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珊珊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处助理检察官
主要项目
1.产权与版权:NFT的权利结构与属性
二、NFT发行和交易的版权风险
第三,NFT作品版权规则的分析与应用
结论
NFT是一种在区块链上映射数字内容或资产的所有权证书,版权“活”在NFT映射的数字作品中。作为区块链技术的重要应用,NFT为连接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提供了新的技术方案,为元宇宙等新业态、新经济、新赛道的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有利于激活市场潜力,促进文化产业的流动和发展,满足城市数字化转型的趋势和需求。由于NFT不具有可互换性和同质性,在数字版权保护领域具有天然优势。但在具体的应用场景中,仍然存在一些侵权问题,比如无法确认原创作品和盗版作品的版权。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解读NFT发行交易中著作权的种类、适用规则和处理方式,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规范新兴市场发展。
1993年,哈尔芬尼首次提出了NFT的概念。2017年6月,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NFT项目cryptopunk cryptopunk在以太坊发布。同年,cryptocat的CryptoKitties游戏将NFT推向了高潮。2021年3月,数字艺术家毕普的NFT作品《每一天:最初的5000天》(每一天:前5000天)以超过6900万美元的价格售出,NFT的概念开始流行。作为舶来品,NFT在中国以“数字收藏”的形式逐渐进入大众视线。去年阿里秒售NFT版支付码皮肤,腾讯推出国内首个NFT交易APP“魔芯”,今年年初“一墩难求”的冰墩数字收藏,国内NFT本地化数字收藏市场发展迅猛。基于区块链架构,NFT的核心价值在于资产的数字化和资本化。依托区块链技术,保证了数字资产的真实性、唯一性和永久性,增强了数字资产的传播性和流动性,有效解决了上行资产的确权、防伪和溯源问题,解决了版权保护的痛点。然而,NFT在实际应用中也伴随着许多问题。例如,2022年2月,以291万美元的价格卖出第一条NFT推文的NFT交易平台Cent暂停了大多数NFT交易,因为大量用户交易盗版和盗版的NFT项目。为什么以独特性和可追溯性著称的NFT却成了盗版和抄袭的重灾区?如何区分NFT与所有权和版权所有权?合理使用和侵犯NFT的界限在哪里?消除炒作的噪音,回归NFT数字版权保护的价值,观察和思考应用中的问题,有其内在的价值和意义。
1.产权与版权:NFT的权利结构与属性
NFT是不可替代令牌的缩写,翻译为非同质令牌或非同质通行证。它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权利证书,不能被复制、篡改或分割。可以理解为实物资产或数字资产的去中心化数字权属证书。从技术运营的角度,NFT为每一个原创数字内容或资产创建唯一的在线记录,具有不可变更、可互换、不可分割等非同质性的特点,以智能合约的形式发行和交易。NFT对版权的影响主要发生在产业链层的中间协议层,主要包括Mint和内置智能合约程序。
“——NFT”作品的所有权与数字作品版权的构建
私法领域根据作品和载体的特点,对著作权和财产权采取了不同的调整方法:从客体上看,著作权是观念权,作品是客体;它是物权的权利,以载体为客体。其实这两者是可以分离的,载体的所有权转移并不会影响“活”在载体上的作品的权利。代工厂从NFT的铸造原理出发,将唯一的数字产品与同一个唯一的NFT关联起来,为数字作品增加了稀缺性和唯一性的技术支持,从而使数字作品获得了区块链唯一的数字证书。在内容属性方面,NFT元数据拥有唯一的TokenID,涵盖了作品的文件名、代工厂、铸造时间、流通版税、内容属性等资源属性。但这些要素不足以构成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原创作品。NFT元数据的本质仍然是数字作品副本的映射,是数字作品的一种所有权凭证。在特殊情况下,一旦所谓的“链”资产(NFT作品)同意包括交换所基于的基本数字作品的版权,它们可能有资格获得版权法的版权保护。根本原因是他们测绘的数字作品附带了版权。从存储方式上看,NFT和测绘的数字作品往往是分开存储的,而且受成本影响,测绘的实物资产或数字资产一般不挂钩。因此,NFT的所有权人并不等于NFT的著作权人,所以他并不天然享有作品作者的地位,从而也就不天然享有NFT所对应的资产的著作权以及附属于此的其他经济利益。
合同——NFT作品版权内容的意思自治
