安全性低、核查难的问题,保证了国内信用证汇兑系统的独立、安全、可控。链科技与兴业银行合作建立投标担保申请系统,实现了业务渠道、交互方式、底层技术的创新。全流程在线服务成为现实,成功降低了人力成本,缓解了业务相关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升了客户体验。人民银行安排部署的数字票据交易平台采用联盟链技术。各机构根据各自的角色和业务需求,经过许可后以节点的形式接入数字票据网络,并被授予不同的连锁运营权限。在信任中介——数字票据交易所的协调下,基于共享的数据完成交易,然后所有的数字票据以智能合约的形式登记在联盟链中。这一系列措施有效解决了传统票据领域耗材庞大、手续繁杂的问题,杜绝了票据造假、一票多销、重复报销的发生,降低了小微企业票据贴现的难度。

供应链金融方面,易见区块平台为金融机构提供贷前预审和贷后管理辅助服务;科技金融平安张懿通搭建核心企业应收账款服务平台,记录应收账款全流程信息;腾讯微企链将核心企业的资产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连接起来,以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为底层资产,完成债权凭证的转让和拆分。这些项目可以很好地解决供应链金融原有的痛点,如信息不对称、信用传递不畅、融资难、授信复杂、资产流动性差等。并将履约风险置于可控范围内,降低多方摩擦成本,防止票据欺诈和商业欺诈造成的侵权。

清算方面,中国银行通过区块链跨境支付系统成功完成河北雄安与韩国首尔之间的美元国际汇款;香港支付宝在线电子钱包跨境汇款服务,通过区块链技术向菲律宾汇款,跨境汇款实时到账;微众银行设计机构间对账平台,采用区块链技术,绕过资金信息和交易信息,交易数据可以秒级同步。可以说,区块链技术便利了交易结算的各个环节:在支付的初始阶段,提高了信息采集的效率,不再与KYC(了解你的客户)的流程成熟度捆绑,客户信息、必要单据等难以验证真伪的问题不复存在;在资金划拨阶段,不需要代理银行参与并在银行账户中保留现金;在交易后阶段,可以满足向监管机构提交信息的高科技要求。时任英国财政部经济事务大臣的约翰格兰在2022年金融科技周期间的创新金融全球峰会上表示,英国政府确认,作为支付手段的稳定货币将被纳入支付监管范围,为稳定货币发行者和服务提供商在英国经营和投资创造条件。英国还将修改法律,使英国成为世界上开办和扩大加密公司的最佳地点,成为全球加密资产技术中心。

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方向和例子远不止以上。2017年7月,《信息技术 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参考架构(征求意见稿)》(国发〔2017〕35号)提出推动区块链技术与人工智能融合,建立新型社会信用体系,最大限度降低人际交往成本和风险。这是区块链和社会信用体系在国家层面的结合。区块链的这些应用场景源于区块链在弥合金融痛点方面发挥着特殊作用。比如征信领域存在很多问题:正规的数据采集渠道有限,数据获取成本高;数据共享尚未达成共识,价值有限,数据争夺战迫在眉睫;与用户组织的信息不对称;数据容易被篡改且无法追溯,其真实性、一致性和实时性难以保证;数据隐私保护亟待解决。深交所积极构建中介机构信用链,利用区块链技术提高数据真实性,为中介机构提供有效保障。再比如在税务领域,数据造假、偷税漏税、双方信息不对称、审计成本高等问题一直存在。早在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就授权深圳市税务局试行区块链电子发票,打通发票业务全流程,实现税务机关各环节可追溯、业务操作分散化、纳税在线化、报销无纸化。区块链科技与金融业的结合取决于两者之间的内在耦合。区块链科技的特性正好满足了传统金融领域的需求。

总的来说,由区块链技术驱动的证券业务处理的数字化和去中心化是第二代金融基础设施革命。区块链金融的产生和发展是数字经济建设中国家政策和国内需求共同作用的结果,体现了区块链的技术气质和数字正义属性。

