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比特币“挖矿”已经成为一部分人的“新潮”投资。日前,安吉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比特币“挖矿”收益分配委托合同纠纷案,裁定合同无效,依法驳回原告部分诉讼请求。结果原告投资了77万,只拿回了2万多。
2019年3月,王在朋友李处了解到一个“新潮”的投资渠道——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利用计算机硬件抓取比特币系统中随机生成的代码,计算出比特币的位置,获得比特币区块奖励。王某与李某一拍即合,决定以李某的名义投资李某、毛某、黄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王某支付给李某77万元,李某自己拿出部分资金。两人共向毛某转账投资款1493770元,用于虚拟货币“挖矿”。
这张照片显示虚拟货币的模型放在电脑主板上。新华社/路透社
直到2020年3月,王分配的收益并不乐观。但对方给出的解释要么是“机器中毒”,要么是“一直赔钱”,“等等,在卖”.
“整整‘挖’了一年,给了我2.41275 BTC(比特币),9293 USDT (TEDA),6.4 LTC(莱特币),然后就没动静了。”王欲哭无泪。2021年9月,王将李诉至安吉县法院,要求返还投资款77万元。
法院认为,涉案交易是通过特殊的“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采矿”活动,消耗了大量能源和碳排放。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银发(2021)237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号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没有法律补偿,不应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存在法律风险。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据此,本案原告王某明知投资款用于虚拟货币“挖矿”和虚拟货币交易,双方的委托合同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应当返还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的,应当折价赔偿;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和被告均有过错,双方实际支付的制作费用和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因未支付的比特币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基于李某之前已收到退款人民币47619.51元的事实,该退款按照两人之前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进行分配,李某最终决定支付王某人民币2万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浙江法制报(通讯员赵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