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网站|NFTS NFT 在你知道NFT作品是什么之前 “超宇宙侵权第一案”已经判了

在你知道NFT作品是什么之前 “超宇宙侵权第一案”已经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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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还不知道什么是NFT作品的时候,“元宇宙侵权第一案”已经判了

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奇策公司与被告a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科技公司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疫苗”NFT作品,同时赔偿奇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000元。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产业模式的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出现了网络平台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新商业模式。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案对NFT和NFT数字作品的性质、NFT交易模式下行为的界定、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的属性以及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方式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形成了相应的司法审查标准,是一种新型的涉及NFT数字作品的典型案例。

我不知道NFT朋友是什么。

请看这里。

案例简介

奇策公司诉称,漫画家马创作的《我不是》漫画形象(以下简称“胖虎”)近年来已成为热门爆款IP。某知名平台也发布了《我不是胖虎》系列NFT,《猛虎上山》和《猛虎下山》每个时间段限量8000份,引起了极大关注。授权奇策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的独家版权产权和维权权利。

齐公司发现,在科技公司运营的超宇宙平台上,有用户投出并发布了“胖虎疫苗”的作品,售价899元。这幅数码作品与马在微博中发布的插画作品完全一致,甚至右下角还有作者微博的水印。NFT的数字作品一旦铸造出来,就很难像传统的互联网信息那样容易处理。科技公司作为专业的NFT平台,应当履行更高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对其平台上发布的NFT数字作品的所有权进行初审。科技公司不仅没有尽到审核义务,还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费用。奇策公司认为科创公司的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科创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这项工作涉及“胖虎疫苗接种”

该公司辩称:1。是第三方平台,涉案作品由平台用户自行上传,不承担任何责任;2.它只有事后审查的义务,已经将涉案作品放入了地址黑洞,履行了通知-删除的义务,所以不需要停止侵权;3.没有披露涉案作品对应NFT的具体区块链和节点位置,以及适用于NFT涉案作品的智能合同内容的义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经营的“超宇宙”平台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故作出上述判决。

澄清NFT数字作品的交易行为。

被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

NFT数字作品的交易涉及选角、出售等环节。从NFT数字作品的铸造过程来看,存在作品上传行为,使得铸造者终端设备中存储的数字作品复制到网络服务器;其次,从NFT数字作品的销售过程来看,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将NFT数字作品呈现在交易平台上。当作品呈现时,展览行为使公众能够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当NFT交易平台的注册用户通过数字钱包支付对价和服务费后,他们立即成为在平台上公开展示的NFT数字作品的所有者。因此,NFT数字作品的铸造和交易包括复制、出售

本质上,NFT交易模式属于以数字内容为交易对象的交易关系。买方得到的是财产权,而不是使用数字财产的许可,也不是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NFT数字作品的交易对象是作为数字商品的数字作品本身,交易的法律效力也是产权的转移。但由于发行权的核心特征在于原创或复制作品的所有权转移,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第三方交易平台销售NFT数字作品的行为不能归入发行权的控制范畴;NFT数字作品在开放的互联网环境中通过铸造提供,交易对象为不特定公众。每笔交易都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NFT数字作品。因此,NFT数字作品的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虽然涉案NFT数字作品是在铸造过程中上传的,使得存储在铸造厂终端设备中的数字作品被同步复制到网络服务器上,但涉案数字作品的目的是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作品,因此复制行为已被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吸收。

明确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

应该承担更高的检查和照顾义务。

从涉案平台提供的交易方式和服务内容来看,是一家专门提供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的平台。交易的NFT数字作品由平台注册用户提供,没有办法通过分工合作的方式与他人参与NFT数字作品交易。因此,该平台属于网络服务,而不是内容提供平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区块链与智能合约技术的结合,NFT数字作品交易是网络空间数字商品交易模式的创新,属于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对于提供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的网络平台的性质,如涉案平台,应结合NFT数字作品的特殊性、NFT数字作品的交易模式、技术特点、平台控制能力、盈利模式等综合评估平台的责任边界。