与物权相比,著作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依赖于有形的物质载体而不依赖于物质载体。在版权交易中,经常会出现“两权分离”的情况。作品载体的物权和作品的著作权是独立存在的,单独行使著作权的主体也与其权利客体相分离。基于此,西方许多版权科学家和律师把“版权科学”称为版权领域的“鬼科学”3354?灵魂确实是脱离肉体而存在的。从技术角度来看,NFT主要以智能合约的形式发行,一般遵循底层基础设施的标准协议,如以太坊的ERC721和ERC1155标准协议。智能合约除了记录作品的资源信息和内容信息,还可以约定许可授权的方式和交易流通环节的分配,通过事先约定设定作品的使用权限和方式,并在链条中自动执行,记录版权权利和交易流通的范围。此时,NFT作品中的权利可以被视为一个权利束,版权所涵盖的每个权利都可以被拆分或捆绑。比如国内很多艺术收藏平台出售数字作品的收藏权和个人展示权,版权依然在作者手里。可以看出,NFT铸造发行的权利内容可以是自主的,例如根据协议授予或许可,并且每个NFT基于不同的合同协议是不同的。
综上所述,《NFT》本身并不是数字作品,不能把《NFT》等同于数字作品,笼统地谈数字版权。其核心意义在于为每个原始数字内容或资产创建唯一的数字证书,并基于智能合约确定NFT交易中的固定版权内容。它结合了“数字所有权证书”和“智能合同”的双重属性,应该定义了NFT的复杂权利,无论未来NFT技术如何使用。
二、NFT发行和交易的版权风险
基于时间戳、哈希函数加密算法、共识算法等区块链技术,承载区块链技术基因的NFT开启了资产数字化、数字资产化的先河。凭借其独特的属性,如不可篡改,不可互换,不可分割和透明的执行,NFT使版权保护成为可能并增加了价值。然而,在版权实践中,在链前作品的权利确认、铸造版权的归属以及版权的限制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疏漏或问题,有待商榷
每个NFT都有一个唯一的TokenID,可以追溯已经链接的数字作品的信息,保证链接后数字作品的真实性和所有权。然而,在数字内容被投射到NFT之前,对作品的确认仍然存在漏洞,即“谁是作品的真正创作者”的问题仍然无法解决。NFT可以证明“代币证明”,即交易存在且有来源可循,但不能证明作品本身的出处,即“艺术品证明”。由于NFT交易平台对作品的著作权采用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因此无需对原生数字作品的著作权进行重新确认,但无法确认有实体的映射数字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能导致原生作品的著作权纠纷。例如,从多个海外NFT交易平台来看,大部分用户上传NFT作品时,平台并不实际验证权利证明文件,这就为侵权人利用他人未经授权的作品铸造NFT作品非法获利提供了温床。这不仅导致NFT平台上侵权盗版作品泛滥,也不利于被侵权人权利的维护。当权利人知道作品已被他人制作成NFT数字作品时,很难找到侵权人。向平台投诉时,需要证明自己是侵权作品的著作权人,权利人维权困难,周期长。结合侵权的常见手段和具体情节,主要有未授权和超授权、“模仿”和盗窃、多平台铸造和发行等。
1.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的
2021年7月12日,财新传媒刊发文章《财新周刊》特别报道—— 《显影|中国告别比特币“挖矿”》,并附有一张摄影师丁刚拍摄到一名藏族女子双手拿着比特币挖矿机的照片。作品一经出版或改编后的《NFT》在OpenSea等众多代币交易平台上出售,价格从几万到上百万不等,随后财新传媒公司发布侵权通知。此前,NFT游戏平台1Up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超级马里奥形象,在被任天堂游戏公司起诉侵权后也被从YouTuBe上删除。现实中存在一些未经授权的非著作权人未经授权下载他人数字作品,直接或稍加修改后上传至NFT交易平台进行拍卖牟利的情况,从而侵犯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此外,还存在发行人从著作权人处获得一定范围的著作权授权,但未约定由NFT发行著作权,发行人在授权范围外选角发行NFT,由此制作的NFT作品也属于侵权作品的情况。此外,在未经授权的侵权行为中,还存在冒用他人签名在平台上交易“铸造”NFT的侵权行为,可能进一步构成诈骗罪。例如,NFT藏家花33.6万美元在平台上购买一幅街头艺术家班克斯名义的假画,可能构成制作和出售他人署名作品的著作权法侵权行为。
2.盗窃和剽窃
