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网站|NFTS 币种百科 虚拟货币犯罪的司法认定与辩护(一)

虚拟货币犯罪的司法认定与辩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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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犯罪的司法认定及辩护思路(一)

虚拟货币又称数字货币,是指由开发者发行和管理,为特定虚拟社区成员所接受和使用,具有电子化、数字化特征,能够实现支付和流通功能的“财产”。

广义而言,根据虚拟财产性质的不同和法益主体类型的不同,虚拟货币可分为以下两类:一类包括q币、游戏币等虚拟货币,由特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在特定场所使用,价格相对稳定,不因用户行为而变化[1];另一类包括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产生,由开发者发行和控制,由特定虚拟社区成员使用和接受的虚拟财产。

目前,使用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已经被一些人接受,但与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不同,虚拟货币本质上是网络信息环境下的一串代码。因为发行人不受限制,没有国家背书,不能和法币挂钩,所以还是有一定风险的。

以上两种货币本身没有价值,只能算作计算机系统的工作量。它们与法币没有直接联系,需要通过交易机构与法币进行转换。比如在实践中处理第一种虚拟货币,衍生的游戏商城,网易宝库,甚至玩家私下搭建的交易平台。在第二类虚拟货币的发展阶段,也出现了数字交易所等类似平台,这类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易可能性已经建立。

目前,涉及虚拟货币的犯罪日益增多。犯罪分子要么通过编写代码、添加或删除应用程序等方式非法获取虚拟货币,要么利用其支付结算功能掩盖上游犯罪。犯罪手段的隐蔽化和犯罪方式的智能化使司法实践面临严峻挑战。讨论狭义的虚拟货币概念,分析比特币的性质和价值,以此来判断法律适用、罪名认定等实际问题。

一、虚拟货币性质的认定在界定虚拟货币的概念之前,我们需要简单介绍一下货币的概念。众所周知,货币的本质是普遍等价物,代表着我们的财富。我们日常的所有交易都是由央行记录的,这是一种“集中”的交易。但是,可能导致财富波动的因素,如通货膨胀,可能导致财富贬值。

以比特币为例,比特币的交易记录和余额存储在每一台运行比特币程序的电脑中,所有参与者都进行记录,这是一种“去中心化”的交易。基于比特币的特性,实践中对比特币的法律属性有两种观点。一个是比特币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另一种观点认为,比特币应该被认定为财产。

对比特币的上述两种不同理解,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不同罪名。有些裁判文书仍然认为虚拟财产只属于计算机数据,有些则视为盗窃。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前提下,认定计算机相关犯罪导致量刑畸轻,必然导致量刑失衡和巨大差异。同时,基于比特币和以太坊的代码,还发行了其他种类的虚拟货币。这种衍生的虚拟货币应该如何识别?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号文指出:“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否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再次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

二。指控罪名成立。本质上不是法定货币,应该认定为计算机信息。

但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肯定了“虚拟货币”的地位,认为比特币不再局限于一般意义上的数据,而是具有了“经济”和“价值”的财产属性。[1]但在实践中,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的主要特征是由非货币当局发行,采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形式存在,在法律上不予补偿,因此不应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以比特币为例。本质上是比特币系统对挖矿对象记账工作的奖励,只能证明其工作量,没有经济价值。所以应该认定为计算机信息。

2.从行为上看,通过技术手段实施的,应视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由于虚拟货币的特性,行为人的行为不属于转移占有的行为,不符合侵犯财产罪的构成要件。比如行为人通过修改数据的方式“盗窃”虚拟货币,就不能评价为盗窃。因为盗窃需要“窃”,一般来说是指剥夺他人对财产的占有和控制,而建立自己对财产的占有。“盗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不能评价为“转移”占有关系;另一方面,“窃取”是指自己的财产增加而他人的财产减少,而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财产特征进行评价,这使得行为人非法“窃取”虚拟货币的行为不一定减少虚拟货币所有者的财产,从而不会遭受财产权的损失。

[1]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本通知所称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商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器中,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示的虚拟交换工具。网络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提供的规定范围、规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以网络游戏的预付预付卡、预付金额或积分等形式表现,但不包括在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2010年6月3日文化部发布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废止)的定义:“‘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在服务器中,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示的虚拟交换工具。”;

[1] 《涉比特币领域犯罪问题审视与司法应对——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近五年涉比特币案件为样本》,作者为维利和田坤,《中国检察官》杂志,2021年5月(经典案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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