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区块链从事ICO等融资,如何监管这一行为成为全球监管者的新课题。
7月25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认为,ICO(第一个以数字货币进行的公开众筹)可能适用于这个国家的证券法范围。
SEC提醒市场参与者,“虚拟”组织提供和出售数字资产的行为是该国证券法所要求的。这种交易使用分布式分类账或区块链等技术。包括最初的数字货币发行或代币销售等。无论条款或技术有何不同,这些交易是否涉及提供证券以供出售取决于实施情况和环境,包括交易的经济状况。
它对应的是ICO证券市场的IPO,但募集的资金往往不是法币,而是比特币、以太坊或其他数字加密代币。根据史密斯皇冠的数据,今年上半年,65个ICO项目融资5.22亿美元;今年6月,单个ICO的融资纪录被两次刷新。
美国SEC的调查来自之前的——DAO,最大的ICO项目,价值1.6亿美元。监管机构认为,虚拟组织DAO提供和出售的代币是有价证券,适用该国证券法。其研究报告确认,基于分布式总账或区块链技术的证券发行人,除非获得豁免,否则必须对该类证券的报价和出售进行登记。未注册的产品也可能是非法的。此外,提供这些证券交易的交易所必须注册,除非获得豁免。
对此,一位海外投行人士表示,美国法律监管趋严,美国证监会认定ICO是金融安全,应该上报。道筹集了1.5亿美元,超过了IPO的80%。这种规模没有监管是做不出来的。
中国银行也注意到了ICO等创新融资方式。
今年7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谦在《当代金融家》杂志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数字加密代币 ICO 及其监管研究》的文章。他说,“ICO项目往往处于技术孵化阶段,商业模式尚未成型。另外,技术的颠覆性和开拓性很强,监管机构很难像IPO上市审批一样,对ICO项目的前景和价值做出专业合理的评价。可见,监管者不应该是ICO项目的评判者,最好的角色是市场创新的‘守门人’,而不是‘清道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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