在NFT市场,“模仿”可以说是经常发生。“仿盘”是指在相同或相似的平台上复制和炒作已有的NFT作品概念,主要是因为钱圈区块链的用户在网络上托管了“流氓令牌”,直接模仿了已有的NFT作品。行为的本质是抄袭和剽窃。比如石头以太石(Stone EtherRock)是以太坊比较知名的NFT作品,不同颜色的石头图片对应的是100 NFTs。发布后不久,NFT交易平台上出现了几个仿石项目。还有更多类似cryptopunk Cryptopunks和boring ape BAYC的模仿EFT项目。比如PAYC和PHAYC的《无聊猿模仿计划》,直接以翻镜的形式盗用了无聊猿的形象。虽然正版无聊猿的制作方宇迦实验室目前没有回应,但该平台已经停止使用侵权账号。交易平台OpenSea曾在Twitter上表示,NFT 80%以上的内容都是由“抄袭作品、虚假作品集和垃圾邮件”组成的。区块链的本质是无边界和去中心化的,因此版权所有者很难找到盗版者或侵权者,并起诉基于公共链的NFT交易。在著作权方面,回到NFT所指的数字作品,本质并没有改变,仍然需要根据作品的顺序和特征进行相似性比较,以确定侵权的可能性。
3.多链问题
虽然国内NFT发行的主流形式是数字典藏,但版权许可已经剥离,很多平台在发布作品时要求NFT的唯一性。比如腾讯在信链上搭建的“魔芯”平台发布的数字馆藏,规定版权归作品著作权人所有,购买者只能用于非商业目的。但作品的NFT交易和版权协议实际上是分离的,可能导致“一物两卖”、多链分销、瑕疵赔付、合同解除、退货等诸多风险。当然,NFT作品的稀缺性是其价值的核心支撑。多平台上行发行可能会稀释NFT作品的交易价值。只要发布者和平台达成共识,就不存在意思自治范围内的侵权。但如果发行方与平台约定了版权造币授权的唯一性,多平台发行可能构成违约和侵权。
NFT交易中版权利益与责任分担的冲突
1.特许权收入的理论冲突与实践问题
由于监管政策等多重原因,国内艺术品收藏市场基本不开放二级市场,大多在一级市场发行时保留版权的授权,所以基本不涉及NFT约定的版税问题。然而,海外NFT市场赋予创作者追求续约的权利,创作者可以在智能合同中设定版税,即版税可能在后续几轮交易中支付给发行方。例如,在许多海外二级市场,不同的二级市场平台允许不同的版税上限。例如,OpenSea允许创作者最高设定10%的版税费用,而Rarible的版税上限为50%。自有市场的项目,项目方按照一定比例从自有市场收取交易费用,比如AxieInfinity,收取交易额的5%。在这一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理论或实践困境:一是续展权在价值平衡和适用上是否与首售原则相冲突,造成著作权制度和理论适用的混乱;第二,如果认定作品侵权,侵权作品的版税被认定为侵权收入,那么在保留版权的数字馆藏的后续交易中,如何认定侵权收入是一个难题。
2.成功交易者的正确解脱。
NFT可以保证数字作品复制品的“非同质性”,即在特定性、封闭性和可追溯性的条件下,保证作品保护自动获得原则的实现。但一旦权利人主张权利,通过履行“避风港原则”中的“移除”义务移除侵权的NFT,基于NFT的虚拟财产属性,最后一个买下侵权NFT的买家可能面临失去全部财产的困境。
NFT平台侵权责任风险
根据创作者的特长不同,NFT选角和发行的类型可以分为专业生产内容(PGC)和用户生产内容(UGC)两种模式。利润分配规则的方式、用户的常驻方式、铸造和分配方式的不同,最终可能导致平台不同程度的侵权风险。目前,大多数NFT平台使用“避风港”原则来履行“通知—下架程序”的义务,但及时履行该原则下的义务并不一定能有效免除平台的侵权责任。侵权NFT下架后,作为平台方,主要面临以下风险:一是平台可能承担帮助侵权人、侵权NFT提供网络服务的风险;二是NFT买家面临的权益不稳定风险也会直接转移到NFT交易平台的商业损失上;第三,考虑到NFT一旦链接起来很难销毁回收,如果平台支持将NFT转移到境外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侵权行为将很难控制,平台可能要事先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第四,需要根据费用的具体内容和比例来判断,比如燃气是否是UGC盈利模式中必要的技术支出,费用是否明显超出技术服务费标准等。盈利来源和方式仍可能影响平台注意义务的认定,产生否定平台非实质性参与交易等负面后果。
第三,NFT作品版权规则的分析与应用
技术的发展往往直接影响作品的表达和传播,有时甚至伴随着新的作品类型和权利内容,从而影响著作权法的规范。NFT技术在数字版权领域的应用,本质上是版权法与新技术的耦合,是代码与规范的衔接。著作权法作为对技术发展最为敏感的法律规范,需要不断应对技术的迭代更新,或者在法律框架内做出合理的解释和修正。如前所述,NFT不能广义地等同于数字作品本身或数字版权。作为数字作品的唯一虚拟证书,它不产生新的权利。然而,NFT作品的发行和交易与版权保护的应用密切相关。因此,虽然我国没有关于NFT作品著作权的直接法律规范,但其适用仍可在现有著作权法下得到解释和解构。
NFT数字版权的客体和载体:权利的类型和使用