区块链技术在金融监管中的应用

在金融监管方面,区块链科技的优势也充分体现。区块链技术主要解决信息交换和共享中的安全和信任问题。区块链技术包括P2P(点对点)通信技术、数字签名、加密解密、链账本等。区块链的运行模式是使用区块链数据结构验证和存储数据,使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生成和更新数据,使用密码学保证数据传输和访问的安全性,使用智能契约操作数据。区块链的连通性不仅为各个单位的深度整合提供了机会,也为处理涉及多代理人的复杂业务奠定了基础。这些技术特征可以使金融监管透明、高效、民主,把金融交到人民手中。区块链是一种包含民主规范的技术,是科技时代民主的新形式。

首先,区块链的分散运行机制是电子通信治理领域的全新突破,提高了数据透明度和可追溯性,降低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只要监管者成为区块链的节点之一,就能轻易获得每一笔交易的详细信息;其次,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保证了各方数据的真实性,交易安全可控;最后,数据共享使金融服务中的信任传递效率有了质的飞跃,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满足了风险控制和征信需求。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可以帮助解决金融监管中的四个常见问题:

1.信息不对称。区块链技术同步交易参与者的信息,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例如,利用区块链系统的跨链访问技术,可以在组网时增加两个区块链网络,使其分别操作和访问,实现多个相同/异构区块链的互联互通、跨链共识管理和数据交换处理的功能,提高信息交换速度,红

2.层层监督。传统的监管大多采用层层监管的模式,而区块链的特点使得联合监管成为可能。在这种模式下,上级机构可以直接参与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从全局出发统筹规划,防范各种风险,提高监管效率。

3.这件事的预警问题。传统的金融监管很难在第一时间应对系统性风险。这是因为资金划转环节过长,监管层级繁琐,相关信息无法第一时间共享。导致监管机构无法及时获得客观准确的信息。当监管者直接成为区块链系统中的一个节点,可以实时监控其他用户节点,识别潜在的金融风险,及时将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内,达到预警的效果。

4.交易信息失真。多点冗余全数据库机制、加密/解密和签名验证原理在防止数据伪造、确保区块链的项目和资金数据不被单点篡改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金融活动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提高,虚假交易、资金挪用等金融乱象也有所收敛。

03区块链技术的局限性和三元悖论

金融对网络借贷的监管过程直观地反映了金融创新发展、金融市场稳定和最简单的金融监管规则不能并存的“三重悖论”。根据Eric Brewer提出的“上限定理”,分布式系统中存在“不可能的三位一体”,即一致性、可用性和分区容忍度不能兼得,最多只能同时满足两个要求。区块链这种典型的分布式系统也受到三元悖论的限制。无论区块链网络采用哪种共识机制来确定新块的生成方式,安全性、可扩展性和去中心化的选择最多是三者中的第二个。安全性可以理解为金融技术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可扩展性是金融技术的创新,去中心化是区块链技术的核心和基本规则。因此,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金融技术也面临着三元悖论。

区块链技术的局限性

作为一项新兴技术,区块链在使用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三个问题是相互关联的。

1.安全问题。区块链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安全。例如,在51%攻击问题下,即PoW共识机制(工作证明是指比特币协议中的工作量证明机制),一旦区块链中的节点掌握了全网51%的计算能力,就可以篡改和伪造区块链数据。虽然在现实中,攻击成功后获得的收益远小于掌握全网51%计算能力的成本,但这并不意味着威胁消失;Stake机制的证明(PoS)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前述的麻烦,但同时也引发了新的问题,即block fork的NAS(Nothing at Stake,指出一个block节点可以同时阻塞多个链而没有损失,从而有可能获得所有的利益)攻击。需要进一步研究更安全和更有效的共识机制。再比如,区块链采用的非对称加密机制无法抵挡数学、密码学、计算技术等相关学科的快速发展。一旦未来各种新兴的计算技术能够在短时间内达到破解非对称加密算法的效果,区块链技术将面临极大的安全风险。

