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网站|NFTS 比特币现金(BCH) 首例比特币现金纠纷案审结:OKCoin币行被判全额返还BCH

首例比特币现金纠纷案审结:OKCoin币行被判全额返还B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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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比特币现金争议案审结:OKCoin币行被判如数返还BCH

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8月16日通报,海淀法院近日审结了首例因比特币“分叉”引发的比特币现金纠纷案。通报称,原告冯先生在OKCoin网上购买比特币,提现过程中发现比特币收款失败。协调未果后,冯先生将OKCoin的运营公司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酷达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海淀法院判决乐酷达公司向冯某注册账户分配38.7480个比特币,驳回冯某16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通报称,冯先生于2016年11月1日在Okcoin.com注册个人账户并购买比特币。自2017年1月12日起,冯先生账户余额为38.7480比特币(BTC),他将于2017年11月27日前将上述比特币全部提现。但之后就无法通过OKCoin的在线账户领取相应的比特币现金(BCC,后更名为BCH)。

据了解,由于比特币技术发展路径的差异,2017年8月1日基于比特币的“分叉”产生了比特币现金“挖矿”。根据规则,分叉后,每个比特币投资者的账户中会出现等量的比特币现金。

对此,OKCoin Bank于2017年7月18日发布《OKCoin币行关于比特币分叉处理方案的公告》,声明如果比特币被拆分成一个或多个比特币,OKCoin Bank将根据其所有权向所有客户提供所有拆分的比特币,并逐步上线交易所有新种类的比特币。

2017年7月25日,OKCoin银行发布《OKCoin币行关于比特币和BCC的处理方案公告》,声明2017年8月1日20:20前用户账户中持有比特币的,OKCoin银行将根据所有权提供等量的比特币现金,在适当的时候发放到用户账户。

2017年8月1日,OKCoin币行再次发出《OKCoin币行关于BCC快照及领取公告》,称将于2017年8月1日北京时间20: 20进行账户快照,按照账户的BTC权益进行核算。在这份公告中,OKCoin Bank承诺,所有收取的比特币现金将直接打入用户的OKEx(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现货账户。

冯老师诉称,根据OKCoin于2017年7月25日和8月1日发布的相关公告,本次比特币分叉后可获得38.748比特币现金。然而,当冯先生根据比特币现金领取公告进行提取时,却发现网页的“领取”按钮已经不见了。收到比特币失败后,冯先生多次与乐酷达公司沟通,但对方并未给他应得的比特币现金。为此,冯老师将乐库达公司起诉至法院。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比特币属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客体,具有应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冯老师的诉讼请求有合同法依据。同时,海淀法院还认为,OKCoin银行网站公告虽为单方发布,但仍可确认为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依据,乐酷达公司应履行公告中承诺的义务。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11月27日期间,冯先生无其他比特币交易,始终持有38.7480个比特币,符合“2017年8月1日20: 20前您账户内BTC”的要求。乐酷达公司应根据上述网站公告内容向冯先生分配同等数额的比特币现金。海淀法院称,冯要求赔偿钻头现金价款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央广网2018年8月1日报道,2018年7月12日,国内首例因比特币分叉引发的投资者诉交易平台案在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中,原告冯先生存入OKCoin银行的38.748个比特币“衍生”出的等额比特币现金,因未在第一时间领取而“无效”。案件开庭后,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亚洲财经注意到,8月6日,OKCoin银行官网发布公告,对此案做出回应。OKCoin方面表示,OKCoin在长达四个月的时间里从用户处收取比特币现金,并通过各种渠道告知和引导用户;在4个月的收款期内,平台内99.9%的用户收到了相应的比特币现金,但该用户长时间没有收到。

OKCoin表示,了解到情况后,平台仍然愿意帮助该用户,收取了存放在交易所的38.748比特币现金。

但对于用户提出的“OKCoin应按比特币现金最高价赔偿差价”的要求,OKCoin认为“是恶意勒索”。OKCoin解释称,平台暂停服务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也是对国家监管部门通知和指导的积极回应。在此期间,比特币现金价格下跌是市场波动的正常结果,OKCoin不应对此负责。

值得一提的是,海淀法院在通报中提醒,普通人可以合法持有比特币等虚拟物品,但应承担相关风险。中国现行政策禁止比特币等虚拟物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央行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在2013年12月和2017年9月发布通知,指出比特币不具备法定补偿和强制等货币属性,因此不是真正的货币。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将比特币作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比特币;代币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和代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和信息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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