作品作为智力成果和固定传播作品的载体,受到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作品载体的侵害不会延伸到作品本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也不会延伸到作品载体。所以我们所说的NFT数字版权就是对NFT绘制的数字作品的全过程保护。一般来说,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使用权,即通过复制、发行、展览、播放、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许可使用,即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使用或者转让作品并在保护期内获得报酬的权利。结合NFT作品的铸造、发行、交易的行为过程,主要涉及著作权的种类和使用的认定如下:
1.映射数字作品的生成和存储行为3354版权
从NFT数字作品的形式来看:复制上传到存储平台的数字作品可以细分为——个原生数字作品和对应真实作品的数字作品。就此而言,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铸”入NFT进行交易或冒用他人署名的行为,可能触犯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条“未经许可复制发行”的侵权行为。当然,前提是映射的数字内容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更难确定的是有写实作品的版权作品的构图类别,而是如何识别计算机生成的作品。计算机“创作作品”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在表现形式上与人类创作的作品完全一致,这样“如果作品是人类创作的,无疑可以被授予著作权”。国家通过知识产权法的制度设计,将“创新”上升为“规划理性”的法律价值,体现了作为法律价值主体的人在法律价值发现中的积极干预和控制。因此,人类智能对计算机数字作品过程的干预,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重要标准,是否纳入传统著作权的范畴,可以得到保护。
2.铸造NFT 3354发行权的法案
将唯一数字作品对应的NFT投在区块链上,究竟是发行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目前仍有争议。传统理论将发行行为定义为向公众出售或赠送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行为,载体的所有权必然会发生转移。即作品所有权是否转移是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本质区别。因此,NFT作为作品的唯一所有权凭证,决定了作品的唯一性,并为将其纳入发行权的控制范畴提供了适用的可能性。将侵权数字作品输入NFT的实质是生产“有缺陷的”权利证书和交易协议。从法律后果来看,可能导致被侵权人基于复制发行权要求删除侵权链接或者销毁侵权作品对应的NFT,从而导致NFT对应的著作权以及NFT本身的虚拟财产权的丧失。
3.交易流通——转让权、获得报酬权等。
NFT的发行和交易实际上为数字作品的销售和流通等版权经济利益的实现提供了一个新的载体,它允许作者通过出售其作品的数字副本来增加经济利益,并通过铸造协议更好地管理在虚拟环境中创作和交易的作品。casting协议的可编程性也使其能够通过编码拥有更多的功能,可以为NFT版权交易设置更多的个性化场景。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在NFT交易平台上流通的数字作品的作者有权出售并获得报酬。同时,在NFT交易环境下,买家可以获得除署名权等人身权以外的作品版权,通过选角协议自动完成“作品版权证书”的转让。根据NFT选角协议,他们中的大多数在版权和NFT是否打包出售的问题上有不同的做法。在没有严格限制著作权使用的情况下,协议的性质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视为具有自动执行功能的买卖合同,进而可以行使转让权。此外,在实践中,海外NFT市场基本上同意征收版权税,从而提高了最初发行者的经济利益。
NFT交易的利益平衡机制:首次出售原则和续期权利制度
1.第一销售原则可能适用。
首次销售原则,又称权利用尽原则或一次用尽发行权原则。也就是说,虽然著作权人拥有将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投放市场的“发行权”,但在合法制作的作品复制品经著作权人许可首次向公众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后,著作权人无权再次控制该特定复制品的流通。合法取得作品复制品所有权的所有人,有权不经著作权人同意,将其转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传统的发行权以有形载体为基础,目的之一是调和版权与物权的冲突。虽然数字作品的复制和发行都是在网络或数字空间中进行的,但NFT建立了数字作品的唯一性、可追溯性和可验证性,其本质是具有唯一对应性的所有权凭证,使映射后的数字作品可以像作品的有形载体一样独立转让,每一笔交易记录都可以在链条中清晰记录,使首次销售原则适用的发行有形载体转向具有适用土壤的数字空间。