首先,从NFT数字作品交易模式来看,NFT交易模式的法律效力是产权转移。因此,NFT数字作品的创始人(销售者)应为作品原件或复制品的所有者;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转让时,所有权随之转移,但作品的著作权并未发生变化。在NFT交易模式下,NFT数字作品的交易涉及作品的复制和信息网络的传播。因此,NFT数字作品的代工厂(销售者)不仅应该是作品复制品的所有者,还应该是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人或被授权人,否则就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对此,涉案平台作为致力于为NFT数字作品的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知道并且应当知道,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侵权,并审查NFT数字作品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确认NFT创始人有适当的权利或者许可从事该行为。

第二,从采用的技术来看,整个交易模式采用了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技术。NFT作为区块链科技下的新应用场景,不仅解决了数字作品作为商品的流通性和稀缺性(非同质性),还解决了交易主体间的信任缺失和安全顾虑,构建了全新的网络交易诚信体系。如果NFT数字作品存在权利瑕疵,不仅会破坏交易主体与涉案平台建立的信任机制,还会严重损害交易秩序的确定性和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双方纠纷频发,动摇NFT商业模式下的信任生态。

再次,从平台控制能力来看,涉案平台对在其平台上交易的NFT数字作品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也具有相应的审核a

第四,从平台的盈利模式来看,不同于电商平台和提供存储、链接服务的平台,直接受益于NFT数字作品。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涉案平台不仅在铸造时收取作品的气费,而且在每一笔作品交易成功后,还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和气费。由于涉案平台直接从NFT数字作品中获得经济利益,自然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因此,涉案平台不仅需要履行一般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还应建立一套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对平台上交易的NFT作品的著作权进行初步审查,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这种审查应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良好管理人义务为前提,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一定的自主决策权和审查空间。从判断标准来看,应该采用“一般可能性”的标准。

澄清NFT数字作品交易。

“用尽原则”并不适用。

首先,“权利穷竭原则”在版权领域的适用是基于作品及其有形载体的不可分割性。通过规定作品有形载体的使用权,使其具有物理空间和实际操作的可控性。但是,网络改变了作品的传播方式,大众不需要转移有形的载体就可以获得作品的复制品。

其次,NFT的数字作品是稀缺的,交易安全。如果NFT数字作品可以不受成本和数量限制地复制,那么即使主体合法地获得NFT数字作品的副本,以后潜在可以传播的文件数量也很难控制。

第三,作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是信息流,不导致作品有形载体的所有权或占有权的转移。自然不受分配权控制,缺乏适用穷竭主义的前提和基础。

界定NFT数字作品

停止侵权的创新事业形式

因为NFT数字作品的交易结合了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技术的特点,一旦交易过户完成,NFT数字作品就无法在所有区块链上删除,所以可以借鉴侵权的NFT数字作品在区块链上断开连接,打入地址黑洞,达到停止侵权的效果。

法官的陈述

NFT作为基于区块链和智能合约的新一代创新应用,以其非同质性和智能化的技术特征,被公认为元宇宙经济系统的核心支柱。同时,NFT作为区块链技术的创新应用,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面显示出一定的潜在价值。

本案在充分考察NFT技术原理、NFT交易流程和商业模式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界定了NFT和NFT交易平台的法律属性,明确了NFT交易平台的注意义务和法律责任,从而明确了侵权的性质和停止侵权的范围。特别是在制止侵权的措施上,探索断开链接、将链接后的NFT信息地址放入黑洞等措施,以达到制止侵权内容传播的最大效果。本案判决引导网络平台践行科技向善理念,合理选择应用场景,规范区块链技术应用,充分发挥NFT在推进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中的积极作用,倡导保护底层商品知识产权,支持正版数字创意作品,真实、准确、完整披露NFT产品信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杜威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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