2.效率的问题。在实践中,区块链承担着记录全网从出现到当前时间点的所有变化的使命,也需要准备相应的备份数据。众所周知,金融领域的数据每时每刻都在变化,总量巨大,给数据存储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以以太坊为例。如果希望同步自创建以来的所有数据,新节点需要数百GB的存储空间,并开始长时间等待。根据以太坊日益活跃的趋势和时间积累效应,目前的区块链技术无论是存储容量还是存储速度都无法满足需求。如何提高存储速率,扩大存储容量

3.资源问题。在计算能力资源方面,如何聚集分布式系统中节点贡献的计算能力来解决实际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生态系统,参与者越来越多,挖矿设备越来越专业,已经成为资本密集型的高能耗行业,但其计算能力除了解决SHA256哈希和随机数搜索之外,并不产生任何实际的社会价值。未来的发展方向是设计有效的交互机制,聚集和利用分布式共识节点的群体智能,更加合理地利用有限的资源,在发展区块链的同时解决社会实际问题。在数据资源方面,国内很多金融机构都开发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供应链金融系统。但这些系统同质化严重,互不兼容,业务数据难以交互,容易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区块链科技的应用和升级受到限制,附属于区块链科技的相关产业布局也会受到影响。

区块链发展的三元悖论

从狭义上讲,区块链是由按时间顺序连接的数据块组成的链式数据结构。它通过节点的共识生成数据,通过加密算法保证安全,通过契约编程进行智能操作,形成了不易篡改和伪造的分布式公共账本。从广义上讲,区块链的意义远不止记账。它构建了一个鼓励独立生产、点对点直接交付和共享集体维护的价值网络和治理逻辑。

诚然,区块链为社会治理提供了新的技术和理念,但区块链技术背后的复杂性,即使带有一定矛盾的社会预期和主观需求,也会给治理带来新的挑战。如果在保证资源消耗稳定的前提下提高效率,由于区块链自身的特点,安全性得不到保证;如果要在资源有限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区块链的安全,就不能保证区块链工作效率的提高;如果要兼顾安全和效率,消耗的资源总量会大大超过目前的预算。因此,对于区块链的发展来说,在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安全和效率只能取其一。

区块链技术局限性的解决方案

对于区块链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可以有以下解决办法:

1.整合多种创新技术。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单一技术创新不足,复合技术越来越受欢迎。可以想象,在不久的将来,区块链将结合生物识别、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更便捷地实现金融交易的公开透明。云计算可以为监管机构监控和管理区块链系统提供便利;大数据可以分析金融交易双方的行为偏好,从而精准推荐产品和服务。科技手段的融合创新了监管模式,可以增加监管模式、方法和工具的科技含量,保证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稳定。

2.制定统一标准。由于目前各行各业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区块链的研发需要国家制定统一的标准。如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 (JR/T 0184—2020)规定了金融分布式账本技术的安全体系,涵盖基础软件、密码算法、共识协议、智能合约等。从此,区块链科技与金融领域的结合有了基本的技术标准。

04区块链的金融风险和监管困难与挑战

区块链金融的风险

金融市场的风险可以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前者是指由共同的诚信因素引起的、影响所有市场主体的风险。这种风险具有使整个金融体系崩溃的力量。如果不能成功解决,可能导致金融危机,影响实体经济。它与安全密切相关

首先,目前的区块链金融系统大多依赖于第三方开源平台,因此在可信节点管理和数据隐私保护方面存在技术依赖。事实上,除了希望涉足金融科技行业的ICT(信息和通信技术)公司,区块链金融的创新要么是由现有的金融机构发起,要么是由初创的科技型企业主导。尽管现有金融机构正在通过加大投资来战略性地应对新进入者带来的市场威胁,但无论初创型科技型企业是选择直接挑战现有金融机构、展开竞争,还是选择合作模式为现有金融机构提供解决方案以提升竞争力,金融机构都会受到技术因素的限制,这是不争的事实。如果想在区块链金融的发展中独树一帜,区块链金融服务商必须掌握核心技术。否则,不同合作机构之间的信任将成为区块链金融发展中不可逾越的鸿沟。总之,要克服加密算法被破解、智能合约漏洞、网络攻击等风险,技术非常重要。