2.续约权可以约定。
“权利续期”一词最初是物权法范畴的法律术语,后被引入著作权范畴,被各国著作权法视为一种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修订草案和送审稿都规定了续展权。权利续约是指艺术家在原艺术品转卖后,有权获得一定比例的价款。因此,美术、摄影等艺术作品的作者有权从其作品公开拍卖或转卖的价款中提取一定数额的款项,以救济和补偿作者在上述情况下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在海外NFT交易市场,续展权的行使形式一般是选角协议中约定的版税,即NFT作品上映后,著作权人可以自动获得每笔交易一定比例的版税,但是否转卖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在这种情况下,有约定就要遵循约定,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当全部或部分版权与NFT放在一个篮子里出售时,是可以达成一致的。基于NFT可追溯、透明实施的特点,版税何时算侵权收入也很明确。
3.续展权是首次出售原则的一个例外。
值得注意的是,续展权是否会与“首卖原则”相冲突?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续展权是作品的物质载体,而“首卖原则”调整的是出售作品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如上所述,物质载体和权利可以分开,由不同的规范调整。因此,“首次销售原则”不一定适用于原件或原件副本的转售。其次,原作品脱离作者控制后,在随后的转卖中,转卖价格不仅基于物的价值,还包括作品的价值。第三,作品作为人格的外化,使人格的利益获得一个载体,在表象上与主体分离。本质上还是和主体有适当的联系。因此,虽然原作品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但并不意味着作者对原作品的精神权利已经穷尽。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们对人格利益的独立认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转折。如果NFT作品带版权出售,实际上增加了作者的声誉、影响力和知名度。因此,续展权具有作品著作权“首卖原则”特例的正当性,可以赋予作者在NFT交易中享有转卖原作品的版权税的权利。
NFT数字版权侵权责任认定:侵权抗辩与平台责任
1.侵权抗辩
NFT作品映射的数字内容源于用户生成,用户生成内容的表达自由、信息流通等正外部性需要通过合理的引用体系来内化。版权权利限制规则可以在不损害作者根本利益的前提下,为公众自由使用作品预留空间。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时,被告需要证明其使用涉案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合法性,以摆脱侵权责任。这种合法性证明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使用行为取得了权利人的许可;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不需要权利人的许可,比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
一个是关于作品的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制度在版权的框架下构建了一个“公共蓄水池”,为人们自由地接近、获取和使用知识提供了取之不尽的源泉。因此,在著作权法理论中,合理使用被纳入著作权法的公有领域范畴。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都是已经发表的作品。同时必须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事实上,国际上引入了“三步检验法”,即三个条件,即在特殊情况下作出,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不无理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前提条件。因此,在依法合理使用的条件下,公众可以不经作者许可使用作品,不需要支付费用。如果NFT作品只在链上交易,原则上作品的合理使用仅限于本平台的作品。此外,NFT数字作品与传统作品在独创性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从而构成作品以及数字作品的转化使用,也应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审查判断。如SuperRare交易平台专门制定了《著作权社区指南》,其中包括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等问题的说明,以举例的方式明确了在什么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构成“戏仿”的转化使用。