其次,正如区块链的三元悖论所言,区块链技术仍然难以兼顾金融对安全性、去中心化和可扩展性的多维要求。大多数机构选择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尽可能寻求其他两项的平衡点。在区块链系统中,每次交易完成后,每个节点都需要验证并完整保存相关数据信息。随着金融服务的日益丰富,系统节点越来越多,所有节点同时确认、复制、保存信息需要更长的时间,占用更大的存储空间,不仅影响交易确认速度,还容易造成资源浪费。总之,为了保证安全,必然会出现能耗不断增加,交易效率不断降低的情况。

再者,当区块链系统因突发事件或如何升级版本的意见分歧而产生分歧时,虽然本质上是治理问题,但仍会对共识程度产生重大影响,给技术层面带来新的问题,并造成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那么,智能合同在区块链具有强制执行、实时结算和不可撤销的特点。虽然在各种共识机制下很难攻击成功,但确实存在黑客掌握足够节点的可能性。同时,由于缺乏及时验证和修复的有效机制,智能合约本身在代码、逻辑等方面往往存在技术结构性安全漏洞。另外,用户的私钥是唯一的,数据信息几乎不能被篡改。钥匙是否安全,直接关系到用户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一旦智能合约的漏洞暴露,或者私钥被他人获取,很可能会导致信息泄露、财产损失、财务混乱等一系列后果。然而,面对技术漏洞,研究人员陷入两难境地:如果漏洞细节被披露,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商和用户的数据安全和财产安全可能受到威胁;但如果不公开,就很难给信息服务提供者敲响警钟。系统安全意识的弱化会导致黑客攻击的频率增加,意味着更大的利益损失。

最后,金融行业的“数据孤岛”问题只能在短时间内得到缓解,但很难彻底解决。目前,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商关于互通的说法更像是一种营销策略,因为虽然我国相继发布了《金融分布式账本技术安全规范》 (JR/T 0184-2020)和《金融分布式账本技术安全规范》 (JR/T 0193-2020),但覆盖区域不全,技术标准不统一,大部分区块链网络仍无法与其他区块链互通。当用户选择了区块链平台,某种程度上就意味着他被锁定在该平台,无法与其他平台进行互动或轻易切换到其他平台。

金融市场永远不缺投机者。在逐利心态的驱动下,这个群体会轻视甚至无视潜在的风险,一窝蜂地涌入,扰乱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造成新的风险。早在2017年,比特币价值的不断上升使得区块链技术的人气飙升,区块链热潮席卷而来,投资者的投机兴趣飙升。为了推广加密货币项目,一些项目方不惜将传统金融市场称为“CeFi”(Centralized Finance,即“中央集权金融”)。现有的金融体系都是CeFi,比如银行、证券交易所、各类金融机构,这样他们的项目就可以直接与传统金融圈“对标”。但这种“对垒”并没有相关理论支持,投资者一旦警惕性不够就会血本无归。在相对成熟的股票市场,为了抑制泡沫,各国都制定了相对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条款,投资者自己在入市前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潜在的风险。新兴的区块链金融市场并非如此。以使用区块链共享价值系统的加密货币为例。在交易所和接受者的运作完全合规之前,向一堆投资者披露的市场信息往往滞后于现实。更何况是错的,相当诱导。贸然购买加密货币违反了金融对风险控制的要求,没有足够的价值交换来吸引高波动性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蒙眼投资”是不受市场鼓励的。直到2017年9月,国内监管部门才下令禁止国内ICO(首次发行硬币,指区块链项目中首次发行代币,募集比特币、以太坊等通用数字货币的行为)交易,并陆续屏蔽海外ICO交易平台域名。这种混乱逐渐消失,区块链也冷却下来。

没有合格主体的背书和充足的信用抵押物,区块链金融的抗风险能力就不会提高。在投机浪潮中,一旦挤兑危机发生,“南海泡沫”就会重现。达摩克利斯之剑落在哪里,落在哪里的不会是深知风险并有长期应对策略的金融机构,而只会是对市场波动缺乏清醒认识的投资者。区块链金融具有明显的虚拟性和区域开放性,传统金融无法突破的网络限制无法阻止区块链金融向其他地区渗透。因此,一旦区块链金融的参与者和提供者在决策和操作上出现失误,风险扩散的范围也会超出地理界限。

区块链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和困难

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极大地改变了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所依托的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应的使用模式,也对金融行业的监管产生了影响。事实上,监管区块链金融的根本目的与区块链要实现的前景基本一致。两者都以低成本追求公开、透明、高效的目标,保证确定性和稳定性,促进市场的自由运行、开放和繁荣。相关监管机构应利用区块链技术提高跟踪和报告水平,降低操作风险。

在现有监管框架下,对区块链金融等新兴领域的监管仍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主要困难如下。

1.分权削弱了宏观调控能力。区块链技术通过分布式记账和存储,实现信息的验证、传输和管理。去中心化的特点表明,它可以实现高度自治,没有明确和预设的管理中心和结构;而国家层面的宏观调控作用需要集中管理。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宏观调控能力,冲击旧的金融交易和金融监管体系,形成监管盲区。

2.非实名和去中心化导致责任主体难以界定。区块链不要求个人信息的公开,而是通过公钥地址进行信息转换。这意味着,即使区块链使各种数据信息可追溯,人们也只能看到动态流动,无法对参与者进行实名认证。由此,非实名虽然保护了用户隐私,但也为洗钱、非法融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影响了现有金融体系的稳定,同时可能引发社会恐慌,进而引发其他社会问题;监管者需要追踪交易链条,找到相应的钥匙,找到罪魁祸首。去中心化意味着任何基于区块链的金融活动平台都不会被任何单一的政府机构、企业或个人所控制。这一方面意味着参与者之间可以相互制约和监督,比如只有同时改变51%以上节点的行为才能有效,但另一方面也说明即使有权威的、诚实可信的参与者,也不足以保证行为的合法性。容易滋生违法行为并不是彻底取缔一个新生事物的理由,而是应该要求进行更严格的监管。然而,区块链的上述两个特点也会导致监管过程中责任主体难以界定。2019年初《区块链技术金融应用评估规则》的发布实施,明确了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要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当一个去中心化的制度平台由“数百个非实名人”组成时,一旦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很难快速认定责任人,帮助受害者获得救济。执法者必须以整个平台为对象进行干预,而不是直接追究单个机构或个人的责任。

3.高效率地提高风险传递的速度。金融业的本质是控制风险,获取利润。区块链技术可以弥补传统金融网点不够密集、业务效率不够高的缺点,建立完整的金融网络。交易完整性已经成为区块链系统的重要指标之一。没有交易完整性的链只能存证,不能交易。如果在金融交易中使用不完整的链条,没有金融中介信用背书的金融市场诞生于区块链的分散化特征,将导致系统性风险。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区块链科技在帮助金融行业更高效地转移价值、配置资源的同时,也让金融风险找到了绝佳的传播途径,传播速度随之提升,交叉传播更加严重。由此带来的危害也更加广泛,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是一个极大的挑战。这就需要一种新的高效的监管模式来应对。