第二,法律许可。合法许可通过创造合法的交易条件,弱化了作品财产权的排他性,使作品的使用不需要与著作权人协商。尤其是在数字环境下,传播效率的提高使得作品的产权面临更加严厉的批判,其过于宽泛的排他性范畴被认为阻碍了信息的自由流动。有学者主张,应该通过限制版权财产权的排他性,充分发挥数字技术的优势,发挥数字传播的效率。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有四种法定许可情形:义务教育、报纸转载、录音录像、广播机构。基于区块链科技的NFT可以通过嵌入式铸造协议实现版权链作品的合法许可:一方面,作者可以通过铸造协议根据不同情况提前确定报酬;另一方面,作者可以通过铸造协议声明排除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所以在现有著作权法的框架下,仍然可以用法律许可来抗辩侵权。但由于数字作品只在链上发布,链上作品的侵权空间应该是有限的。
2.平台责任
第一,上卷前对原创作品版权的审查。目前,很多海外NFT平台试图提高NFT选角和发行的门槛,试图在上链前加强NFT作品的版权检测,即当作者完成创作并上传作品后,会自动向审核节点发送申请,审核节点会通过SimHash算法进行相似度检测。如果作者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人工审核节点提出申请,人工审核节点会做出进一步的判断,试图遏制盗版侵权NFT的数量,做到提前审核,防范侵权风险。尤其是UGC模式下的交易平台,发行方准入门槛低,平台盗版侵权NFT频发。在平台可能面临加重事先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应当在作品清盘前加强对权利完整性和作品内容合法性的审查,即应当审查拟清盘的数字作品是否享有权利人完整、合法、有效的权利或者是否取得了权利人的合法授权, 确保开展数字作品的生成、分发、赠送等场景应用活动的权利,审查作品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 基于现有的NFT技术,仍然需要将自动审核和人工审核结合起来。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的审查,行政机关可以组成审查节点,这是比较合适的。第二,盈利模式中盈利内容的合理约定。根据用户的入口和内容生成模式,明确收费的具体内容和比例,以保证平台不实质性参与连锁交易,避免可能的共同侵权责任。三是侵权后“避风港”原则的适用。通过切断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删除相关侵权链接,或者销毁与侵权作品对应的NFT的瑕疵虚拟权利证书等方式,关注虚拟货币等现有金融监管政策下的相关合规风险。基于历史监管政策,即使二级市场放开,NFT作品的交易基础仍可能是法币。
结论
作为区块链技术的重要应用,NFT为连接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提供了新的技术方案,为元宇宙等新业态、新经济、新赛道的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有利于激活市场潜力,促进文化产业的流动和发展,满足城市数字化转型的趋势和需求。同时,基于其不可互换性和非同质性的特点,在区块链上构建了数字作品的唯一证书,打造了作品分发和传播的新载体,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场景化应用和保护模式打开了新的大门。相比国外NFT多为公链发行、二级市场交易的强金融属性,中国NFT发展路径选择了不同于海外市场的商业模式,市场更多从版权保护的角度出发,充分发挥NFT的产权保护功能。2022年初,区块链网络BSN-DDC的基础网络已经正式上线,为跨链交易提供了可能,引导了国内NFT产业的探索。NFT项目的开发应用还可能形成新的数字内容版权,反向衍生到电影、电视剧、热门游戏等传统文化版权领域,形成互动发展,从而进一步推动NFT技术和版权的保护,构建确权、防伪、公平、平等、透明、人人参与的数字作品产业链新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