4.缺乏国际统一标准和监管。区块链技术不仅可以打破企业壁垒,还可以突破地域限制,促进和鼓励跨国流动。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各国为了减少金融犯罪,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定了相应的制度规范,发挥了监管作用。例如,2017年,英国颁布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Money Launching,territory Financing and Transfer of Funds Regulations 2017,简称MLRs),确保客户可以在风险承受范围内进行虚拟货币交易;2020年,美国公布《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和资金转移条例(2017)》,促成了美国虚拟货币的监管框架;2020年,我国发布了《加密货币:执法框架》 (JR/T 0184-2020),标志着我国金融区块链标准体系建设的启动。与区块链技术的广泛应用不匹配的是,目前没有通用的区块链金融标准体系和监管框架。跨国区块链的应用案例越来越多,每个节点可能位于不同的国家,而主权国家的法律不同,这意味着同一个项目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可能违法,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可能不违法,或者都可能不同程度地违法。可以看出

5.在创新的基础上形成监管和收入平衡。在集中的金融监管下,取消交易、限制交易权限或冻结账户等措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这些措施不能应用于分散的区块链金融,否则这些措施的应用将影响投资者的利益。如前所述,监管目标和区块链金融的发展前景应该是不谋而合的,即以低成本赢得——的高收益。当然,这里的收入还包括金钱以外的社会利益。因此,如何协调集权与分权的发展,如何防止传统金融受到冲击而引发金融危机,如何在监管与收益之间找到平衡点,将成为区块链金融监管过程中的关键点。

05发展响应原理监督和智能监督

区块链金融的未来与监管模式密切相关。过度严格会阻碍技术进步和市场发展,过度宽松会导致混乱。根据中国区块链金融发展的现状和特点,我们应因势利导,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制度,更新监管手段,使区块链金融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因此,需要加强原则监管和智能监管。

监督原则是一种动态监督,以监督目标为出发点,主要以引导的方式实施。它是灵活的、主动的和持久的。在原则监督下,主管会根据主管的行为和结果是否与目标一致,与主管进行沟通,并在沟通的基础上提出建议。3354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与其说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不如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监管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软法律”(如方针政策)和行业自律,扩大了自由裁量权,为金融机构高层发挥主观能动性、推动金融创新提供了空间,有利于解决区块链金融现有监管主体专业性不足的问题。经济发展是有周期性的,但是科技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的。快速变化发展的金融科技没有经过经济周期的检验,相应的监管规则难以形成和沉淀。原则监管能够巧妙地适应技术变革引起的监管目标和监管对象的变化,同时能够保证金融监管坚实的内在逻辑不受影响。

监管旨在保持风险防范、创新促进、消费者保护等多重价值追求之间的平衡。也不会为了安全而放弃发展机会。它非常适合处于发展初期的区块链金融。与命令式监管不同,智能监管理念下的监管主体不仅包括政府和企业本身,还包括包括行业协会、公众(金融消费者)和社会在内的第三方。智慧也主张运用各种监管工具,采取不同的监管策略,如功能监管、行业自律、行业自律、科技监管、沙盒等。在监管主体互补、监管工具多样化的加持下,智慧监管可以兼顾灵活性、效率性和公平性的需求。

实施多中心职能监管。

从《金融分布式账本技术安全规范》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商业银行法》 《证券法》等现有法律可以看出,我国金融业现行的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和机构监管。在中国金融业发展初期,这种监管模式对防范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金融创新推动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更加明显,区块链科技的加入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巨大变革。分散化、实时资产流通和跨辖区的数字资产交易屡见不鲜。金融场景变得越来越复杂,准确定义金融机构的业务变得更加困难。分业监管和机构监管已经无法适应日益复杂的金融交易活动和混业经营趋势。此外,分业监管和机构监管意味着管理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规则有很大不同,资本要求、风险控制等要求也有很大不同。所以监管真空自然存在。但由于趋利避害的本性,监管套利的出现并不意外。——金融领域监管套利的典型场景是,提供一种产品的金融机构通过改变其类别,将自己置于标准最宽松、手段最平和的监管之下。在这种情况下,金融监管体系面临着重构的命运。

相应的,功能监管是以金融产品的基本功能为基础,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对不同类型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监管,具有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特点。一方面,金融产品的基本功能往往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基于此的功能监管也是稳定的;另一方面,监管机构的职能监督可以避免注意力集中在某个行业领域而忽略其他领域的风险。因此,职能监管更具有连续性和一致性。值得强调的是,功能监管逐步取代分业监管和机构监管,并不意味着监管主体范围要缩小。相反,应该改变监管主体形式多样而实质单一的现状,实现监管主体的多元集中化,使区块链金融监管不再仅仅是行政管制。

只有加强功能监管,逐步实现多中心监管,才能解决监管资源不足的问题,突破分业监管和机构监管下的职能刚性和套利困境,更好地应对金融业未来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局面。

专门的法律促进行业自律和自我监管。

区块链金融监管的多中心化是大势所趋,这就不得不提行业自律。行业自律的主体是行业组织,区别于政府和单个企业;依据可以是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也可以是行业内的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根本目的是监督同行行为,协调利益,维护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发展;要求主要包括披露必要的财务数据、说明投资风险、制定行业自律标准、独立监管等。中国的区块链监管起源于协会培训,中国资产管理协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开始了区块链技术培训的实践。

之所以要提倡行业自律,是因为相比政府层面的监管,行业自律更灵活、更专业、更及时,获取更直接、更充分的信息会更有利于对症下药。在中国,区块链技术在金融行业的应用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不同于那些提前出台鼓励政策的领域。现有的金融机构、初创的科技型企业、交易所等市场参与者的改革动力最强,他们的专业

另外,自律也值得提倡。自律建立在企业个人自愿的基础上,利用企业掌握的专业知识和优质信息相互监督。由于企业通常不具备自律的意愿,可以从基础立法、监管执法入手,通过专门的法律来保障自律的形成,从而鼓励企业自律,促进行业技术监管的创新。

行业自律和自我监管都可以有效缓解传统监管机构在处理区块链金融方面的专业性不足,起到监管互补的作用,以最小的成本降低系统性风险。但无论是行业自律还是行业自律,都需要政府的不断协调和鼓励,需要法律法规的合法支持。

使用监管技术实施数据治理策略

金融科技的创新不仅推动了金融自身的发展,也重新定义了金融监管,监管科技登上了舞台。科技监管是创新科技在区块链金融监管过程中的应用,更高效地完成数据收集、数据分析、风险识别、风险管理、打击犯罪等监管活动。然而,监管技术不能简单地视为金融技术的子集。它是改变金融监管模式的关键,代表着金融监管的下一个逻辑演进。这才是监管技术的真正潜力。科技推动监管范式向科技化、数字化方向发展,可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更好地满足新时代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和生态变化的需求。

根据具体的应用主体,监管技术可以分为合规技术和监管技术。前者被认为是狭义的监管技术,特指金融机构主动利用技术应对金融业必须遵循的监管规则和义务,降低合规成本,控制业务风险,从而“用技术应对监管”;广义的监管科技还包括后者,是指面对不断的金融创新,监管者依靠科技获取数据信息,进行实时动态监管,利用数据做出有针对性的应对,从而减少监管信息的不对称,缓解金融法律的滞后性,降低虚假监管和过度监管的风险。就是“运用科学技术实施监管”。

目前,监管科技的应用主要包括KYC合规要求、反洗钱、交易账户风险管理、资产评估和压力测试。以电子KYC系统为例,该系统可以自动监控和报告交易限额,基于算法审核交易模式,确保金融机构行为的合规性,帮助客户进入市场,增强市场诚信度。随着金融科技的变革,以高质量数据和强大计算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技术足以将“了解客户”的监管模式转变为更直接、更具体的“了解数据”。在区块链科技的支持下,监管科技可以构建有机的监管路径,使得监管策略从盲目打击违规转向合理合规引导,解决特定情况下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困境。

当然,监管技术也不是万能的。科技监管的基础是数据,首先是数据驱动的监管。如何管理和使用数据,如何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这些问题的答案和解决方案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更重要的是监管方向是否正确,风险防控是否全面。一方面,数据取决于监管主体自身的采集,简单来说,取决于其监管能力,监管技术只是发挥了作用。在这里,数据和监管技术互为成功;另一方面,数据是由监督主体独立提供的,即

针对区块链金融这一新兴领域,监管主体除了发布禁止性文件、实施命令控制型规制外,尚未出台相关的监管规则,未将区块链金融正式纳入监管范围。正如前文所述,仅仅采用负面清单、严格规制区块链金融的发展,并不能彻底阻止区块链金融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而且我们也不应当靠一味牺牲金融科技创新以换取金融市场的相对稳定。世界从来都不是非黑即白的,不作为金融业务进行监管和作为金融业务予以同等监管,与其走这两个极端,不如在不断的试验中找到中间地带,将区块链金融作为金融业务加以灵活的、适度的监管。对此,源自英国的沙箱机制很有借鉴意义。

2016年5月,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提出“监管沙箱”的概念。监管沙箱是一个特定的安全空间,现有的金融机构抑或是初创科技型企业都可以在这一空间内对新的产品、服务、商业模式、交付机制进行试验,而无需承担常规情形下开展试点活动可能引发的不利后果。沙箱机制不能免除企业对客户的责任。事实上,通过限制性监管来鼓励创新,在最大程度上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风险外溢,这才是“沙箱”精神所在。沙箱机制的优势在于以特定范围为限减少金融科技创新的规则障碍,降低企业金融科技创新成本,扩大产品与服务范围,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为客户带来更多的福利,达成金融创新与风险管控双重目标。

中国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与此有异曲同工之妙。2019年12月,为了更好地促进金融科技行业发展,落实《保险法》 ,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正式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工作;2020年1月,北京率先启动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截至2022年4月底,全国29个省自治区及市级地区共推出156项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项目。同时,金融科技创新试点进入资本市场领域,第一批共16个试点项目已在北京地区开展。

06 结语

数字经济的核心是信息、数据和科技。区块链技术已经成为全球技术革命的底层基础设施,并且随着区块链技术持续融合优化,“区块链﹢”的应用场景也在扩大,元宇宙,Web3.0浪潮中都有区块链。区块链延伸到数字金融、数字资产交易等多个领域。从中国区块链产业链条分布看,区块链金融占到43.85%。区块链金融也带来了隐私、数字身份、安全性、互操作性和供应商中立性等政策和监管问题。

区块链技术的渗透促进监管模式的变化。区块链金融监管要求监管者考虑在技术和系统开发边界之外存在的监管差异,需要一种交叉的监管。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应当秉承柔性(软法)监管的理念,契合了近几年互联网金融软法治理的精神,是对监管沙箱这一国际经验的中国化,可以有效避免新兴行业萌芽阶段“不管就乱,一管就死”的传统困境。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有助于监管主体在金融创新过程中提出指引,根据金融市场现实需求及时更新监管理念与措施,由被动响应转变为主动引导。

推进和完善我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应当聚焦关键问题。首先,监管主体应当努力为市场参与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杜绝因主体差异而产生的差别待遇;其次,应当充分将金融科技应用于监管,及时总结国际经验,积极参考国外相关立法,稳步推动与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相衔接的监管规则的出台,提升监管水平;最后,在各地具体推行试点工作时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尽可能避免沙箱机制本身的局限性,如免责声明的发布、知情客户参与测试可能影响测试方案的效果,为参与项目的企业量身定制授权要求可能导致监管资源滥用等。简言之,金融监管应当与金融科技的发展与时俱进,适应金融科技的科技发展和科技特点,发挥区块链金融的优势,促进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的发展。要实现区块链金融发展的客观需求,需要做好从技术到法律规则的体系化准备。

文章来源: 《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 杂志2022年9月下(微信有删节)

作者: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沈伟

原文责编:李思琪

新媒体责编:刘哲

视觉:王洋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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